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意的 二、多项选择题以下各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意的 三、判断题1. 中国工人运动第一次高潮的起点是香港海员工人罢工。
对 错
A
[解析] 本题属于识记性知识。中国工人运动第一次高潮的起点是1922年1月12日的香港海员大罢工。
2. 《行政法》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对 错
B
[解析] 行政法部门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而并非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3. 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坚持公平的分配原则。
对 错
B
[解析] 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要做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不是将两者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
5.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对 错
B
[解析] 按照《宪法》规定,受教育权不仅是公民的权利,而且也是公民的义务,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因此不能放弃。
10. DNA是所有生物的遗传的物质基础。
对 错
B
[解析] 无论是动物还是植物,其遗传物质都是DNA,但病毒的遗传物质是RNA。
12.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
对 错
B
[解析] 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中央执行委员会,而不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13. 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也就是“德”。
对 错
B
[解析]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4. 基础理论研究获得重大突破,迟早会给生产和技术带来极其巨大的进步。
对 错
A
[解析] 此说法是正确的,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16. 随着信息经济的来临,信息产业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尺度,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已成为世界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目标。
对 错
A
[解析] 此题考查了信息产业的发展水平成为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尺度,是世界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目标。
17. 在一定条件下,法律规范的效力是可以超出国家管辖的领域之外的。
对 错
B
[解析]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的效力只能及于本国领土和本国公民,这是基于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而做出的规定。
18. 辛亥革命的性质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
对 错
A
[解析] 辛亥革命的性质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
19. 事物运动全过程的辩证图案是:否定——肯定——否定之否定。
对 错
B
[解析] 事物运动全过程的辩证图案是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题干正好将其颠倒了。事物的发展总是先有肯定,然后随着矛盾的发展,对现有的予以否定,等到矛盾的继续发展,又对其予以否定,从而使得事物不断地发展。
20. 非关税壁垒就是指除了关税以外的所有限制进口的措施。
对 错
A
[解析] 非关税壁垒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就是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来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就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
四、案例分析题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1. 某市利达汽车修配厂私自拼装一辆汽车,欲将其出售,但惧怕该行为被发现,便委托朋友汪某代为推销,答应事成后给一笔数目可观的好处费。汪某隐瞒汽车真相,与外市郊区农民吴某签订了买卖汽车合同,并收取人民币5万元。吴某接到汽车后,发现该车是私自组装的,便向利达汽车修配厂提出退货还款要求,即被汽车修配厂拒绝。吴某便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认为此汽车确为利达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两被告欺骗原告,属于违法行为。故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无效。收缴利达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的汽车。被告退回原告货款5万元及其利息。被告汪某与被告利达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
问:本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被告利达汽车修配厂未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鉴定、批准、检验合格、开具准予生产的证明,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发经营汽车的营业执照,私自组装汽车并出售,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告汪某明知该汽车是私自组装,属违法商品,仍然代其出售,也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判令代理人汪某与被代理人利达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2. 韩某与王某、邹某、方某系某市锅炉厂技术科职工,2008年,他们组成了锅炉厂技术科学小组(以下简称小组)。2009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工人是报》社联合举办“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规定个人与集体均可报名参加,该市也设有报名点与竞赛点。王某、邹某、方某以个人名义报名参加初赛,同时小组也作为一个集体报名参加了初赛(署名为“技术科”),试卷的答题则由韩某负责。不久,初赛成绩揭晓,署名“技术科”的答卷获得89.7分,技术科获得参加复赛的资格,大赛组织者颁发的准考证上也注明参赛者为技术科。
2009年8月,韩某代表技术科参加复赛,获得83分,初赛与复赛平均为86.35分,该赛点将其评为该赛点“全国一级个人优秀奖”。《工人日报》、该市日报等报纸报道时均称获一级个人优秀奖的是小组。10月,“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获奖荣誉证书”由全国组委会统一下发,该市赛点领导小组在具体负责填写获得者姓名时却填写了韩某个人的姓名。事后,荣誉证书及奖品均由韩某个人占有。
王某、邹某、方某等人认为:荣誉应归于小组,而不应归于韩某一个人所有,韩某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他们的荣誉权。在与韩某协商无效后,他们诉至法院。
问:韩某独占荣誉证书和奖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小组其他成员的荣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可见,我国法律是明确保护公民、法人的荣誉权的。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所得的嘉奖、光荣称号等荣誉,并不受侵害和非法剥夺的权利。
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不同,荣誉权属于一种身份权,而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身份权与人格权合称为“人身权”)。这两种权利主要有一定差异。
总之,荣誉权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身份权。关于本案该荣誉应归属于小组,而不应归属于韩某一人。原因在于:取得复赛资格的是“技术科”,大赛组织者颁发的复赛准考证上也注明参加复赛者为“技术科”,而且自始至终韩某只是代表“技术科”,以“技术科”的名义参赛(包括初赛与复赛),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赛,既然如此,获得的荣誉就只能由“技术科”享有,而“技术科”又是小组报名时的署名,所以荣誉应归属于小组。大赛组织者将获奖者填写为韩某个人是没有弄清事实真相,是不正确的。韩某一人独占荣誉证书与奖品,侵犯了他人的荣誉权,是非法的行为。
五、公文改错题1. ××厂干部商调报告
[2010年]调字第5号
××局人事科负责同志:
我厂工程师庞××同志,男,现年30岁,1999年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为我厂车间主任和技术骨干。该同志工作一贯认真负责,积极肯干,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现因家庭困难,且每天上下班需要2个小时等车,因此,拟调往你所工作,以照顾家庭。
××厂长(印章)
厂长:×××(私印)
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1)标题文题错误,不是报告而应为“函”且居中。
(2)发文号应为:调字[2010]5号且居中。
(3)收文应为单位,而非个人。
(4)函中不应为“你所”.应为“贵所”表谦称。
(5)缺少结束语,应为“请函复”,“致礼”。
(6)落款不能用个人的名义。
(7)发文时间应写全: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且居右。
(8)发文时间不应超出发文机关,应退后两格且居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