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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91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有关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A.公司合并或分立均需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
B.公司合并或分立均经过清算程序
C.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合并产生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效力
A
B
C
D
B
[考点] 公司法
[解析] B项错误,公司在解散时才需经过清算程序,公司合并或分立时不需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C项正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A项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D项正确。
2. 秋米矿山企业取得了某地区银矿的开采权,为了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秋米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后来秋米矿山企业欲以银矿的采矿权作为出资与春夏企业合资设立彩心加工公司。下列有关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秋米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B.秋米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勘查,应当经申请并取得探矿权
C.秋米矿山企业开采银矿,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D.秋米矿山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出资设立彩心加工公司
A
B
C
D
B
[考点] 矿产资源法
[解析]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因此A项正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四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虽然矿产的勘查和开采应分别申请、分别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但是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生产而勘查的,不用单独取得勘查许可证。因此B项错误。勘查、开采都需要必备的资质条件。因此C项正确。经批准,以采矿权出资设立公司是法律允许的转让方式。因此D项正确。
3. 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闰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项是错误的?______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A
B
C
D
C
[考点] 证券法
[解析]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直接责任人员、保荐人、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故A、B、D项正确。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没有过错,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C项错误。
4. 商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______
A.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违者应受行政处罚
B.原则上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但《商标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C.一律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但其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D.原则上可以在市场上销售,但《商标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A
B
C
D
D
[考点] 商标权
[解析]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因此选D。
5. 甲将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0万元。后该汽车被盗,在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之后,该车辆被公安机关追回。关于保险金和车辆的处置方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无需退还受领的保险金,但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
B.车辆归甲所有,但甲应退还受领的保险金
C.甲无需退还保险金,车辆应归甲所有
D.应由甲和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保险金与车辆的归属
A
B
C
D
A
[考点] 保险法
[解析] 《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题中,保险金额按车辆价值确定为20万元,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车被盗后,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此时被盗汽车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之后,即取得代位行使甲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汽车被公安机关追回,甲也不能主张对汽车的所有权。因此A项正确,B、C、D项错误。
6. 张某因商品质量纠纷起诉甲公司获得胜诉判决,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后,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关于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______
A.依自愿组织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依自愿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张某另行起诉
C.将乙公司和丙公司列为上诉人直接作出判决
D.将乙公司和丙公司列为上诉人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
A
B
C
D
C
[考点] 上诉案件的调解
[解析] 本题涉及2021年法考辅导用书的新增内容,考查的是二审中诉讼主体变更的程序应对。《民诉解释》有明文规定作为解题依据,难度不高。需要把握,二审中法人分立或合并,不属于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无需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原当事人已实施的诉讼行为有约束力。
选项分析:
《民诉解释》第33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据此,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二审法院应将乙公司和丙公司列为上诉人。甲公司参与的诉讼行为,对乙公司和丙公司有拘束力,无须重新审理,可直接作出判决。选项C为正确答案,其余选项均错误。
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时,应当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______
A.甲省将市县司法机关的财物纳入省财政统一管理
B.乙市某区检察院向环保部门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
C.丙省检察院实行主任检察官、主办侦察员办案责任制
D.丁市法院给法官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进行经济创收
A
B
C
D
D
[考点] 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推进公正司法
