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法》第33条关于修改不得超范围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专利法》第26条关于权利要求须得到书明书支持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专利法》第26条关于权利要求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对权利要求撰写形式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对独立权利要求只写必要技术特征和从属权利要求写进一步限定特征的撰写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6)《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对权利要求划界撰写及独权与从属位置关系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7)《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关于权利要求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撰写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关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搞清楚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具体实施例与权利要求之间的重要关系。《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关于实质审查程序,特别是第一次审查意见的答复及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概念及规定。
熟悉了以上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及答复审查意见的规定,接下来,就需要按解题分析步骤进行答题。
(一)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
首先从题中可知,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有4项,即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为制作油炸食品和方法,权利要求2为制作油炸食品和设备、权利要求4为具体制作出的油炸食品马铃署。分析第一次审查意见的内容:
审查意见的内容为:权利要求1、2、4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着手,寻找原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内容及具体实施方式中与对比文件1和对文件2有区别的方法技术方案,从而用以修改原权利要求书1,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原申请文件中寻找到能够支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记载,从而克服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从原说明书中“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第[0012]段和第[0013]段可以得知,“离心处理步骤在真空条件下进行”是区别于对比文件1和2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具有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可以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加以保护,且该区别技术方案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又未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同时带来进一步降低含油量的技术效果,满足“三性”的要求。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即方法权利要求可以写为: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所述食品原料(
例如马铃薯薄片进行)油炸,(然后将油炸食品例如油炸马铃薯薄片排出,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炸过程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还包括)对
油炸后的食品原料(马铃薯薄片)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其特征在于:离心处理步骤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
说明:权利要求1写到这并不能得到满分,我们还需要去掉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技术特征(括号里的技术特征),使用统一的技术术语,按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写出每一顺序步骤的操作过程和工艺条件,并简要、清楚的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如果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多余技术特征即非必要技术特征,则会导致保护范围变小,影响发明申请人的权利,作为一名代理人写出适当保护范围是独立权利要求是必须具备的,因此撰写出多余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其分值一定会很低,需特别注意。
选一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应该为:
1.一种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将所述食品原料进行油炸的步骤,所述步骤在真空条件下进行;
对所述经过油炸的食品原料进行离心处里的步骤;
将所述油炸食品排出的步骤;
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处理的步骤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
(二)方法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
完成独立权利要求1的撰写后,需要找出进一步限定该权利要求1的附加技术特征,对于附加技术特征的考虑,一般从说明书的“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中去寻找。
在实践中需要考虑权利要求附加费的问题,为申请人节省成本从而减少没有实际价值或价值较小的附加技术特征。但对于考试来说,我们应尽可能多的找出可以写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从而得到更多的分值。附加技术特征只要是对方法独利权利要求的某一步骤或某一工艺条件做进一步限定或增加的技术特征即可。
因此我们从原说明书的“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中找出附加技术特征并写成从属权利要求,特别注意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避免多项引用多项的引用关系,否则会扣分,一尽可能选用择一方式撰写。如下列举很容易找出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从属权利要求: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炸食品为油炸马铃薯薄片。(出自第[。009]段)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油炸之前,先将所述食品原料进行焙烤。(出自第[0010]段)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真空条件下进行油炸的油脂沸腾温度为80℃~110℃。(出自第[0012]段)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条件的真空度保持在0.02~0.08MPa。(出自第[0012]段)
在第[0014]段有一种组合物,对于该组合物,可以考虑采用两种方式撰写,一种是写成组合物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但该组合物的独立产品权利要求与权利要求1不具有特定技术特征,从而缺乏单一性,只能提出分案申请。另一种是写成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为该组合物是加入到油炸的油脂中,是对独利权利要求1油炸条件的进一步限定,故可撰写成为从属权利要求如下: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用于油炸的油脂中添加组合物,该组合物由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组成。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是在进行油炸之前添加到油脂中的。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是在油炸过程中添加到油脂中的。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中含有30%~40%(重量百分比)防粘剂、40%~50%(重量百分比)消泡剂和10%~20%(重量百分比)风味保持剂。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粘剂选自卵磷脂、硬脂酸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11.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泡剂选自有机硅聚合物、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12.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味剂选自乌甘酸尔纳、肌苷酸二钠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提出分案申请,撰写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添加到油炸食品的油脂中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组合物由防粘剂、消泡剂和风味保持剂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中含有30%~40%(重量百分比)防粘剂、40%~50%(重量百分比)消泡剂和10%~20%(重量百分比)风味保持剂。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防粘剂选自卵磷脂、硬脂酸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消泡剂选自有机硅聚合物、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风味剂选自乌甘酸尔纳、肌苷酸二钠中的一种或者他们的混合物。
