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五、论述题1. 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中均未设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3)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以纠正违法婚姻,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保障其婚姻权益。
(4)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无效和可撤销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却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使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5)同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制和可撤销婚姻制,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
六、案例分析题1. 李某夫妇婚后多年未育,1990年收养了刘某夫妇6岁的儿子为养子,取名李强,并办理了收养登记。由于李某夫妇的溺爱,李强从小性情暴躁,经常与小朋友打架,成年后性情未改,对养父母态度十分恶劣,非打即骂,李某夫妇一直生活在恐惧之中。在亲友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李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李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愿做任何补偿。李某夫妇无奈,遂诉至法院。刘某夫妇此时年老多病,闻听此事后找到李强,要求在其解除收养关系后赡养自己。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否解除?
(2)李某夫妇提出要求李强补偿相关费用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3)李强对刘某夫妇是否有赡养义务?
(1)李某夫妇与李强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根据《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李某夫妇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与李强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李强应补偿李某夫妇相关费用。
根据《收养法》第30条的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李强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因为李强已成年,在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关系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
2. 2005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6万元。2006年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2008年10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婚后得稿酬2万元。刘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与企业员工李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赵某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如果赵某要求离婚,而刘某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刘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
(4)赵某能否在起诉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1)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刘某与他人同居,赵某坚决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2)本案涉及的财产应按如下方式进行分割:
①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刘某所有。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该房屋为刘某婚前购买,所以应归刘某所有。刘某和赵某婚后装修花费的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而使房屋增值的,增值部分中属于赵某应得的份额由刘某折价补偿。
②以刘某名义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刘某或赵某一方主张经营的,对企业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都主张经营,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都不主张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③赵某婚后写作所得稿酬2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赵某的稿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3)刘某向其朋友王某所借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案中虽然刘某是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但借款是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因此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赵某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因夫妻一方有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第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赵某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