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符考试题库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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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分类模拟10
一、单项选择题
1. 关于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自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B.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C.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上诉权
A
B
C
D
C
[考点]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解析] A、B项,《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可见,被告人李某、自诉人高某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均有独立的上诉权,A、B项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可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也没有抗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C项错误。
D项,《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可见,吴某和他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有独立的上诉权,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 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
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
A
B
C
D
A
[考点] 审判管辖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本题中,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外国人犯罪只要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也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的难点在于综合考查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知识,需要考生了解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的量刑,难度较高,但这种考查方式在刑事诉讼法题中不太常见。综上所述,本题选A。
3. 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
B.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C.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
D.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A
B
C
D
A
[考点]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解析] A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9条第2款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可见,A项正确。
B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8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可见,法院“应当”而非“可以”通知。B项错误。
C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0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可见,甲可以自己发表意见,不是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C项错误。
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1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可见,根据上述第3项,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 关于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
B.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中止审理,另行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C.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向鉴定人发问
D.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受到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
A
B
C
D
C
[考点] 刑事诉讼主体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鉴定人与鉴定意见,这一考查方式再一次提醒考生,诉讼参与人的重要性在于这些主体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权利和参与程序,需要考生重点掌握教材中对这些诉讼主体的权利总结。
A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8条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但关于鉴定人,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强制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规定。A项错误。
B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6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可见,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延期审理而非中止审理。B项错误。
C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可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目的就是向鉴定人发问,C项正确。
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该条也被称为意见证据规则,即证人只能客观陈述看到或者感知的事实,不能提推断性意见。意见证据规则规制证人作证,与鉴定人、鉴定意见无关。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5. 关于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审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甲对乙侮辱自己的行为提起自诉,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法院主持调解并制作刑事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签字并加盖法院印章
B.甲在网络上诽谤乙,乙想小事化了不愿起诉,乙的近亲属代为告诉,并提供了其与乙关系的证明,法院予以受理
C.甲暴力干涉女儿乙的婚姻自由,乙提起自诉后顾念父女感情而撤销起诉,两个月后乙再次就甲之前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提起自诉,法院予以受理
D.甲因财产被乙侵占提起自诉,但起诉时乙下落不明,法院予以受理并裁定中止审理
A
B
C
D
A
[考点] 自诉案件相关程序
[解析]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考生注意不可以与附民混同,自诉案件必须制作调解书,且加盖法院印章,但是附民调解结案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综上A项正确。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0条:“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原则上必须被害人自己告诉,本案为诽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本案中乙并不符合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所以说法错误,故B不选。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4条规定:“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必须有新证据才可以再次起诉。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3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被告人下落不明自诉案件法院不可以受理。可知D项错误。此题答案为A。”
6.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______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A
B
C
D
C
[考点] 辩护人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见,只有C项符合该条文要求。A项中被害人是精神病,得是犯罪嫌疑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才适用。B项中正当防卫不符合该条文规定。D项中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已满16岁,不属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形。A、B、D项均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7.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______
A.刘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从其住处搜出的管制刀具
B.赵某贪污案赃款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
C.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
D.周某贿赂案受贿所得的古玩
A
B
C
D
C
[考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A项,刘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从其住处搜出的管制刀具属于“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A项正确。
B项,赵某贪污案赃款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孳息”,B项正确。
C项,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不属于其“本人财物”,C项错误。
D项,周某贿赂案受贿所得的古玩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8. 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
B.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
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
A
B
C
D
C
[考点] 期间
[解析] A项,重新计算期限仅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譬如,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又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对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没有重新计算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耽误了期限,只能申请恢复期限。A项错误。
B、C项,《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B、C项即考查对该条文的理解。
首先,“路途上的时间”是指“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在我国,公检法是相互独立、互相制约的机关,各机关在相互传递诉讼文书时肯定需要路途上的时间,因此,“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属于“路途上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C项正确。
其次,交邮“应当以邮件上的邮戳为证”。故B项错误。
