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简答题1. 简述涉外经济法的渊源。
涉外经济法的创立方式和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目前我国涉外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1)国内法规范,主要包括:
①宪法。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把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长期方针首先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中肯定下来。
②法律。这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涉外经济法律。
③行政法规。这是指国务院和有关国家机关颁布的有关调整特定涉外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④地方性法规。这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区域性的法规。
(2)国际法规范,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缔结和承认的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国际双边协议和国际商业惯例的总称。
2. 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1)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的原则。
(2)鼓励发展对外贸易,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互利的原则。
(4)互惠对等原则和最惠国、国民待遇原则。
3.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规定,中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是什么?
法律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该公司就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海区、面积、区块,通过组织招标,采取签订石油合同的方式,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该公司有权派人参加外国作业者为执行石油合同而进行的总体设计和工程设计;该公司有权获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各项石油作业的数据、资料和样品以及技术、经济、财会、行政方面的各种报告。
五、论述题1. 试述《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走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对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②经过没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③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④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⑤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②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对于上述的走私行为和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3倍以下的罚款。
(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4)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此外,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另外,对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所为的走私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知情不报并为走私人提供方便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为走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比照上述规定从轻处罚。对于走私情节轻微的,当事人主动交代、检举立功的或走私行为在3年以后发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六、案例分析题1. 2005年1月,荷兰一家果业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拟在朝鲜族自治州投资设立一个出口果品生产的合营企业。该公司寻找国内的投资伙伴为吉林市某农工商发展总公司(下称B公司)。A、B公司经多次协商,对成立合营企业达成如下意向:
(1)双方拟设立的出口果品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额为300万美元,注册资本200万美元,暂定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范围为各类果品生产、加工、出口。
(2)A公司以专利技术作价35万美元出资。
(3)B公司提供20公顷的土地使用权作价45万美元。该土地供拟设立的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限内使用。B公司另外以租赁的生产设备作价120万美元出资。
(4)从拟设立的有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吉林市政府对该公司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其后三年按15%征收所得税。
(5)拟设立的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限内前三年的利润,归A公司享有,由A公司先行回收投资;后9年的利润,按6比4的比例由A、B公司分享。经营期限届满后,拟设立的有限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及其所种植的果树,以五折优惠价格出售给B公司。
问:
以上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本案A、B公司拟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只有200万美元,不符合规定。
(2)若要享受“两免三减”政策的,经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本案中拟设立公司的经营期限只有8年,不符合规定。
(3)按照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能低于25%,本案A公司的出资未达到该要求。
(4)B公司以租赁的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5)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免征年份应是两年,本案免征三年不符合法律规定。
(6)“两免三减”应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行,而非本案中从领取营业执照开始执行。
(7)合营企业不允许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另外,即使是合作企业允许先行回收投资,经营期满后,企业的固定资产也应该无偿归中方所有,而不应该是五折出售给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