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所有答案。)
三、判断题1.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 错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格式条款的规定。《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 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不得撤销。
对 错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要约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 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承诺期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4.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一律视为新要约。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新要约。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6.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甲顺路将货物送到,乙方接收了货物,该合同成立。
对 错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实际履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7.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 根据证监会和银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担保。除特殊规定外,上市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审议对外担保。
9. 因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对 错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11.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责任无法承担,保证合同无效。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2. 甲企业接到加工一批设备的订单,即与乙公司接洽购买原材料。此时甲企业的竞争对手丙企业,唆使丁公司与甲企业假意洽谈供应原材料的合同,条件比乙公司优惠许多。丁公司故意拖延谈判,最终没有与甲企业签订合同,造成甲企业延误交货。丙企业和丁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对 错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缔约过失的情形。丙企业和丁公司的行为符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
13. 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对 错
B
[解析] 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5. 甲、乙企业于2005年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企业2006年6月2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当日甲企业即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合同的请求。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时效。如果自可撤销民事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6. 根据《合同法》规定,留置物保管费用也属于留置担保范围。
对 错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留置担保的范围。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留置物保管费用。
17.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不符合约定数额,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
对 错
B
[解析]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18. 债权人转让权利而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对 错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转让。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9. 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不得抵消。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债务抵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20. 甲企业欠乙企业10万元,现乙企业将甲企业兼并,这种情况下,甲企业的债务消灭。
对 错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债的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1. 甲委托乙运送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费约定不明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该过路费应由乙承担。
对 错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合同履行的规则。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2.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到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经验收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拒付余款。
对 错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义务的权利。
23.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规定的中止履行合同情形的,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旦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即被解除。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一定造成合同解除,也可以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25. 2003年2月甲企业不能清偿银行到期贷款,经查,甲企业于1998年1月10日将自己的一台设备赠送给乙企业,如果银行于2003年3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则人民法院对银行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 错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撤销权的时效。自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6.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作为供货方请丙为保证人,并签订了一般保证的担保合同。当甲不能按期交货时,乙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7. 保证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该保证期间中断。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28. 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其中甲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又请丙企业作为保证人。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丙企业应对 2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担保责任。此项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应先以甲企业的机器设备抵偿债务,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29. 一项财产抵押后,还可以就其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
对 错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
30.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于出质人将股票交付于质权人时生效。
对 错
B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权利质押。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四、综合题1. 甲公司于2003年6月向乙公司订购一批木材,价值4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以银行汇票向乙公司付款,付款后10日内由丙仓储公司将货物发给甲公司。
2003年6月17日,甲公司将自己手中的一张7月10日付款的、付款人为乙公司所在地B银行的银行汇票交给本公司业务员张某,授权张某携带该汇票到乙公司所在地的B银行申请承兑,并告诉张某:银行承兑后根据甲公司指示将汇票背书给乙公司以支付货款。
2003年6月19日,张某携带该汇票来到B银行申请承兑,B银行当天承兑。然后张某前往丙仓储公司处验货。在丙仓储公司人员的说服下,张某认为:既然货物是由丙仓储公司发给甲公司,货款完全可以直接交给丙仓储公司。因此,张某在汇票上签字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了丙仓储公司。
丙仓储公司取得该汇票后,为担保自己还债,于2003年6月25日将该汇票质押给了丁公司。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后,丙仓储公司在该汇票上签字背书,交给丁公司,但汇票上未注明质押字样。
丁公司取得该汇票后,为购买一批货物,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某物资供应公司,并在背书时注明“在我公司验收货物前,背书不生效”字样。然而,某物资供应公司始终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2003年7月14日,某物资供应公司电话咨询B银行可否持该汇票前去要求付款,B银行答复:再等几天,该汇票的出票人A银行的资金尚未到位。2003年7月24日,某物资供应公司持该汇票来到B银行要求付款被拒绝。B银行的拒付理由是:①A银行偿付该汇票的资金始终未到位;②该汇票的背书不连续:该汇票的背书人应是甲公司,但背书签字的却是张某个人。
某物资供应公司于是凭票向丁公司追索。丁公司提出抗辩:我公司在背书时已经注明“在我公司验收货物前,背书不生效”字样,现在某物资供应公司未按期供货,我公司无法验货,背书未生效。