D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另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角度推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即应计入羁押期限,即使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场所外进行医治,医治的时间也不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9. 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致一辆出租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乙重伤,乘客丙当场死亡,出租车严重受损。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乙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交通运输管理所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C.丙的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D.乙和丙的近亲属可与甲达成刑事和解
A
B
C
D
C
[考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
[解析] 此案中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且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得知AB选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错误,C正确。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本题中,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可知,本案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故D项表述错误。此题答案为C。
10. 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可不开庭审理
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
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
A
B
C
D
B
[考点] 二审的审理程序
[解析] A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可见,A项属于该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二审应当开庭审理。A项错误。
B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3条第2款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从此条文可以推论,甲没有上诉,也没有被抗诉,二审中可以不出庭。B项正确。
C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6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可见,乙也可以委托辩护人。C项错误。
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可见,二审法院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不得加重丙的刑罚,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1. 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______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A
B
C
D
B
[考点]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解析] 刑事证据的分类主要有四种: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第一手材料。反之,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办案人员应当尽一切可能和力量收集原始证据。但传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传来证据也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属于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属于实物证据,但也可能属于言词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谓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需要特别注意,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分是重点。
直接证据必须能够记录或说明案件事实发生的全过程,一个证据就能够体现案件全貌,真假在所不论。如,证人甲说:“我看见张三用刀捅了李四的肚子,李四就倒下了”。这就是直接证据;而如果证人甲说:“我看见张三拿着刀,全身是血,神色慌张地从李四家跑出来”。这是间接证据,因为即便张三全身是血、神色紧张,也不能证明张三杀了李四。此外,至于证人甲所做的证言是否属实,还有待于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不影响对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的判断。
本题中,A项,被告人的供述属于原始证据,同时又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故A项错误。
B项,证人王某的证言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但该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无法证明案发过程,属于间接证据。所以B项正确。
C项,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属于直接证据,但是,该证人证言来自被害人向他的讲述,属于传来证据,所以C项错误。
D项,精神病鉴定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所以属于间接证据。同时,抄本属于传来证据,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2. 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
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A
B
C
D
B
[考点] 侦查行为
[解析] A项,《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可见,除了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A项错误。
B项,《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B项正确。
C项,《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3款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可见,医师没有性别要求。C项错误。
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确实属于不符合法律的情形,但允许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并非直接排除。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3. 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A
B
C
D
D
[考点] 立案的监督
[解析] A、B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可见,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先复议、再复核。但本案已经立案,侦查机关随后撤销案件,被害人一方不能通过复议或复核的方式得到救济。A、B、C项错误。
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中,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属于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被害人有权直接到法院提起自诉附带民事诉讼。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4. 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______
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
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
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
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
A
B
C
D
C
[考点]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解析] 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即第一手材料,如被害人陈述,物证原物等。反之,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如转述的证人证言,物证的照片等。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证明关系”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本案中,A项,甲的指纹属于原始证据和间接证据。因为,提取的指纹是第一手材料,但指纹本身却不能反映案发过程,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B项,手机中的视频由侦查人员直接提取,属于原始证据,视频内容反映了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但是,无法证明甲打开的是否是乙的储物柜,也无法证明取走的电脑是否是案件中所涉电脑,此外也没有反映出转卖的行为,因此,应当属于间接证据。
C项,丁直接作出的证言属于原始证据,证明的内容是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这属于否定性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甲没有盗窃行为,属于直接证据。
D项,现金收条属于原始证据,但不能证明盗窃过程,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15. 王某被姜某打伤致残,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对于该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不予受理
B.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C.只有在王某提供担保后,法院才予以财产保全
D.移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A
B
C
D
B
[考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
[解析] A项,《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9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本题中,王某被姜某打伤,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故A项错误。
B项,《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可见,法院对于申请,“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B项正确。
C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1~105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除外。
可见,财产保全可以被区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其中,诉中财产保全,法院是“可以”责令王某提供担保,并非只有王某提供担保后才予以财产保全。故C项错误。
D项,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2条的规定,可知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和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均有权采取保全措施,并非需要移交财产所在地法院采取。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6. 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A
B
C
D
B