(三)设备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
完成了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修改,及补充了该方法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保留了原权利要求3,并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适当修改。
接下来,看看原独立权利要求2即设备权利要求。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着手,寻找原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内容及具体实施方式中与对比文件1和对文件2有区别的设备技术方案,从而用以修改原权利要求2,使修改后的设备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原申请文件中寻找到能够支持修改后的设备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记载,以克服修改后的设备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从原说明书中“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第[0018]段可以得知,“
油炸装置103'输出口直接与离心装置109'输入口密封固定连接,出料阀108'密封设置在离心装置109'输出口处。”的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是区别于对比文件1和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实现权利要求1的方法,即离心过程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专用设备。与权利要求1属于同一发明构思,且具有特定的技术特征,因此可以以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方式在一份申请中给予保护。因此,具有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可以作为原设备独立权利要求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加以保护。根据权利要求撰写要求,应该顺序编号的规定,修改后的设备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3.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包括原料供应装置(101')、进料阀(102')、油炸装置(103')、抽真空装置(104')、出料阀(108')、离心装置(109')、产品排除装置(110'),油炸装置(103')的一侧设有输入口,通过进料阀(102')与原料供应装置的出料口密封固定连接,油炸装置(103')的另一侧设有输出口,其特征在于:油炸装置(103')输出口直接与离心装置(109')输入口密封固定连接,出料阀(108)密封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
说明:括号中的附图标记可以去掉,如果存在,应放在括号中。
(四)设备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
完成设备独立权利要求13的撰写后,再找一下是否有进一步限定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从而可以写成设备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从原说明书中“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第[0016]段可得知,“离心装置的旋转轴线以相对于垂直方向倾斜一定角度的方式设置”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权利要求13的进一步限定,而“离心装置109的旋转轴线相对于垂直方向倾斜30°的角度”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离心装置的旋转轴线以相对于垂直方向倾斜一定角度的方式设置”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因此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于应该为如下撰写方式,同时注意在语言上应斟酌,简要、清楚的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撰写如下: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装置的旋转轴线以相对于垂直方向倾斜的方式设置。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倾斜的角度为30°。
(五)原权利要求4
审员认为原产品权利要求4:“一种油炸马铃薯薄片,其特征在于:该油炸马铃薯薄片含油量低,并且其表面具有鼓泡。”不具备新颖性。
从对比文件2最后一段倒数第二行开始,可以得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本发明所述方法,可以生产出含油量约为13%~18%(重量百分比)的油炸马铃薯薄片,而且所生产的油炸马铃薯薄片表面具有鼓泡。”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与原权利要求4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删除原权利要求4。
二、意见陈述书部分 首先了解意见陈述书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
(1)修改说明,包括权利要求书作了哪些修改;修改是否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写明第一项权利要求具体修改的依据。
(2)阐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主要针对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应当简要说明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的出处。要此处需要说明,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3)关于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单独对比原则,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要于审查员提供的每一篇对比文件进行比较。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必然具备新颖性。
(4)关于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需要重点掌据“三步法”即首先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确定哪一篇对比文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一再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一从而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得到该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满足创造性的要求。在创造性评价中,不仅需要运用单独对比原则或还需要考虑结合对比原则和应用。
(5)阐述删除原权利要求的说明,该部分也可以写在修改说明中,主要说明删除的理由。
(6)若有分案申请,还需要对分案申请的理由进行阐述,特别是对单一性、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说明。
(7)最后对意见陈述书进行总体概述。该部分主要注意层次清楚、逻辑清晰、推理论证合理、语句表达准确。
本题的意见陈述书将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分析及撰写如下: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申请人仔细读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现针对该审查意见中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部分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5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非必要技术特征,增加了必要技术特征“对所述经过油炸的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以及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使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的依据源自于说明书第[0012]段和第[0013]段。
2.增加了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源自于说明书第[0010]~[0014]段。
3.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对应设备权利要求。
修改的依据源自于说明书第[0016]段。
4.增加了独立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
修改的依据源自于说明书第[0016]段。
5.删除了不具备新颖性的原权利要求4。
