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2009年6月20日,A县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要求:1. 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小符介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 A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1) 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小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纠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 市地税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对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合规定的。
(3) 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税收征管法》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蚀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简述平销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审核要点
平销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
(2)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贷款中坐扣;
(3)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4)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
(5)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
注册税务师对此在财务上的审核要点如下:
(1)审核“营业外收入”账户,判断是否存在将因购买货物取得的返还资金列入该账户核算,特别是“代销手续费”,是否符合代销的条件;
(2)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分析该收入的性质及取得该收入的原因;
(3)审核“投资收益”、“本年利润”账户,分析是否未向销售方投资或未与销售方联营协作而以投资收益或联营分利的名义分解利润;
(4)审核“应付账款”账户明细账,若购货方与供货方始终保持业务往来,而购货方应付账款余额越滚越大,要进一步分析原因,若应付账款余额被核销,需了解核销的原因,销售方对此债权是否也予以核销,而让购货方取得了除实物形式以外的返还利润;
(5)审核“银行存款”、“现金”等贷方发生额与购货发票票面所载金额的差额,对照购、销双方的结算清单,确定应结算与实际结算货款的差额,分析差额部分,是否有代扣广告费、促销费、管理费等问题;
(6)审核“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账户,了解“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贷方发生额或红字冲销的原因,或“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某一会计期间大幅度减少的原因,是否向销售方转移费用支出,对个别特殊企业如跨地区总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审核其经销机构的费用来源、费用支出及核算是如何操作的。
4. 某贸易公司2007年10月25日从外地某钢铁厂购进螺纹钢一批,钢铁厂于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贸易公司业务人员。2007年11月4日贸易公司业务人员在返程途中被盗,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因此项购销业务涉及金额巨大,贸易公司当即于2007年11月5日派相关人员去钢铁厂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并希望钢铁厂再开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钢铁厂财务人员拒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1.钢铁厂为什么拒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贸易公司在钢铁厂不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怎样才能取得此项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贸易公司最迟应何时办妥各项相关手续,才能保证此项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钢铁厂拒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若再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贸易公司应向钢铁厂取得该项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钢铁厂(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其(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贸易公司最迟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或2008年1月23日前)办妥上述各项手续,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才能保证此项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5. 某市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发生进项税额280万元,其中用于车队购进汽油、修理等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全年的销售额为2000万元,所有货物均由本企业车队运输,送货上门,因此对所销售的货物另按销售额的5%向购货方收取运输费。由于车队的汽车已经老化,每年发生的人工及修理费为80万元。企业领导正在考虑是否将汽车卖掉,改由运输公司统一运输,若改为运输公司运输,送货运费也占销售额的5%,按此方案运费由购货方直接向运输公司支付。企业现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预计在五年不会有盈利弥补此亏损。假设没有纳税调整事项,企业要求以总体税负为决策依据,请您作为注册税务师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和决策,并说明政策依据。
由于企业应税所得额为负,而且预计在五年不会有盈利弥补此亏损。因此不必考虑所得税的影响。所以,仅对流转税费分析即可。
方案一,企业用自己的车运输货物。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本企业的销售行为属混合销售,运费应并人货物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2000+2000×5%÷(1+17%)]×17%-280=74.53(万元)
方案二,如果委托运输公司运输销售货物。按照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购销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可以凭合法的运费票据按7%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2000×17%-(280-10)-2000×5%×7%=63(万元)
少纳增值税=74.53-63=11.53(万元)
少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3×(7%+3%)=1.15(万元)
总体税负减少11.53+1.15=12.68(万元)
所以,应当选择方案二,委托运输公司运输销售货物。
四、综合分析题1. 请分别针对以下不同情况,简述包装物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做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1)某生产企业向当地娱乐城及商业机构销售葡萄酒10吨,含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在内的销售单价为1000元/吨,消费税率为10%。
(2)某生产企业向当地娱乐城及商业机构销售葡萄酒10吨,销售单价为1000元/吨,随同葡萄酒销售的包装物的不含税收入是600元,消费税率为10%。
(3)某生产企业向当地娱乐城及商业机构销售葡萄酒10吨,销售单价为1000元/吨,随同葡萄酒销售出借的包装物的押金是600元,消费税率为10%。分包装物逾期未收回与未逾期收回两种情况处理。
(4)某生产企业向当地娱乐城及商业机构销售葡萄酒10吨,销售单价为1000元/吨,随同葡萄酒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收入是600元,另收取了包装物的押金117元,消费税率为10%。分包装物逾期未收回与未逾期收回两种情况处理。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因包装物销售应缴的消费税与因产品销售应缴的消费税一同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10×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10000×17%]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10000×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
(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银行存款 124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10×1000]
其他业务收入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2[(10000+600)×17%]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60
[(10000+600)×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60[1000+60]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10×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10000×17%]
借:银行存款 600
贷:其他应付款 600
借:其他应付款 87.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8[600÷1.17×17%]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51.28
[10000×10%+600÷1.17×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51.28
押金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 512.82[600-87.18]
贷:其他业务收 512.82