[解析]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第六部分“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提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为题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本题围绕若干改革举措结合各地实践进行设计。考生在备考中要能从司法改革的角度理解这一问题,答题时结合改革的针对性作出判断。
选项分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其宗旨就是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路径: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再次强调,“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实践中,改革在多地试点,在财物管理方面,则将市县司法机关作为市级预算单位,纳入省财政统一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A选项正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这是为了实现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B项中,检察院向环保部门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能够督促环保部门及时对涉事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督促涉事企业整改,保障人民权益。B选项正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避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出现。办案责任制也体现了通过科学划分系统内部不同层级权限和改革现有办案方式,减少审批环节,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地对所办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发挥主体作用。C选项正确。
D选项体现的是错误的做法,法院不能参加招商引资、进行各种经济创收,否则可能导致法院与企业、商人合作,以审判权、执行权与有经济实力的当事人做交易,破坏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法院、检察院系统实施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就是为了实现所谓的“开前门、堵后门”,完善财物管理体制。D选项错误。
8.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甲骗取张某50万元后挥霍一空,张某知情后自杀身亡。甲的行为和张某的死亡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乙将曹某推入河后便离开,曹某本可抓住身边的木板获救,但路过的黄某迅速拿走木板,致曹某溺水身亡。乙的行为和曹某的死亡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丙酒后(未达到醉酒程度)驾车在高速公路上以符合规定的速度行驶,章某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突然横穿车道,丙刹车不及将章某撞死。丙的行为和章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丁将严某打成致命重伤后离开,路过的刘某继续殴打严某,使得严某死亡的时间略微提前。丁的行为与严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A
B
C
D
D
[考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向是客观题考试的重点,本题旨在考查考生对因果关系这一概念的掌握程度。考生必须清楚的是,现在理论上所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规范评价的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而非条件关系。如果不明白这一点,便很有可能做错本题。同时,对于相当因果关系介入三因素的判断,也必须熟练掌握。
选项分析:
正是甲的诈骗行为引发了被害人自杀,存在事实意义上的条件因果关系,但不能就此立马得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结论。在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一个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应当说,这一介入行为是异常的,并且被害人自身对于结果所起的作用更大,因此不应肯定诈骗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从另一个角度看,诈骗行为具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危险,但是却不可能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危险,被害人的自杀身亡并非诈骗行为的危险现实化。所以应当否定诈骗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A项错误。
在乙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一个无关的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应当说,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并且按照案情的设定,如果不是黄某抽走木板的行为,被害人并没有生命危险,因此,尽管乙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致死风险性,但黄某的行为对被害人死亡所起的作用力更大,应该将死亡结果算在黄某的头上。所以乙的行为和曹某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项错误。
丙酒后驾驶看似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要负交通肇事的责任,但是,在高速路上严禁行人行走,更毋庸说横穿车道,应该说,被害人自身对于事故与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绝对的异常介入因素,也起了绝对性的作用,不应将死亡结果算在丙的头上,因此不应肯定相当因果关系的存在。C项错误。
D项看似与B项非常相似,均介入了一个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且前行为本身致死的可能性均较高。但与B项不同的是,如果没有刘某的行为,被害人一样会死亡,刘某的行为只是使被害人的死亡时间略微提前,所以应当认为丁的行为对死亡结果所起的作用力更大,应该将死亡结果算在丁的头上。D项正确。
9. 某市律协举办“律师职业道德”培训,主讲教师就“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组织课堂讨论,多位律师结合具体实例发表观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尚律师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法提出分析意见,接受委托后其意见未被法庭采纳。这属于虚假承诺
B.范某起诉隋某违约,钟律师是范某的代理人。在该案二审中,因范某拒绝委托,钟律师转而担任隋某的代理人。这违反相对利益冲突规定
C.朱某起诉罗某主张房屋所有权,周律师是朱某的代理人。周律师与朱某协商,若朱某胜诉,其以市场价购买该房屋。这违反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规范
D.冯律师接受甲公司委托追债,委托中发现该公司涉嫌“套路贷”,遂拒绝继续提供代理服务。这违反委托代理关系规范
A
B
C
D
C
[考点]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解析] 律师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关系是律师执业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最重要的关系,该知识点涉及内容较多,也是律师职业道德部分考查频率最高的考点。本题以“一拖四”式小案例形式,对虚假承诺、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利益冲突、拒绝代理等规范予以综合考查。题目虽考查范围较广,但内容基本是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简单重复,难度不高:复习中准确把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即可正确解题。
选项分析: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44条规定,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45条规定,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据此,尚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分析意见,即便最终未被采纳,也不属于虚假承诺。A选项错误。