[考点] 证据的审查判断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这其中,《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只要证人证言存在该条中的程序违法情形,证人证言绝对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也不存在补救措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瑕疵的情形。瑕疵,顾名思义,小毛病。如果一项证据仅仅出现瑕疵,一般允许侦查人员通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方式使该证据具备可采性。当然,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该证据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本题中,A、C、D属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B项属于瑕疵证据,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仍然可采。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7. 关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暂停执行及处理结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重大立功如果查明不影响继续执行死刑,应当裁定继续执行
B.法院发现没有其他因素影响执行死刑的,应当直接继续执行死刑
C.发现罪犯怀孕6个月,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发现有其他需要追诉,法院应当一并判决执行
A
B
C
D
A
[考点] 执行的种类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2)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需要最高院院长重新签发死刑执行令;C项错误,应当改判;D项错误,应当发回重审。故,本题选A。
18.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职能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人民检察院排除侦查机关的非法证据,体现了其控诉职能
B.证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体现了其辩护职能
C.被害人在公诉和自诉案件中均承担控诉职能
D.诉讼代理人均承担控诉职能
A
B
C
D
C
[考点]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解析]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参与人在刑事诉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选项A,控诉职能,是指提出控诉,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功能。人民检察院排除侦查机关的非法证据该行为体现了其法律监督的职能,并未体现控诉犯罪的功能。所以选项A错误。
选项B,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处于中立位置,并不承担控诉、辩护、审判职能。选项B错误。选项C,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辅助检察院承担控诉职能,在自诉案件中作为自诉人承担着提出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功能。选项C正确。选项D,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自诉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承担着控诉职能,但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并不承担刑事诉讼的控诉职能,因此选项中的“均”表述过于绝对,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C。
19. 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A
B
C
D
C
[考点] 证据的审查判断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可见,A项属于上述第(2)项情形,错误。B项属于上述第(4)项情形,错误。D项属于上述第(3)项情形,错误。
C项的表述有些不够精确。一方面,C项的情形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属于瑕疵,应当允许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C项正确。但另一方面,根据上述第(6)项规定,“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即为“违反有关规定”,无法“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即无法确认“辨认的真实情况”,从这个角度看,C项错误。可是,如果C项错误,本题将无正确答案。是故,本题C项表达上有点问题,但严格根据法条表述的话,还是选择C较为妥当。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0.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A
B
C
D
D
[考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解析]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3条第1款的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可见,是“可以”而非“应当”,又是考查万恶的应当可以。A项错误。
B项,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3条第2款,“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可见,并非应当直接审理。B项错误。
C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可见,还是有受理可能性的。C项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4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21. 某市法院审理本市第一起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审判长可以提请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B.法院院长可以主动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并作出决定
C.庭长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
D.法院院长可以指令庭长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A
B
C
D
A
[考点] 审判组织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2)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3)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4)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5)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本案中,A项,醉酒驾车犯罪属于新类型的案件,符合上述(1),A项正确。
B、D项,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只能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不能由法院院长主动组织或者指令,B、D项错误。
C项,审判人员共同讨论不同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的讨论意见对合议庭有约束力,但审判人员共同讨论的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22. 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A
B
C
D
B
[考点] 刑事代理
[解析] 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根据该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可知,张某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故A项表述错误。
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可知,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回避。故B项表述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知,题中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向被告人张某发问。故C项表述错误。
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6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可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的依据均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当事人的意见,当然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诉讼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意志影响,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委托人的意志左右,可以独立的发表意见。综上所述,D项表述错误。此题选B。
23. 甲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行为,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县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甲父对决定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复议期间可暂缓执行强制医疗决定,但应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B.应由公安机关将甲送交强制医疗
C.强制医疗6个月后,甲父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D.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市中级法院提出
A
B
C
D
B
[考点]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6条:“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故A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5条:“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故B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5条:“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D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40条第2款:“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此题中C选项说强制医疗6个月后,甲父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不符合法条原意,故不选。此题答案为B。
24. 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H省S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甲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S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应当先报请H省高级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最高人民法院发回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的,S市中级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C.最高人民法院发回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的,S市中级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后,甲如果不服判决结果的,可以上诉
A
B
C
D
B
[考点]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发回重审的程序要求。
A选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第1款第1项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本案中,甲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故在上诉、抗诉期满的10日以内,由S市中级法院报请H省高级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故A选项正确。
B选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而该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内容是:“(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发回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故B选项错误。