押金未逾期,退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 512.82
销售费用 87.18
贷:银行存款 600
(4)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2402
贷:主营业务收 10000[10×1000]
其他业务收入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2
[(10000+600)×17%]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其他应付款 117
借:其他应付款 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60
[10000×10%+600×10%]
其他应付款 10[117÷1.17×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70
押金逾期时:
借:其他应付款 90[117-17-10]
贷:营业外收入 90
押金未逾期,退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 90
销售费用 27[17+10]
贷:银行存款 117
2. 一、基本资料:
某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甲企业委托审核其2006年度的纳税情况。甲企业为设在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0年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为人民币6000万元,2000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2006年度经外经贸部门认定为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享受延长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务期增值税的各种进项税额都已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并按规定抵扣,期末无留抵税额。企业外购货物和自产货物适用税率均为17%。
(当地政府规定地方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给予同比例优惠)
2006年度企业利润表如下:
利 润 表 2006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人民币)
项 目 | 行 次 | 本年累计数 |
一、主营业务收入 | 1 | 8700 |
其中:出口主营业务收入 | 2 | 6800 |
减:主营业务成本 | 3 | 6700 |
其中:出口产品销售成本 | 4 | 5200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5 | |
二、主营业务利润 | 6 | 2000 |
加:其他业务利润 | 7 | 12 |
减:营业费用 | 8 | 30 |
管理费用 | 9 | 430 |
财务费用 | 10 | 150 |
三、营业利润 | 11 | 1402 |
加:投资收益 | 12 | |
补贴收入 | 13 | |
营业外收入 | 14 | |
减:营业外支出 | 15 | 130 |
四、利润总额 | 16 | 1272 |
减:所得税 | 17 | 209.88 |
五、净利润 | 18 | 1062.12 |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通过审核有关凭证资料和向相关人员询问,发现2006年度涉税情况如下:
1.“其他业务利润”中有关的收入是闲置不用的厂房和仓库出租取得的收入16万元 (已按规定准确缴纳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印花税)。
2.“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有关情况:
(1)全年交际应酬费合计80万元。
(2)年末计提坏账准备金合计20万元(经了解从2006年起企业开始计提坏账准备金,采用账龄分析法,经审核2006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2500万元)。
(3)计提特许权使用费30万元(经审核应届于10月支付给英国某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因资金周转原因,先计提暂未支付)。
3.“财务费用”由三部分构成:境内以年利率6%向银行贷款2000万元(其中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注入),利息支出120万元;汇兑损益损失20万元;支付开户银行结算手续费等1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情况:
(1)外购生产用材料因火灾,发生净损失70万元(经审核这批材料账面成本200万元,保险部门理赔130万元;经董事会批准报损)。
(2)资助非关联的某高校研究开发费30万元。
(3)捐赠某老年福利院自产产品计20万元(经审核是企业办公室在重阳节献爱心活动时捐赠的,附某老年福利院出具的收条。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为20万元;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万元)。
(4)罚款、违约金10万元(经审核属环保部门处以罚款5万元;因未采取火灾防范措施,消防部门处罚款3万元;因产品质量原因,经协商支付购货方赔款2万元)。
5.2006年度企业职工120名,全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500万元,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分别以14%、2%和1.5%计提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经审核工资全额发放给职工;职工福利费实际使用5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没有使用;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全额拨缴到工会专用账。2005年度实际工资为400万元,并在2005年度将支付工资标准和董事会关于工资支付的决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假定其他各种业务账务处理均正确,也无其他涉税事项。要求:1.扼要指出存在的影响纳税的问题。
2.计算企业应补(退)、代扣代缴各相关税的税额(要分税种、分步骤列式计算,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3.企业在办理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同时,还应办理哪些与所得税相关的手续?
一、注册税务师审核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产生的影响主要有:
1.企业跨行业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分别按主营业务收入的销货净额和租金、修理费的业务收入的标准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交际应酬费限额。税前可扣除的交际应酬费限额为:
1500×5‰+(8700+30-1500)×3%0+16×10‰=29.35(万元)
企业超支:80-29.35=50.65(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2.不是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能税前扣除。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3.已经计提在汇算清缴时计入成本费用的应支付给外国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代扣营业税和应代扣预提所得税。
4.资本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500×6%=3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
5.外购生产用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因火灾非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00×17%=34(万元),同时转出的进项税额应增加财产净损失。
6.直接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直接以自产产品赠送向老年福利院的捐赠支出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应调整增加所得额30-20=10(万元);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应计提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7.各种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环保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处罚合计8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8.福利费按不超过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按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企业计提而未用的职工福利费500×14%-55=15(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二、应补(退)各种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72+50.65+20+30+20+10+8+15-34=1391.65 (万元)
2006年应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391.65×10%=139.165(万元)
(延长期减半征收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10%;地方所得税税率则为1%)
2006年度应纳地方所得税=1391.65×1%=13.9165(万元)
应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9.88÷16.5%×15%-139.165=51.635 (万元)
应退地方所得税=209.88÷16.5%×1.5%-13.9165=5.1635(万元)
2.应代扣营业税=30×5%=1.5(万元)
3.应代扣预提所得税=(30-1.5)×10%=2.85(万元)
4.应补增值税=34+5.1=39.1(万元)
三、企业在办理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同时,应办理下列涉税手续: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借款利息,应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企业发生的因火灾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申报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就损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相关材料审核;
3.2006年度企业支付工资标准发生变化,应在申报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