B选项属于重点干扰项。利益冲突包括绝对利益冲突和相对利益冲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1条第7项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钟律师的行为违反了绝对利益冲突规则,而非相对利益冲突规则,B选项错误。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47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据此,周律师与委托人朱某约定,朱某胜诉后其以市场价购买争议房屋,这属于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至于是否以市场价格购买完全属于干扰信息。C选项正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42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据此,“套路贷”属于违法事项,律师有权拒绝继续代理,这不违反委托代理关系规范。D选项错误。
10.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梁安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丙企业只能要求梁安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梁安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A
B
C
D
C
[考点] 合伙企业法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项正确,A、B项错误。乙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D项错误。
11. 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吴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______
A.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
B.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
D.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A
B
C
D
C
[考点] 企业破产法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管理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决议该转让事宜符合该条款规定,C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该公司已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A、B项错误,D项“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符合该条款,但是否能“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该条款本身规定得并不明确。
12. 下列情形中,参加哪一种社会保险(军人保险),参保个人不需要缴费?______
A.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B.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C.军官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D.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
A
B
C
D
B
[考点]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军人保险(军人保险的险种)
[解析] 实务中,社会保险纠纷的解决有赖于行政法规及各地的规定。法考辅导用书虽然补充了一些内容,但仍无法处理实务中的大多数社保纠纷。因此,社会保险的考查,多半会紧扣法条,不涉及法条的精准理解,而是相关内容的整合或归纳。
选项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A项不当选。
《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B项当选。
《军人保险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C项不当选。
《军人保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D项不当选。
13. 甲市乙县法院采用速裁程序审理何某盗窃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何某以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关于本案的审理,甲市中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______
A.应当开庭审理
B.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A
B
C
D
B
[考点] 速裁程序
[解析] 本题专门考查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于速裁程序中的上诉问题的处理,如果不了解该规定,很难回答正确。
选项分析: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5条的规定:“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根据该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选项。注意与普通程序的上诉审的区别。
14.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提升法治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下列哪一做法符合这一要求?______
A.通过制定新的暂行条例开征税种,决定税率
B.甲市人大通过制发文件征用农村土地,建设沿河观光经济带
C.乙市以发布“通告”的形式,实施对机动车的限号规定
D.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主动审查
A
B
C
D
D
[考点] 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解析]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题围绕这一考点命题,考生可以结合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内容进行判断,结合宪法内容识别实践中的做法。
选项分析:
为保证立法机关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立法,2015年《立法法》在修改中,进一步明确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保留事项,对授权立法予以进一步的规范和制约,其中之一是确定税收法定原则。20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出台一项授权决定,允许国务院通过制定暂行条例等形式开征税种、决定税率。近年来,以“暂行条例”等形式颁布的税收规定达到10多项。税收关乎公民的财产权利,也关涉公民和国家间的关系,因此作为关涉国民经济的基本制度,修订后的《立法法》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列入法律保留事项。A选项错误。
同样,农村土地的“征用”也与征收一起列人法律保留事项的范围,即“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立法法》第8条第7项)。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但同时也可能成为地方政府的“钱袋子”,这一修改有助于避免地方政府采用“掩耳盗铃”的方式制发文件,标榜征收征用土地的合法性,能够保障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农民的土地权益。B选项错误。
在先前立法实践中,某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任性”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扩大自身权力。因此,《立法法》在修改中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事项的范围和界限加大了限制。其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立法法》第82条)。C选项中的“通告”属于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立法法》中规范的“法”的范围,更不能实施对机动车的限号规定,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C选项错误。
