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五、案例分析题1. 张甲欠张乙20万元,张丙欠张甲20万元,两债务均已到期。张乙多次向张甲催要钱款,张甲无力偿还,但张甲表示待张丙还其20万元时,即便立即向张乙还款。后张乙发现,张甲并未采取措施向张丙催要欠款,以致无力偿还对张乙的债务。
试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乙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张丙?为什么?
张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张丙。
理由: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张乙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张甲与张乙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甲是债务人,张乙是债权人。
(2)张甲对于张丙享有债权,但其怠于行使其权利。
(3)张甲怠于行使权力的结果会给张乙造成损害。张甲已经没有直接向张乙清偿债务的能力,如果张乙不代位行使张甲对张丙的债权,张乙对张甲行使债权的惟一可能性便会丧失。
2. 北方某城市傍晚,忽然狂风骤起,正在行走间的30岁的某甲(女)被从阳台上刮落的花盆砸中头部,某甲当场死亡,经查,该花盆属三楼的某乙所有,事发时,某乙正在南方某城市出差,妻子某丙住在乡下,家中无人。某甲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赔偿甲的丧葬费、来往亲属的交通费、三个子女的抚养费共10万元;乙、丙声称:花盆被风吹落时家中无人,当日天气预报时也未报道要刮大风,城市居民养花一般都放置在阳台上,刮风吹落花盆,砸死甲纯属意外事件,自己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出于道义,自己愿意拿出一部分钱,用以安慰甲的丈夫及子女。
试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此案是因特殊侵权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该案中,花盆主人乙丙夫妻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理由: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及其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的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案中乙、丙夫妻虽然不能预见到事发当日会刮大风,但应该预见到总有一天会刮大风的,但二人没有预见到,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对甲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