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1. 2006年7月,某商店与某副食品公司签订了购销食品油的合同,合同约定:副食品公司提供给商店50吨食品油,每吨5000元,食品油无杂质、异味,2006年9月前交货。如果一方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副食品公司按约将食品油送到商店。商店收货后不久,以油脂变质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退货。副食品公司则认为质量没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副食品公司无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店付款并支付违约金。人民法院将食品油厂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查明食品油质量合格。开庭审理结束后,商店向法院提出:本店于2005年9月曾借款5万元给食品油厂,食品油厂至今还未还款,请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问:
(1)副食品公司提起诉讼,属于哪一类诉?
(2)商店提出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为什么?
(1)副食品公司提起的诉讼,属于给付之诉。因为该诉讼是请求商店履行支付货款和偿还违约金义务的诉讼。
(2)商店提出的请求不构成反诉。因为:①反诉必须是本诉中的被告对本诉中原告提起。本案中,商店则是针对第三人提起的。②反诉必须在开庭审理结束之前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而商店却是在开庭审理结束之后提出的。③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相互牵连。而商店提出的权利请求与副食品公司提出的权利请求没有关联。因此,商店提出的权利请求不符合反诉的要件,因而不构成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