C选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中,S市中级法院是本案一审法院,由其重审应当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判,故应当开庭审理,C选项正确。
D选项,由于S市中院是本案一审法院,发回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S市中院按照一审程序重审,重审后的判决是一审判决,故可以上诉,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
25. 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A
B
C
D
A
[考点] 辩护人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本题中,鲁某、洪某属于共同犯罪,属于同案犯。虽然洪某在逃并在鲁某案件判决3年后才归案,但这并不改变鲁某、洪某之间的同案犯关系。因此沈律师担任鲁某辩护人后不得再为洪某辩护。A项正确,B、C、D项错误。
此外,请考生扩展理解一下,为什么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这是为了避免使律师陷入辩护立场上的“人格分裂”。譬如,甲、乙共同盗窃,王律师同时为甲乙辩护,在法庭上就会出现以下匪夷所思的场景,当王律师为甲辩护时,会辩称甲是从犯,乙是主犯:为乙辩护时,又会转而辩称甲是主犯,乙是从犯。这种自相矛盾的辩护不仅不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也容易让法官产生混乱和反感的情绪。综上所述,本题选A。
26. 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应开庭审理
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
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A
B
C
D
C
[考点] 二审的审理程序
[解析] A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本题中,龚某案件不符合上述情形,二审法院不一定必须开庭审理,A项错误。
B、C、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见,根据上述第5项规定,B项错误。根据上述第2项规定C项正确。根据上述第7项规定,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7. 检察院对孙某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孙某口供系刑讯所获,依法应予排除。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该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检察院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
B.检察院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C.检察院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
D.检察院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提起公诉
A
B
C
D
B
[考点] 不起诉
[解析] A项,不起诉制度分为三种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诉)。检察机关由于排除非法证据后导致案件证据不足而不起诉显然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存疑不诉。A项正确。
B项,2019年《高检规则》第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对于存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时,若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既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B项未经退回补充侦查也可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B错误。
C项,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并排除非法证据,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对法律监督。C项正确。
D项,2019年《高检规则》第3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存疑不诉)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可见,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28. 关于侦查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和情况告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B.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可以附卷
C.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律师
D.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A
B
C
D
D
[考点] 侦查终结
[解析] A、B项,《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可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而非“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A项错误。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而非“可以”附卷,B错误。
C、D项,《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可见,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或者”错误。因此,D项正确,C项错误。综上所述,故本题答案为D。
29. 关于初查下列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______
A.公安机关在初查中对初查对象的通话进行监听
B.初查中侦查机关扣押了初查对象的手机以便保存手机里的数据
C.在一起贩毒案中侦查人员怀疑犯罪嫌疑人还有部分毒品,隐匿警察身份的人引诱其做交易
D.暴力取证罪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
A
B
C
D
D
[考点] 立案的材料来源
[解析] A项:监听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只有在立案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所以A项错误。
B项:初查中不可以限制初查对象的财产,即不能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本案扣押手机违反法律规定。
C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可知侦查人员引诱他人犯罪的做法错误。
D项:根据《刑诉法》第150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暴力取证属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所以D项正确。
30. 卢某妨害公务案于2016年9月21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卢某于9月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黄某,但黄某因忙于个人事务直至10月8日上班时才寄出,上诉书于10月10日寄到法院。关于一审判决生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一审判决于9月30日生效
B.因黄某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将上诉书交予黄某时,上诉期间中止
C.因黄某过失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可申请期间恢复
D.上诉书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A
B
C
D
D
[考点] 期间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卢某妨害公务案于2016年9月21日一审宣判,从宣判第二天起算10日生效,即10月1日生效,所以A错。众所周知,10月1日国庆长假,即判决生效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黄某因忙于个人事务直至10月8日上班时才寄出,是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书于10月10日寄到法院,10月8-10日算路途上的时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基于此,D正确,B错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从此法条看,对于当事人卢某归咎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可以申请期间恢复,但此题是黄某过失耽误上诉期间,黄某又不是当事人,所以C错。本题正确答案为D。
二、多项选择题
1. 关于“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各国宪法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B.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押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C.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D.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都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
A
B
C
D
ABC
[考点] 刑事诉讼法概述
[解析]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刑事诉讼法也被称为“小宪法”,因为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理念相同,都是规制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宪法虽然是根本大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能直接被援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律,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直接引用,是对宪法中相关抽象规定的具体化,因此说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
A项,主要法治国家的宪法都有尊重、保障人权的内容,但是,宪法是各国的法治总纲、宗旨、原则,比较抽象,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被切实执行。而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主要体现为程序性条款,通过一步一步的诉讼程序,可以将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条款从抽象的法律规定变为可操作性强的司法现实。故A项正确。
B项,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了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逮捕、搜查、扣押以及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这些宪法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为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与辩护等规定。这些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应当秉承宪法中相关规定的精神,不得违宪。B项正确。
C项,刑诉法直接涉及公民的自由、人身、财产的基本权利,与宪法的理念相同,都是规制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因此,“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的表述正确。
D项,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需要刑事诉讼法来实现、变成现实。譬如,宪法规定了“获得辩护”,但具体怎么获得辩护、谁来保障、具体如何行使权利等都需要刑事诉讼法进行细化规定。但不是宪法所有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都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2. 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
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