保障和促进依法立法,还需要完善和强化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立法法》修改前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只能应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请求审查,这不便于全国人大相关部门及时高效率行使立法审查监督权。所以,《立法法》增加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立法法》第99条第3款),D选项正确。
15. 关于我国生态保护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国家只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B.国家应积极引进外来物种以丰富我国生物的多样性
C.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D.国家应指令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
A
B
C
D
C
[考点] 环境保护法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因此A项错误。《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因此B项错误。《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16. 甲区的赵某雇请乙区的陈某为其砍伐杉木,约定砍伐完毕后,赵某一次性付清用工款。陈某完成砍伐任务后,赵某声称杉木亏本,拖延支付用工款。经丙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效力,双方拟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关于本案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应由赵某和陈某本人共同提出申请
B.应向丙区法院提出申请
C.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D.司法确认裁定不具有既判力
A
B
C
D
D
[考点]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与受理、民事裁定的效力
[解析]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管辖法院作出调整。本题对确认调解协议的管辖法院、申请主体、申请形式予以考查,为增加难度,还涉及既判力的适用对象。本题前三个选项均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考查着眼点很细致,这体现了诉讼法试题的命题特色。法考复习应注意“细节决定成败”,对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及易混淆情节应把握到位。
选项分析:
《民诉解释》第351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据此,申请调解司法确认并非只能由本人申请,亦可由代理人共同申请,选项A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项规定,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甲区、乙区以及调解组织所在地的丙区法院均享有管辖权,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选项B错误,不当选。
《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据此,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并非只能书面申请,选项C错误,不当选。
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所具有的确定效力,可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前者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实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上诉。后者是指生效判决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据此,既判力的适用对象是生效判决,司法确认裁定不具有既判力。选项D正确,当选。
17. 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禁止“炒房”,规范购房融资行为,包括严禁提供购房首付融资。甲与某市商业银行行长乙为高中同学,因乙的“关照”而在该商业银行办理了个人消费信用贷款2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甲是该商业银行的关系人
B.该商业银行无权为甲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
C.该商业银行违背审慎经营规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处以罚款
D.甲与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无效
A
B
C
D
C
[考点] 商业银行业务规则、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解析] 贷款规则是《商业银行法》最常考查的知识点。本题的核心有两点:一是“甲与某市商业银行行长乙为高中同学”,由此即知考核的是“关系人贷款规则”。解题时要特别注意法律对“关系人”的界定、关系人贷款的特殊要求。二是“支付购房首付”,这涉及了“首付贷”问题,是监管的焦点问题。
选项分析:
《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甲和乙为高中同学,不属于关系人,该商业银行可以为甲办理信用贷款。A、B项均错误。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该商业银行为甲提供信用贷款用于支付购房首付违背审慎经营规则。C项正确。
《商业银行法》中关于不得向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以及对借款方申请条件的规定,均为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判断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D项错误。
18. 我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在我国合资设立C公司。近日,A公司与B公司在我国境内发生合营合同履行纠纷,涉案标的达2亿元人民币。关于本案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在两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可提交国际商事法庭解决
B.可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C.可提交乙国仲裁机构解决
D.可适用乙国法
A
B
C
D
C
[考点]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解析] 本题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本题意在提醒考生对此加以关注、当然,该规定援引《民事诉讼法》第35条还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问题,比如法院与案件的实际联系问题、对专属管辖的适用问题,考生有兴趣可做后续跟踪了解。此外,考生应注意,合营企业合同纠纷司法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但提交仲裁则不限于国内机构仲裁。
选项分析: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根据该规定第1项,涉案标的额应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因此,A选项错误。
C选项为重点干扰项。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根据《民诉解释》第529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也就是说,不允许A公司与B公司协商适用乙国法。因此,选项D错误。
19.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之一。“人格权编”在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可以避免有关机构和个人以“法无授权不可为”随意开展具有人格伦理风险的活动
B.对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做出回应,体现了科学立法的要求
C.从法律上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学研究进行规定,应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D.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将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A
B
C
D
A