某物资供应公司凭票向丙仓储公司追索。丙仓储公司提出抗辩:我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了丁公司,丁公司无权再转让,某物资供应公司没有合法的票据权利。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B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票据代理?请分别说明理由。
(2)丙仓储公司和丁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持票人某物资供应公司是否有权向出票人A银行、甲公司、丙仓储公司和丁公司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1)B银行的拒付理由①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理由②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
在B银行的拒付理由中;①“A银行偿付该汇票的资金始终未到位”不能作为抗辩理由,因为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独立于基础关系之外,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有效,而票据的资金关系就是一种票据的基础关系。但是,在B银行的拒付理由中②“该汇票的背书不连续:该汇票的背书人应是甲公司,但背书签字的却是张某个人”可以作为票据抗辩的理由,背书不连续是对物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票据是文义证券,张某虽然具有代理人身份,但未在票据上注明代理或代理人字样,应看做是以个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背书的。因此可以认定背书不连续。同理,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票据代理,只能是一般的民法上的代理,在票据关系中不产生代理的效果。
(2)丙仓储公司和丁公司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
首先,丙仓储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丙仓储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我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了丁公司,丁公司无权再转让,某物资供应公司没有合法的票据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宇样而另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因此,丙仓储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票据质押,其背书转让了票据权利。
其次,丁公司的抗辩理由也不成立。丁公司提出的抗辩是:我公司在背书时已经注明“在我公司验收货物前,背书不生效”字样,现在某物资供应公司未按期供货,我公司无法验货,背书未生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时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条件无效。因此丁公司的背书有效,而所附的条件不产生任何效力。
(3)因背书不连续,持票人某物资供应公司无权向甲公司及甲公司的前手(包括出票人A银行在内)行使追索权。
同时,持票人某物资供应公司也丧失了对前手丙仓储公司和丁公司的追索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的汇票,应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该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不发生失权的效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本题中,持票人某物资供应公司7月14日的行为不构成汇票的付款提示,直到7月24日才去提示付款,超过了提示期限。
2. 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199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3月1日前完成6 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0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 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 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2000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 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先 A公司的签章。
要求;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3)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
(4)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首先,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A公司未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向B公司支付40%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其次,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A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4)D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D公司提供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B公司有理由相信 A公司有代理权,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以D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有效,因此D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 2007年2月,美国的甲公司拟收购境内乙公司60%的股权,乙公司将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的部分内容要点如下: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
(2)甲公司收购乙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1 200万美元。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
(3)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 000万美元拟增加至3 000万美元,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拟订为10 000万美元。
(4)丙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5)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甲公司在中国彩扩、洗像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2%。本次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28%。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在并购应履行何种义务?并说明理由。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2)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丙公司的投资总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 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丙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5)由于甲公司并购前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超过20%,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超过25%。因此,甲公司应当就该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4.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要求:
(1)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1)首先,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妥当的。因为张某主持“骨质增生治疗仪”的研究开发,可以认为张某是对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其次,不能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因为发明创造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B公司可以成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只要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创造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即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进而成为专利权人。
(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张某退职时间与张某和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已经超过 1年。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确认新颖性的公开时间是申请日时间标准,而不是发明创造完成的发明日标准。尽管“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完成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但是,其申请专利的申请日却晚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申请日,因此,A研究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成立。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应当经过其他方的同意,并且其他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或:张某与B公司未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其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张某与B公司共有。B公司作为共有一方,在转让“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时,应当经过张某同意,且张某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B公司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条件下,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