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四、辨析题1.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对于犯罪人的处罚,既适用犯罪预备的规定,也适用犯罪中止的规定。
(1)这种说法不正确。
(2)按照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可将其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两类。当行为人在为犯罪的实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阶段即自动放弃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所以,预备阶段的中止也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应当按照犯罪中止的规定进行处罚。
(3)《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那么,对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就适用这款的规定。
五、法条分析题1.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明知”的含义是什么?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
(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4)甲与乙预谋盗窃,事先明确分工,由甲负责偷盗物品,乙负责望风并事后为甲提供隐藏处所,两人分获赃款。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 B C D
(1)本条规定的是窝藏、包庇罪。“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明知的内容仅以对象可能是犯罪的人为限,并不要求确知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二是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三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等。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窝藏与包庇行为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构成本罪。
(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二是犯罪的场合不同。前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后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三是包庇的对象不同。前罪包庇的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后罪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四是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后罪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4)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于行为人事先有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通谋,说明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窝藏或作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的,不能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甲与乙事先预谋盗窃并作了明确的分工,事后乙窝藏、包庇甲的行为系盗窃罪的延续,无须另行定罪。
六、案例分析题1.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会计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并出售,并许诺出售毒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在利益的诱惑下,乙应甲到要求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中借给甲10万元。甲拿到10万元后,亲自从外地购得毒品。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分给乙赃款3万元。后甲在出售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自己出售毒品的行为,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毒品的10万元资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自己受到处罚,便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外地。后乙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1)甲、乙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是,构成何罪?
(2)乙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定性?
(3)乙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对甲、乙的上述行为该如何处理?
(1)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中,乙是在甲提议、策划和利诱下才擅自动用公款的,甲、乙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甲与乙之间事先存在犯意的联络,即乙明知甲借款用于贩卖毒品,从事违法活动,而擅自挪用公款10万元给甲,其为甲贩卖毒品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并且事后乙获得赃款3万元,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甲、乙二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2)乙携带公款潜逃,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3)乙携带公款潜逃后,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应以自首论,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乙所犯的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和贪污罪可以从轻或减刑处罚,在此基础上对该三罪实行数罪并罚。
民法学
七、单项选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八、多项选择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十、辨析题1. 民间有所谓“拾金不昧”的说法。请运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1)该题的表述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拾得财产后如何认定归属的问题。“拾金不昧”,意思是拾得,人拾到钱财后,不藏起来据为已有。根据我国民法原理,该说法反映了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和悬赏广告的效力问题。
(2)“拾金不昧”的说法,反映了我国多年来奉行的所拾得的财产的归属问题,这在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根据我国民法原理,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人或者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时,应当发出招领公告,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可见,对于拾得遗失物.拾得人不能将遗失物据为已有。从这一层面上看,这一说法是正确的。
(3)对于先占的,则适用先占的有关原则。即拾得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拾得的无主财产的,则拾得人可以依据先占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可见,在适用先占时,无所谓“拾金不昧”适用的余地。即便在拾得遗失物后,保管人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因适用无因管理,即使拾得人不能主张报酬请求权,但拾得人有必要费用支付请求权,从这个层面上讲,“拾金不昧”也没有适用的余地。此外,在悬赏广告中,拾得人也有权依据悬赏广告中的承诺主张报酬请求权,此处更无法有适用“拾金不昧”的余地。
(4)可见,“拾金不昧”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解析] 考查要点是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和悬赏广告的效力。该辨析题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但因涉及众多知识点,因此是一道不可多得的精晶辨析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物权法即将出台,现阶段,物权法草案也在热烈的讨论之中,这道题就反映了物权法草案中有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因此,考生有必要认真复习这道辨析题。
十一、法条分析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1)本条是关于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
(2)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3)法律规定预期违约的意义在于:预期违约作为合同当事人预先保护自己权益的措施,能够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4)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1)必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2)一方当事人必须明确肯定地表示违约或者以其行为表示违约。3)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的违约表示,必须是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4)毁约没有正当理由。
(5)预期违约的效力表现在: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 考查要点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属于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形,只要当事人一方构成预期违约,守约方就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预期违约也可以看做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只不过主张期限提前而已。考生在回答该法条分析题时,应当从表态、预期违约的概念、构成、意义和法律后果等几个方面回答。
十二、案例分析题 1. 甲商店和乙冰箱厂签订买卖冰箱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冰箱300台,总价款60万元。甲在收到冰箱后1个月内付款,甲在收到冰箱后须向乙先行支付定金1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万元。甲收到冰箱但未按期支付定金。乙多次催要未果,于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收到冰箱后即行将1台冰箱卖给丙,丙在使用过程中,冰箱甲漏电导致丙的人身伤害,丙为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 000元。丙于是向甲提出赔偿要求,甲以冰箱是由乙生产为由拒绝赔偿。经查:冰箱漏电是因为仓储者丁未妥善保管冰箱使冰箱受潮所致。
问:(1)本案涉及哪些主要民事法律关系?
(2)乙是否有权以甲未交付定金为由.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对于甲不交付定金的行为,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4)对于丙的损失,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5)如何确定甲、乙、丁的民事责任?
(1)本案涉及如下主要民事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中,甲是买受人,乙是出卖人;甲、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中,甲是出卖人,丙是买受人.
(2)乙无权以甲未交付定金为由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定金只有实际交付,合同才能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谈不上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此,乙无权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3)虽然乙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甲、乙之间基于合理的信赖达成买卖冰箱的合同,因此,甲没有交付定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据此有权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甲承担基于合理的信赖造成的损失。
(4)丙因使用冰箱受到人身伤害,这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侵权的案件,且在产品质量不合格侵权情况下奉行无过错责任,因此,制造者和销售者都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在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侵权案件中,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丙既可以向产品制造者乙索赔,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甲索赔,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拒绝赔偿。但是丙不能直接要求仓储者丁赔偿。
(5)甲、乙任何一方赔偿了丙的损失后,存在内部责任划分的问题。但是由于冰箱漏电系仓储者所致,甲和乙都没有过错,而仓储者应当妥善保管冰箱却没有履行保管义务。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有权要求他们赔偿。因此,无论甲还是乙,在承担了丙的损失后,都有权向仓储者追偿。
[解析] 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关系、定金合同的特征、违约责任的认定、缔约过失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侵权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等。该案例涉及的知识点众多,属于合同和侵权的一道综合性案例分析题。因此,该案例分析题难度较大,需要认真分析方能圆满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