[考点] 推进科学立法、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解析]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上述规定对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作出了回应。该题主要围绕现代科技发展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进行设计,设置了“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个干扰项一考生答题时要抓住关键词,结合相关理论作出判断,
选项分析:
A选项是干扰项。“法无授权不可为”出自西方法谚,其后半句是“法不禁止即自由”。这两句话出自一句法谚,但是其针对的主体却不同。“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对公权力的行使而言,即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这是因为国家公权力有监狱、警察、法院等国家强制力及其组织机构作为支撑,公民个体及其权利在公权力面前处于弱势。为了防止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随意侵犯,国家机关必须谨慎运用手中的权力,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法不禁止即自由”则是出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意指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是私法主体通常可以自由实施的,“不禁则许”是“权利推定”的依据。有关机构和个人开展具有人格伦理风险的活动是私法主体的行为,题干的法律规定是为了避免其以“法不禁止即自由”为名展开活动。A选项错误。
科学立法强调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和减少失误,提高立法效益。《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基因编辑婴儿”等事件的发生,可以看出随着现代生物科学技术发展,技术的滥用产生具有人格伦理风险的活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有损人格尊严,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污染整个人类的基因库,所以技术的发展需要从法律上进行适当规制。题干中的规定体现了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符合科学立法的要求,B选项正确。
如何从法律上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学研究进行规定,什么样的禁止性规定是恰当的,需要具有生物科学技术方面的知识。一方面要鼓励科技进步和发展,将生物技术用于医治病痛,提升生命质量:另一方面要对科技发展进行监管,以避免其引发人类和社会灾难。而立法者在专业知识上存在局限,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有助于作出合理的法律规定。这也是立法民主原则的体现,即通过公众沟通,通过专家学者对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的问题进行论证咨询,提高立法质量。C选项正确。
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要实现公民各项权利保障法治化,需要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格权是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是一项基础性权利,《民法典》单列一编加强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趋势,是以财产权为中心向以人格权为中心发展的转变。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应以国家治理主体以人权的最大实现和人民的最大幸福为最大目标,通过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和法治规则的有效运用,让现代化成果惠及民众,实现国家的有效有序治理。所以,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是国家治理能现代化的要求,能够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D选项正确。
20. 甲国人马克来我国某高校探望留学的妻子,停留期间与该校材料学院联系,拟在该院工作一段时间。该高校位于A市B区,马克夫妇居住在离B区最近的A市C县。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马克由停留变为居留应经A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
B.马克由停留变为居留应经C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
C.马克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应为180日
D.马克居留证件的登记事项如有变化,应向B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
A
B
C
D
A
[考点] 入境、居留和出境
[解析] 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但其中有一事项明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该事项即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由停留变为居留事项。这也是解答本题的难点所在。
选项分析:
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因此,选项C错误。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据此,马克应向C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因此,选项D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 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C.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需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D.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A
B
C
D
AB
[考点] 环境保护法
[解析]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因此AB项均正确。“无需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错误,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因此C项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无关于资质的规定。因此D项错误。
2. 王某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该房屋因邻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毁损,损失10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王某应当先向邻居索赔,在邻居无力赔偿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B.王某可以放弃对邻居的赔偿请求权,单独向保险公司索赔
C.若王某已从邻居处得到10万元的赔偿,其仍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D.若王某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不足10万元,其仍可向邻居索赔
A
B
C
D
ABC
[考点] 保险法
[解析]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题中王某既可以先向保险公司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也可以先向第三人——邻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A项错误。同时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因此D项正确。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获得足额赔偿后不能再向保险人求偿。因此C项错误。《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保险人不得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B项错误。
3. 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说法缺乏法律依据的是?______
