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简答题1. 简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
(1)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必须在立法和执法上,保障各成员国的任何国民都与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受到同等的法律待遇,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各国法律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给予国民的一切权利。
(2)优先权制度。缔约国某个可享受国民待遇的国民以一项发明或以一项商标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那么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在别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创造或同一商标也提出同样的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国家申请的日期即为本国的申请日,其以后的申请日应以第一次申请递交日为申请日。
(3)专利与商标的独立性原则。专利的独立性原则包括:首先,一个成员国批准的专利,并不因此要求其他成员国也批准此项专利。其次,一个成员国驳回了一项专利申请,并不因此而妨碍其他成员国批准此项专利。最后,一个成员国撤销了一项专利或宣布无效,并不因此影响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发明已经批准的专利继续有效。
2. 简述对国际投资进行保护的法律方式。
(1)资本输入国国内法提供的保护。
(2)资本输出国国内法提供的保护。
(3)两国政府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4)多国签订关于保护国际投资的公约。
3. 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作企业不是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作各方的出资不必折算为货币形式计算比例。《合作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双方不必精确计算各方的出资额,只需确定各方的合作条件。合作各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和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五、论述题1. 试述我国反补贴法律制度中规定的“补贴”的构成要件。
构成补贴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补贴存在。指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财政资助包括下列形式:①出口国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的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②出口国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③出口国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政府购买货物。④出口国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该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包括:①由出口国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②由出口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③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④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⑤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2)损害的存在。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障碍。
确定损害的主要依据是:①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②补贴进口产品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大量增加的可能性。③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抑制、压低等影响。④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⑤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原产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⑥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情况。
(3)补贴的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六、案例分析题1. 中外合资罗兰制衣有限公司是由外商与B市天鸿开发公司合资兴建的。外方以专有技术、资金、制衣设备、进口面料和成衣版样为出资条件,合计出资500万元外币,其中技术出资作价250万元外币;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制衣辅助原料和劳动力为出资条件,合计出资为700万元外币。合资企业确定外方出任董事长、中方出任总经理。合资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中外双方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人事管理方面发生了一些争议:
(1)中方提出外方出资有不实之处,其进口面料有1/3是中国生产的,所以外方出资额应当核减。外方则认为中方出资内容中有违法之处,应予剔除。外方还提出,由于在合资经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争议处理的方法,要求双方将争议提交合资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但处理争议应依据该外商母国的法律。
(2)外方董事长因交通不便,经常不能参加董事会议而委托其他外方董事代理,中方建议董事长改由中方担任,理由是合资企业的董事长依法应由中方担任。为此,外方董事长决定撤换中方总经理,外方认为这是董事长的职权。
受雇于合资企业的女工大多数是当地青年,工作一段时间后,她们发现企业每月除发给工资和数额不大的伙食补贴外,医疗和养老保险一概没有。且根据合同规定,女工在受雇期间不得结婚或生育,否则合同自动解除;因发生了重大失窃事件,下班时要对职工的衣袋和提包进行检查。职工对企业的行为气愤至极,决定集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职工们认为,中方总经理与资本家串通压迫工人,所以准备将中方天鸿开发公司列为被告,因为其法定代表人即中方派任罗兰公司的总经理。
问题:
(1)合资双方的出资有无不合法之处?
(2)中外双方对企业领导人的任命职权和任职理由的认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合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条件有何不妥之处,如有问题,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有以下两个不合法之处:
一是中方不应该以劳动力作为出资方式。
二是外方技术出资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技术出资额不得超过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的最高限额。
(2)不正确。因为撤销总经理不是董事长的职权,应由董事会决议解聘与否。
(3)不妥之处有:
①不提供医疗和养老保险侵犯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
②受雇期间不得结婚、生育的规定,侵犯了女工的婚姻自由权和生育权。
③搜身检查行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