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述题1. 简论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1)在汉朝,由于受儒家学说的影响和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汉朝法律儒家化表现在立法指导思想、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
(2)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汉朝自武帝之后实行“德主刑辅”。汉朝到了汉武帝时期,封建国家已经具备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此时儒学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并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这种思想经过升华,被汉武帝所认可,继而成为立法指导思想。汉朝“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不仅对汉朝的统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整个封建社会的立法指导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得以后历代王朝都以此为正统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
(3)在刑法原则上,实行上请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随着儒家思想的影响,封建特权意识的发展,汉朝规定了上请制度,即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受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远近亲疏及其官职的高低与功劳的大小,决定刑罚的减免与否。这与儒家思想所倡导的尊卑等级制度相一致。亲亲得相首匿,即法律允许某些亲属之间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该原则确立于汉宣帝时期,它来源于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并为后世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
(4)在审判制度上,汉朝实行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儒家的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特别是疑难案件的依据的审判方式,春秋决狱的出现适应了儒家所提倡的“忠”、“孝”精神,体现了儒家的法律观,为后世进一步体现儒家法律观点创造了条件。
(5)在刑罚执行上,汉朝实行秋冬行刑。所谓秋冬行刑,是指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这主要受到儒家学者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的影响。
(6)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为后世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创造了前提。
2. 简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与历史意义。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通过。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是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该大纲作为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以美国国家制度为模式,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该大纲规定,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3)性质和历史意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具有某种临时宪法的性质,但从内容上看,实际上是一个政府组织法,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历史意义在于: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是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但是该大纲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有任何反映,显示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及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产生的中华民国的资产阶级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