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
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
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
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
A
B
C
D
ABD
[考点] 劳动法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据此可知,《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是要求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没有规定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A项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选A。该规定也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只有进入破产程序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B项说法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选B。《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C项有法律依据。因此不选C。D项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选D。
4. 乙与丙是亲兄弟,其父甲过世后,留有房屋一套。乙伪造遗嘱获得房屋(本应归乙所有),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20年1月,乙创办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该房屋出资,于2020年1月1日将该房屋交付给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1日办理变更登记。丙发现后,要求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房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丙返还该房屋
B.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丙返还该房屋
C.乙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获得股东权利,能够得到支持
D.2020年5月1日前乙不享有股东权利
A
B
C
D
BC
[考点] 公司法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乙伪造遗嘱,对该房屋无权处分,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仍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丙返还该房屋,A项错误,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尽管乙于2020年5月1日才将房屋过户登记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但自其履行出资义务后可认定乙能够在实际交付房屋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5. 2020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21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A
B
C
D
AC
[考点] 票据法
[解析] 票据具有无因性,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因此A项正确。关于B项存在争议。《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甲和乙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乙可要求甲履行过户房屋之义务,因此甲可要求乙支付房款,乙可以行使合同中的抗辩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因此B项正确。实践中,当事人自己无法决定过户事项,则不应以此作为拒付理由。因此B项错误。司法部答案采用后者。《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期限为六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本题中,2021年1月中旬,距出票日并未超过六个月,所以甲对乙仍享有票据权利,乙仍须对甲承担票据责任。银行拒付后,甲可向乙行使票据权利,也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承担合同的付款责任。因此C项正确。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时,法律给予一定的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程序,但是票据人并没有丧失票据权利。因此D项错误。
6. 甲和乙设立冰封火锅店(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分别是80%和20%,合伙协议约定甲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后甲聘请国外留学回来的丙担任火锅店的经营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火锅店的运营事务。乙后来得知此消息,但未对此事表态。丙大胆更换了火锅店的大厨和服务员,火锅店生意日渐好转,终扭亏为盈。一年后,为扩大火锅店的规模,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00万元用于火锅店的经营,并以火锅店的店面做抵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丙无权以火锅店店面做抵押
B.丙无权更换大厨和服务员
C.丙自乙知情后正式成为火锅店的经营管理人员
D.丙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
A
B
C
D
AC
[考点] 合伙企业法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用合伙企业店面设定抵押,系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的行为,依法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丙作为经营管理人员无权实施此行为,A项正确。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并无单独决定权,其越权聘任的情形被乙知情后,乙未表态视为对此聘任结果的追认,故此时的聘任生效,C项正确。更换大厨和服务员以及借款均属于合伙企业正常的经营范围,丙作为经营管理人员被授权全权负责火锅店的运营事务,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实施此行为。故B、D两项错误。
7. 梁某在星光商场购得进口葡萄酒5瓶,共计1000元。该葡萄酒中文标签标明“酒精度11%”和保质期等内容,外文标签标明“酒精度10.87%”等。梁某以“葡萄酒有违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求获得1万元的额外赔偿。经查,该葡萄酒酒精度实测数为10.92%,在法定合理误差范围内,星光商场也能证明该葡萄酒系安全食品。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该葡萄酒的标签应当清楚明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B.梁某的诉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C.该葡萄酒的标签存在瑕疵,应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D.该葡萄酒的保质期标识应当显著标注
A
B
C
D
ACD
[考点] 消费者法
[解析]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葡萄酒的标签应当清楚明确,不能含有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因此A项正确。保质期是食品标签必须显著标注的项目。因此D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葡萄酒标签存在瑕疵,应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处以罚款。因此B项错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该葡萄酒的标签瑕疵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应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C项正确。
