一、案例分析题1. 1999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2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旅游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时,“雪拥居庸车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第二天,该旅游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辨称,该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1) 导游员的辩解是否成立? 为什么? 什么是不可抗力?
(2) 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 为什么,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1) 导游员的辩解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旅行社的辩解也不成立,导游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所以,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2. 1999年春节,某国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长白山观光旅游团。行至长白山脚下,按照行程安排,导游员赵某应带团上山游览天池。但在此时,由于突降暴风雪,上山道路已经冰冻。为避免出现人身伤亡的意外事故,导游人员赵某遂与旅游者商量,说明情况后经多数旅游者同意,并经报告旅行社同意,放弃了登顶游览的安排。对此该旅游团部分游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未经全体旅游者同意,导游人员就改变了游览计划,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
请问:
(1) 导游人员赵某能否决定改变游览计划? 为什么? 有无法律依据?
(2)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赵某所在的旅行社能否以质量保证金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1) 导游赵某能够决定改变游览计划。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变更接待计划,应立即报告旅行社。赵某改变上山游览天池的旅游计划是合乎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2) 部分旅客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的要求不符合旅游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保证金赔偿的规定。赵某所在的旅行社不能以质量保证金承担责任,因为在本案中,是由于在上山游览天地的旅游活动中,突降暴风雪,上山道路已经冰冻而造成的事故,属于旅行社团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之情形。因此,本案不适用质保金赔偿之列。
3. 1999年7月至10月,导游人员王某先后接受四家咨询公司的委托,为咨询公司组织的游客担任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后因游客投诉,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其具有导游资格,又持有导游证,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收取报酬,属合法行为,请求法院撤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请问:
(1) 导游员王某能否接受咨询公司的委托,为咨询公司组织的游客担任导游? 为什么?
(2) 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
(1) 王某不能接受咨询公司的委托,为其组织的旅游者担任导游。原因有二:一是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实行严格的设立审批制度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制度。而咨询公司乃非旅游性制企业,本案中的四家咨询公司都未取得许可证无旅游业务经营主体资格,因此不得从事旅游业务;二是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王某虽有导游证,具有导游资格,但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否则他的行为是违法的。
(2)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处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因其组团单位(咨询公司)不合法,所以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其地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局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4. 2005年5月,日本某公司董事长Q先生组织本公司代表团来华旅游,入住上海某五星级酒店。次日晚举办宴会,庆贺自己的40岁生日。席间,Q先生兴致勃勃,频频举杯大约饮用了一整瓶烈性白酒。宴会结束后,客人散尽。Q先生头重脚轻,胃疼难忍,欲到卫生间洗漱,不料眼前发黑,一头栽倒在浴缸里,失去知觉。该酒店服务员发现后,立即将Q先生送往附近著名的一家大医院进行抢救,但Q先生终因饮酒过量,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酒店立即报告市公安局及外办。该市外办立即通知日本驻上海领事及Q先生家属来华处理后事。
请问:
(1) 外国人在华死亡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2) 若Q先生所属国领事馆要求查明死因,解剖尸体,如何处理?
(3) 应若Q先生家属要求将其在我国土葬,是否可行?
(1) 对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①首先确定死亡后,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局外事部门,并在上述部门同意后通知死者所属的旅游组团负责人;②通知外国使、领馆及死者家属;③如需尸体解剖,按公安、司法机关有关规定办理;④出具死亡相关证明;⑤对死者尸体及骨灰进行处理;⑥清点处理死者遗物;⑦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2) 正常死亡者或者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我方可同意,但必须要有死者家属或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请求。对于非正常死亡者,为查明死因,需要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3) 对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尸体的处理,可在当地火化,亦可将尸体运回其本国。如果死者家属要求火化尸体,必须由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提出书面请求并签字后进行,骨灰由他们带回或运送回国。如要求将死者在中国土葬,应以我国殡葬改革,提倡火葬为由,予以婉拒。如果外方要求将骨灰埋在中国或撒在中国的土地上,一般亦予以婉拒。若死者是对中国做出特殊贡献的友好知名人士,应报请省级或国家民政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