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分离。各运输企业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移动运输设备是承租人指定、出租人出资建造的租赁物,在规定的租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所获得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并且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保养以使之处于良好状态的义务。
(2)租金分期支付。在融资租赁中,租金的支付方式是分期支付。支付租金的次数和每次所支付的金额将由双方具体商定。租期结束时,租金支付的累计数大体接近现金购置租赁物的金额,并有一部分表现为出租人的盈利。
(3)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结合在一起。融资租赁是以商品形态和资金形态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信用,出租人在向运输企业出租租赁物的同时,解决了运输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信用、贸易双重性质。
(4)运输企业对租赁物与制造厂家有选择的权利。融资租赁中,作为承租人的运输企业有权选择所需的运输设备及制造厂家,出租方只是根据承租企业的要求出资建造运输设备,然后给运输企业使用,对于运输设备的技术规范、质量、数量、监造及验收等,均由运输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