B
C
D
ABC
[考点]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后,可以做出“六个发回、两个改判”的处理。
六个发回、两个改判:
(1)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
(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发回;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发回;
(4)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发回;
(5)数罪并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案发回;
(6)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发回;
数罪并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本题中,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均被判处死刑,属于数罪并罚的情形。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最高院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这一解释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B.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
C.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D.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
A
B
C
D
ABC
[考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款的解释》(注意:《刑事诉讼法》第271条,2018年修订为282条)规定: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可见,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A项正确。
一般来说,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款的解释》(注意:《刑事诉讼法》第271条,2018年修订为282条)规定,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或者不起诉的,被害人只能申诉不能自诉了,这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再成为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而转为只能在检察院内部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进行审查。B项正确。
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属于检察院的裁量范围。自诉的目的是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属于法院的管辖权限。在保护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的平衡与博弈,检察院与法院职权的平衡与博弈中,立法解释这一次站在了未成年人被告人这一边,相当于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处置权,限缩了法院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这是因为:第一,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后,未成年人已经经历了诉讼程序,吃到了苦头。同时,正是因为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或者情节轻微才会被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未成年人相当于无罪,会回归社会或者学校。如果此时启动自诉意味着将未成年人置于被告人地位,增加其被再次追诉的风险,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心健康和前途产生影响。第二,如果被害人不经申诉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就会使得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检察院不起诉,而法院却在自诉案件中判未成年人有罪,检察院就会比较尴尬了。
可见,“只能申诉不能自诉的做法”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C项正确。
刑事公诉独占主义指的是,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在我国,不奉行公诉独占主义,而奉行公诉兼自诉制度。虽然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或者不起诉后,被害人不服只能申诉不能自诉了,但这是一个特殊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不能说这属于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我国不奉行该主义。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4. 赵某、钱某、孙某与李某四人共同抢劫被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赵某和钱某被逮捕,孙某被监视居住,对李某未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钱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孙某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无罪。一审判决下来之后,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法院对他们四人强制措施的变更,正确的是?______
A.对赵某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
B.对钱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或释放
C.对孙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或释放
D.对李某应当予以释放
A
B
C
D
BD
[考点]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析] 《刑诉解释》第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本案中,赵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属于“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故A选项错误。钱某被判处缓刑,法院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故B选项正确。孙某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故C选项错误。李某被判无罪,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D。
5. 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
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
A
B
C
D
ABD
[考点]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解析] A项,程序法定原则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作为立法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即有法可依,A项正确。
B项,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可以被区分为罪刑法定原则与程序法定原则,B项正确。
C项,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体现为正当程序原则。可见,英美法系国家也实行程序法定原则,C项错误。
D项,程序法定原则既是一项立法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作为司法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即有法必依、司法必严,也就是说应当以法律为准绳。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D。
6. 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A
B
C
D
AB
[考点] 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解析] 需要注意:庭前会议不是正式庭审,只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即仅能处理一些程序性事项,不能对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审查事实和证据应当是后续第一审程序的工作。审判人员虽然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但对有异议的证据,会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不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实体问题进行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4条第1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5)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6)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可见,根据上述(1),高某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是允许的,A项正确。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B项正确。
庭前会议只能处理程序性事项,譬如,可以处理“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却不能对非法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C项中“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出示过的证据,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才可以简化。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7. 王某因间谍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王某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______
A.乙市中级法院
B.甲省高级法院
C.甲省检察院
D.最高检察院
A
B
C
D
BD
[考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解析] 本题所涉及的是对死缓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而死缓案件的审判程序不同于非死刑案件。其特殊性在于,虽然经过一审程序没有发生上诉或抗诉,或者虽然已经过二审程序,已作出的裁判也不能生效,必须依法定程序经依法经过省高院核准后裁判才能生效。即本题其实质是对高院生效判决的提审判监督。A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2款的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另外,判处死刑的案件,核准的法院视为终审法院。该案经甲省高级法院核准,所以终审法院为甲省高级法院。可知,甲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
CD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款的规定,“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可知,最高检察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C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
综上所述,本案中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有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
8.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______
A.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B.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C.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D.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A
B
C
D
ABCD
[考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 A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可见,A项正确。