6.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术语进行了统一的修改即“马铃薯”。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审查员认为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申请人不同意此审查意见。
首先,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当对说明书记载的全部内容加以考虑,而不是仅局限于具体实施方式的内容。原说明书第[0006]段中公开了“本发明所述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薄片以外的油炸玉米薄片、油炸丸子、油炸春卷、油炸排叉、油炸蔬菜、油炸水果等油炸食品。”说明书第[0013]段公开了“真空离心具有防止破碎、进一步降低含油量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他油炸食品。”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得出该发明专利的方法和设备不仅可以适用于马铃薯,而且可以适用于其他油炸食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三)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3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制备方法,包括将马铃薯片送入真空油炸装置内进行油炸,油炸完毕后使油炸装置内恢复大气压,再将油炸后的薯片送入离心脱油机中进行脱油,然后排出。”的技术方案,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可以得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这一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并公开,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造含油量较少的油炸马铃薯薄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将马铃薯薄片焙烤后,放入油炸器中油炸,然后将薄片和过热蒸汽接触。通过此方法,不仅使马铃薯薄片含油量较少,而且表面形成较大鼓泡。”的技术方案,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了“在真空条件下油炸食品原料”和“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设备,包括进料装置、油炸装置、离心脱油装置、出料室、抽真空装置。”的技术方案,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3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具备新颖性。
以上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3的修改均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12和14~15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12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15是独立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都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3均具备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2和14~15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四)关于创造性
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3具备创造性
从审查员提供的2篇对比文件中,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于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这一技术特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油炸食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的技术问题。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对于文件2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这一技术特征应用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油炸食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的技术问题。相反,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通过使过热蒸汽与油炸食品接触的手段,来解决含油量高的问题”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获得了“进一步减少油炸食品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破碎、保持完整外形的技术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于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的“将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密封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实现了油炸和离心过程均在真空条件下进行,获得了进一步减少油炸食品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破碎、保持其完整外形的技术效果,从而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油炸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修对后的权利要求13与比文件2相比,对于文件2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的“将油炸装置的输出口与离心装置的输入口密封连接,出料阀密封设置在离心装置输出口处”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油炸产品含油量高、容易破碎无法获得具有完整外形油炸食品”的技术问题,更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该技术方案获得了进一步减少油炸食品含油量,防止油炸食品破碎、保持完整外形的技术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3均符合《专利法》第22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12和14~15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2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4~15是独立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都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13均具备创造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2和14~1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第3款的规定。
(五)删除原权利要求4的说明
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原权利要求4不具备新颖性的观点,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
(六)分案理由以及分案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说明
1.分案理由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3属于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制造油炸食品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实现该方法特有的设备(权利要求13),该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但组合物的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3即制作油炸食品的方法和设备之间缺乏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不能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在该申请中体现,为了申请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建议对该组合物的技术方案撰写成独立权利要求加以保护,适时提出分案申请。
2.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审查员提供的两篇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该组合物的内容,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其结合具备创造性。
分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2~5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2~5必然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分案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
(七)总体概述
申请人认为,对原申请进行修改后,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所有问题,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若审查员在审查中有任何问题,代理人愿配合审查员的工作,请随时与代理人联系。
专利代理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