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判断题2. 对所有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对 错
B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自诉案件的调解。
对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法院是不能进行调解的。
3. 监视居住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对 错
B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简答题1. 简述上诉人的范围。
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应当是以下人员:
(1)自诉人和被告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自诉人和被告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2)自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拥有独立的上诉权。
(3)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他们经被告人同意后,可以提起上诉。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他们对于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提出上诉。
2. 简述刑事审判的特点。
(1)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
(2)审判活动必须在既有控诉又有辩护保障的条件下进行。在审判中,审判人员应当在既听取控诉,又听取辩护以后,才能对案件作出裁判。
(3)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和决定性阶段。同侦查、起诉、执行等程序相比,审判是一种最典型、最完善的诉讼形式,控、辩、审三种职能在审判中都能发挥各自的作用。同时也只有通过审判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刑。
3.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查明哪几方面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查明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七、案例分析题1. 被告人刘某,2007年5月7日在一路口抢夺,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到附近的某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刘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机关便将其拘留。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刘某,检察院于5月1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5月21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同时认为刘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因此尽管刘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6月8日检察院作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决定后,公安机关才将其释放。
[问题]
请说出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1)人民法院不接受群众扭送来的刘某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对于群众扭送过来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然后根据立案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中,法院对群众扭送过来的犯罪嫌疑人不采取任何措施,而是要求群众再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公安局于5月16日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刘某是错误的。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本案中,没有说明有特殊情肜,所以应当在刘某被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但是,刘某于5月7日被公安局拘留,到5月16日提请批准逮捕已过了9天,显然不合法。
(3)公安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是错误的。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错误的时候,应当向该检察院提出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未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继续关押刘某是错误的。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5)检察院于6月8日作出维持不批准逮捕的复议的决定是错误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件材料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本案中,公安机关于5月21日提出了复议,检察院应当在5月28日前作出决定,6月8日显然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