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1. 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1)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与基本方法。
(2)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2. 简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2)在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之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都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等,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该法。
3. 简述我国文化遗迹地保护立法规定的主要保护管理措施。
(1)文化遗迹地,又称为自然和文化遗产遗迹地,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现象及其保留或遗迹地。
(2)我国文化遗迹地保护立法规定的主要保护管理措施是:划分等级,有重点地保护;限制文化遗迹地内的工程建设;控制文化遗迹的迁移、拆除和改作他用;严格限制文化遗迹地的考古发掘。
4. 国际环境法客体中“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与资源”有哪几类?请举例说明。
国际环境法客体中“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与资源”可分为三类: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如多瑙河和湄公河等。
(2)人类共有物。如公海、大气层等。
(3)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如国际海底、南极和外层空间等。
四、论述题1. 最近几年,我国一些省、市纷纷在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环境检察处、在公安机关设立环保公安分局,以建立和完善环保执法的协调机制。请你谈谈公、检、法机关设立上述机构的积极意义。
(1)强化了环保法律的实施和保障监督。长期以来我国环保法律的实施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公、检、法机关的介入将有效地促进和监督环保法律的实施。
(2)提高了公民和企业的环保守法意识,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威慑力。公、检、法机关设立环保机构,对公众而言可以起到环保宣传作用,提高公民保护环境的意识,增强环境保护的责任感与信心;对企业而言,可以增强它们的守法意识与法律责任意识。
(3)更加深入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环境权益,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长期以来,环境纠纷案件的处理和解决方面,司法机关存在着专业知识欠缺的问题,设立专门机构有利于填补相关空缺;实践表明,也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
(4)探索司法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新途径与新方法。公、检、法机关设立环保机构,改变了以往环保执法由单一机构执行的境、况,有利于强化环境执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预防危害环境的犯罪,同时也有利于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2.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分别对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做出了解释,但该法在第61条仅对“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作出规定,而未对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作出规定。
问:何为“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立法为何要做出这种区分?当邻里之间发生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纠纷不能依据第61条予以解决时,应当依照民法(或者物权法)规定的何种原则予以解决?
(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以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是否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界限。
(2)立法做出区分的目的,是便于环保等部门对排放环境噪声超标或者较为严重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当邻里之间发生环境噪声干扰所致妨害纠纷不能依据第61条予以解决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或者《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原则(或者准则)的规定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