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简答题1. 简述物权的特点。
(1)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4)物权是对世权;
(5)物权是绝对权。
2. 简述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分类的意义。
根据物权的客体种类不同,物权可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三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上存在差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通常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权利物权则以登记或交付占有有关权利凭证为公示方式。
3. 简述共有的特点。
(1)共有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多数性;
(2)共有的客体为同一项特定财产,具有同一性;
(3)共有的内容既包括共有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共有人与共有人以外的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双重性;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具有联合性;
(5)共有的产生原因是相同的,具有共同性。
4. 简述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抵押权合法有效;
(2)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3)须依法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5. 简述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的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关联;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六、案例分析题1. 钱某在自家院中挖井,因施工处毗连邻居孙某的墙角,孙某多次提出交涉,钱某不听,认为自己是在自家院中挖井,孙某无权干涉。施工中天降大雨,钱某的井倒灌,导致孙某的墙基下沉,墙体出现裂缝,两家遂发生纠纷。
问:(1)本案所涉及的钱、孙两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是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本案所涉及的钱、孙两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是相邻关系。
(2)根据《民通意见》第103条的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钱某虽在自家院中施工,但已危害到邻居孙某家建筑物的安全,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
问:(1)银行和王某对拍卖房屋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2)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3)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
(1)银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王某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房屋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虽生效,但抵押权未成立。李某与王某就房屋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设立。
(2)王某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李某与王某就玉器订立的质押合同白玉器交给王某时生效。
(3)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用于优先偿还王某的借款,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银行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