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简答题1. 简述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的内容。
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可归纳为以下5个方面:
(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拒绝权。
(4)监督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2. 简述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这是最主要的条件。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 简述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六、案例分析题1. 女工申某系某机械厂浸漆分厂职工,2010年3月,申某产下一子.于是要求厂里别再安排其在该分厂工作。因为该分厂通风除尘设备年久失修,空气中夹杂着大量的二甲苯,工作时常感到身体不适,头晕,脸色苍白。在怀孕时,经医院检查确认与其接触过量的有毒气体有关,医生告知,苯是有毒气体,在孕期对胎儿不利,在产期,对婴儿不利,应远离。申某多次提出调出该分厂,到该机械厂的其他分厂工作。厂长不同意,并说申某在怀孕时不安心工作,经常请假,现在又提出此要求,不能同意。申某对此不满,产假过后不上岗工作,厂长于是将申某辞退。
问:该厂的上述行为是否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什么?
该厂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本案中,该浸漆分厂违反了法律规定,安排在孕期至哺乳期中的女职工申某从事有毒物质劳动,给申某及其婴儿带来危害。申某在怀孕期间就提出过调离工作(未准),在哺乳期又提出调离工作(仍未准许),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该机械厂不顾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性规定,在申某孕期和哺乳期内让其接触有毒物质,是对妇女权益的侵害。
2009年3月,某外商独资企业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刘某担任软件开发部技术总监。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刘某月工资为1.5万元,但企业不负责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2009年5月24日,刘某外出与其他企业洽谈业务,不慎被摩托车撞伤,肇事者逃逸。刘某受伤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刘某认为,自己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要求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企业认为,双方已就社会保险事项达成协议,企业支付刘某高额工资,就是要刘某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化解风险。刘某本人对此已经同意,无权反悔。刘某受伤费用应由自己承担。企业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刘某无奈,只好请教律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2. 企业与刘某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
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社会保险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各条款,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企业与刘某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无效。
3. 企业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刘某能否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