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分析题 某省A市B区地方税务局认为一家化工厂有逃税行为,拟对该厂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查封了该厂的厂房、设备。该厂没有在法定期间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直接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该厂不服,以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查封措施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区税务局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导致对事实的定性出现错误,遂改变了B区税务局的处罚依据,但没有改变处罚结果。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因查封而造成该厂的损失。经法院审理发现,该厂有擅自印制和非法使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以上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某公司陈某于2007年5月至6月间,从某贸易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手中购买10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利用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500余份,虚开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近1.1亿元,税额达1800多万元。李某将另外5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售给张某。根据上面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09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谜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09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名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仝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