B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第7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可见,B项正确。
C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8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可见,“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C项正确。
D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可见,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B、C、D。
9.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______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A
B
C
D
AB
[考点] 刑事诉讼证明
[解析]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指的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8)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9)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A项属于上述第(4)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证明对象。B项属于上述第(7)项规定的情形,属于证明对象。C项,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被称为验证“证据事实”的过程,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而是证明手段。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而证据事实则是指证据本身的来源、构成等要素,在C项中,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属于“证据事实”,而非证明对象。C项错误。D项,证明对象需要与案件的定罪、量刑有关,突遭车祸的事实与侵占事实本身没有任何联系,不属于证明对象。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第4款规定,在法庭审理中没有争议的程序法事实也无需证明,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10. 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______
A.甲涉嫌绑架被逮捕,案件起诉至法院时发现怀有身孕
B.乙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C.丙涉嫌妨害公务被逮捕,在审理过程中突发严重疾病
D.丁涉嫌故意伤害被逮捕,因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而多次进行鉴定,致使该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一审期限内审结
A
B
C
D
BD
[考点]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可见,根据上述第(1)项,B项正确。根据上述第(3)项,D项正确。
C项不属于上述条文的规定,可以由法院视情况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故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D。
11.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做法有哪些体现效益价值?______
A.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
B.简易的案件,在派出所对被告人进行视频讯问
C.对短期内无法回国出庭作证的证人,允许进行视频作证
D.在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认罪认罚案件
A
B
C
D
ABCD
[考点]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解析] 本题属于结合程序与理论综合考查的题型,考生只需要记住效益的价值是指以一定司法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等)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过于迟缓和过于急速都是极端。
A选项,扩大人民陪审员的范围既能保障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又能够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即节约了司法资源。A选项正确。
B选项,简单的案件,实现讯问方式的多元化,能够提升诉讼的效率。B选项正确。
C选项,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有正当理由的证人,可以不用出庭作证,但是可以采用视频作证的方式进行替代,而正当理由就包括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视频作证即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能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C选项正确。
D选项,认罪认罚案件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方式,对于认罪认罚的当事人,量刑上将从宽,程序上从简。在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提高诉讼效率。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12. 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______
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
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
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
D.我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
A
B
C
D
ABC
[考点]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
(3)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
(4)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涉外案件与涉外诉讼程序不同。刑事诉讼涉外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是案件发生在我国领域外,我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涉外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或需要在国外进行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本题中,A项,海盗抢劫案件虽然发生在公海上,但是其属于国际犯罪,属于上述第4项,是涉外案件,适用涉外程序,A项正确。
B项,我国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该案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涉外案件,但是该案的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因此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B项正确。
C项,陈某携款逃到国外的,该案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涉外案件,但会涉及刑事司法协助,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C项正确。
D项,虽然案件发生在国外,但案件发生在我国使馆内,当事人都是中国人,不属干涉外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13. 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______
A.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B.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C.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D.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A
B
C
D
ABD
[考点] 法庭审判程序
[解析] A项,一般而言,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但是,当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也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辩论。此外,被害人和被告人通常会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辩论的通常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故,A项错误。
B项,庭审程序可以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几个步骤。法庭辩论阶段是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的核心阶段,但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一方的举证,另一方有权进行质疑和辩论。简单说,法庭调查阶段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辩论。故,B项错误。C项,控辩双方辩论的范围没有严格限制,可以包含事实、证据、法律、程序等多个方面,C项正确。D项,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一般不会打断控辩双方的辩论,应当让控辩双方畅所欲言,法官居中听取并作出判断。法律中没有发言不超过30分钟的规定。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14. 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______
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
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
A
B
C
D
CD
[考点] 公、检、法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解析]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因为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事后监督关系;上下级监督关系,不能“请示、汇报”,上级只能通过法定程序的审级监督即二审、死刑复核程序等,故A、B项错误。《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即上级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检察院作出具体的命令、指示和发表意见。故C、D项正确。
15. 关于自诉案件的和解和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和解和调解适用于自诉案件
B.和解和调解都适用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
C.和解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和解协议,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D.对于当事人已经签收调解书或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的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予以解除
A
B
C
D
BD
[考点] 自诉案件相关程序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21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不适用调解。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3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7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0条规定:“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综上可见,第一,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解”“撤诉”“简易”“反诉”。第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不可“反诉”。
因此,A项,“和解和调解适用于自诉案件”的表述过于片面,因为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A项错误。
B项,第一类和第二类自诉案件可以和解和调解,B项正确。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1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没有涉及和解,C项错误。
D项,符合上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3条的规定,D项正确。综上所述,B、D项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关于本案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侦查机关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书证
B.为查实销赃情况而从通信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清单是书证
C.甲将部分销赃所得1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存折是物证
D.因部分失窃药材不宜保存而在法庭上出示的药材照片是物证
A
B
C
D
B
[考点] 证据种类
[解析] 勘验笔录是以其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内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书证有相似之处,但不能认为它是书证。两者主要区别是:(1)产生的时间不同。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在发案过程中制作发生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在案件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检验后制作的。(2)制作主体不同。书证一般是由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及公民制作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办案人员或人民法院指定进行勘验的人,执行公务依法制作的一种文书。(3)反映的内容不同。书证一般是用文字、符号来表达其内容,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部表现;而勘验笔录的文字、图片记载的内容,是对物证或者现场的重新再现,其内容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完全是一种对客观情况的如实记载。(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书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新制作,要保持其原意;而勘验笔录则不同,若记载有误或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并作出新的勘验笔录。所以本题A选项中侦查机关案发后制作的失窃药材清单是勘验笔录,B选项中通话记录清单是书证正确,C选项中的存折是用文字、符号来表达其销赃所得具体数额,属于书证。
本题中盗窃案件中药材照片形成于案发以后,起到固定物证的作用(比如车祸现场肇事车辆、作案工具或收缴的赃物等物证无法当庭出示或没有必要搬运到庭上出示的证据,可以通过拍摄照片的形式来固定物证)是勘验检查笔录类证据,D不正确。本题答案为B。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下列问题。
2. 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A
B
C
D
BCD
[考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 A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故,A项错误,应当是“可以”而非“应当”。
B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应当交由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其在笔录上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条第4款至第7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4款和第8款的规定,B项正确。
C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2条第4款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见,C项正确。
D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可见,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3. 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B.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
C.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
D.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
A
B
C
D
BC
[考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 A、B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可见,应当是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A项错误。考验期不计人案件审查起诉期限。B项正确。
C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一贯表现及帮教条件等相适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可见,C项正确。
D项,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考验期内,未成年人并没有处于被羁押的状态,且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也是因为未成年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导致,已过的考验期不应当折抵刑期。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4. 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
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
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
A
B
C
D
B
[考点]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 A项,附条件不起诉所附的条件中,确实要求犯罪嫌疑人要有悔罪表现,但没有要求必须达成刑事和解。酌定不起诉要求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但也没有要求必须达成刑事和解。A项错误。
B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7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1)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2)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3)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4)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5)接受相关教育;
(6)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可见,检察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项正确。
C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3条第1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可见,检察院不能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只能自己进行监督考察,C项错误。
D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第62条至第65条规定办理。”可知,检察院只是对不起诉的吴某作出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黄某是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等考验期满后确定不起诉,才需要封存记录。故D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请回答下列问题。
5. 可以作为迅辉公司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的是?______
A.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
B.被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
C.保管员韩某
D.公司副经理李某
A
B
C
D
B
[考点]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A项,陆某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不能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A项错误。
B项,在陆某不能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时,被告单位可以委托职工王某为诉讼代表人,B项正确。
C项,在陆某不能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时,职工韩某要成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必须接受单位的委托,C项错误。
D项,在陆某不能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时,其他负责人李某要成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必须接受单位的委托,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6. 对迅辉公司财产的处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追缴的,法院应当追缴
B.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查封、扣押、冻结
C.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对迅辉公司财产,法院应当先行查封、扣押、冻结
D.如果迅辉公司能够提供担保,对其财产也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A
B
C
D
ABD
[考点]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解析] A、B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4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可见,A、B项正确。
C、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可见,对迅辉公司财产,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而不是“应当”。C项错误。如果迅辉公司能够提供担保,对其财产也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A、B、D。
7. 如迅辉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下列变故,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______
A.公司被撤销,不能免除单位和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B.公司被注销,对单位不再追诉,对主管人员继续审理
C.公司被合并,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并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D.公司被分立,应将分立后的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以迅辉公司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A
B
C
D
BC
[考点]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解析] A、B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可见,公司被撤销、注销,对单位不再继续追诉。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7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可见,公司被合并或者分立的,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但应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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