8. 甲国在恐怖主义活动激增、常规讯问手段只能带来有限情报的情况下,对一些嫌疑人实施了蒙头、噪声干扰、剥夺进食和睡眠等讯问手段。事后,嫌疑人所属国向人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甲国侵犯了人权。参与讯问的人员认为,讯问行动所阻止的伤害多于它引起的伤害,通过讯问获取情报能够避免更多的痛苦。法院认为,甲国政府的行为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的规定。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任何人的尊严都不受侵犯,体现了人权的道德属性
B.认为讯问行动所阻止的伤害多于它引起的伤害,这是以功利主义进行的正当性证明
C.在法的价值冲突解决中,人权和秩序等价值具有同等位阶
D.《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定的一般标准,避免了其他政策选择的随意性,体现了“高级法”的要求
A
B
C
D
ABD
[考点]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人权)、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的概念的学说
[解析] 人权是什么?为什么它必须得到认真对待?它的根基是什么?它促进什么价值?它威胁到什么价值(如果存在威胁的话)?本题选项中对其中几个问题进行了讨论,考生可以借此思考构成权利基础的价值和关切是什么,锻炼理解经典题材的能力。
选项分析: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来自“人自身”,是人凭自己是人所享有的权利。人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但是,在根本上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由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利益,因此在社会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经常必须在不同个人或群体的利益间进行权衡,有的人因此必须作出牺牲。但是,对任何人可以提出合理要求的牺牲,需要其承受的损失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的伦理基础就是人们负有相互尊重的义务。在个人层面和政治生活的层面上,人们都必须能够保持他们的尊严和自尊。任何人的尊严都不受侵犯,体现出人权的道德属性,人作为人得以要求自己不能遭受非人道、贬低身份的对待与惩罚。A选项正确。
按照功利主义的思想,“善”是最大地增加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最少的痛楚;“恶”则反之,“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公共政策的唯一合理指南。一方面是恐怖活动对平民生命财产的威胁;另一方面是讯问给嫌疑人带来的伤害和痛苦。参与讯问的人员相信讯问行动所阻止的伤害多于它引起的伤害,他们在以自己所知道的道德上最佳的方式回应这种特殊情形,这是以功利主义进行的正当性证明,B选项正确。
功利主义遭遇的批评之一,是它将各种利益置于同样的天平上进行计算,而没有区分不同利益的权重。一方面是讯问给嫌疑人带来的痛苦,尊严的贬低;另一方面是由恐怖活动带来的人员伤亡、因安全保障状况恶化对当地普通居民造成的不便等。在这里,嫌疑人的人权可以和受伤害的人的人权进行计算,但是它不能和对当地普通居民造成的不便置于同一个天平上进行衡量。这是因为人们拥有的一些利益如人权、生命等比其他利益,如普通的便利和满足更重要。人权在利益计算上具有优先性,不能简单地与其他任何利益一起进行社会计算。在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中,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的法的价值间可以确立一个价值位阶,位阶高的价值优于位阶低的价值。人权和秩序并不处于同等位阶,C选项错误。
进行社会功效计算是复杂的,它要考虑各种选择的结果,面临多种可能性,遭遇不可预见的后果,甚至受到自身偏见的蒙蔽。所以可以通过设立关于绝对尊重权利的原则,来避免由无知、恐慌、偏见所导致的政治决策所带来的错误。例如在该事件中,人们只是猜测通过讯问获取情报被避免的痛苦,可能超过嫌疑人所承受的痛苦。但是真实情况是,人们并不知道通过讯问是否可以获得有效情报、获得情报后又是否能及时根据情报采取行动,以及这种讯问手段和程序正当化的长期后果是什么。唯一确切知道的是,嫌疑人会遭受痛苦。而在特有的压力下,组织和实施讯问的官员可能会受到鼓动而夸大折磨嫌疑人政策的好处,而低估这个政策的危险性。相比于允许官员逐个案件决定什么将促进普遍利益,在所有情形中全面禁止“非人道、贬低身份的对待与惩罚”,也许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普遍福利。这一论证可以说明,法律设定的一般标准,避免了其他政策选择的随意性。这也正是法对人权保障所具有的明显优势。另外,法律设定的一般标准,也体现了其自身对法律在内容上正确性的追求,它将“高级法”的要求,即这里对人的尊严的保障体现在具体规定之中。D选项正确。
9. 王某是某镇人大主席,张某、赵某是人大副主席。关于三人的描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在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王某主持会议
B.王某出任人大主席之前必须是镇人大代表
C.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王某可以出任副镇长(正科级),主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依法治镇
D.王某可任命张某、赵某担任镇人大副主席,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张某、赵某分工负责联系镇人大代表
A
B
C
D
ACD
[考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大主席)
[解析] 本题专门考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乡镇人大主席”,该知识点在2009-1-93、2011-1-86中曾经两次作过考查。本题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具体化为“王某、张某和赵某”,借此考查“乡镇人大主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正确解答本题,需要熟悉《地方组织法》,特别是其第18条和第19条,并能活学活用。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作用。《地方组织法》第19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这一规定,乡镇人大在举行会议时,负责主持会议的是经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而非由“人大主席”单独主持会议。因此,A选项陈述错误,符合题干要求。
B选项考查乡镇人大主席的任职条件。《地方组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根据这一规定,镇人大主席必须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出。因此,王某首先必须是镇人大代表才能被选举为镇人大主席。B选项内容陈述正确,不符合题干要求。
C选项考查乡镇人大主席“不得兼职”原则。《地方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根据这一规定,王某作为镇人大主席,是不能担任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职务的。C选项的表述似乎言之成理,但实际上是为了诱导考生作出错误判断。C选项陈述错误,符合题干要求。
D选项考查“乡镇人大副主席”。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乡镇人大副主席也是经由选举产生的,并不能由人大主席任命。D选项中所陈述的“……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张某、赵某分工负责联系镇人大代表”,是借由《地方组织法》第18条第3款的语言这一“合法性外壳”,诱导考生作出错误判断。D选项陈述错误,符合题干要求。
10. 孙某从某超市买回的跑步机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并致其受伤。经查询得知,该型号跑步机数年前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超市从总经销商煌煌商贸公司依正规渠道进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孙某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
B.孙某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超市索赔
C.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
D.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
A
B
C
D
ABCD
[考点] 消费者法
[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题中孙某从某超市买回的跑步机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并致其受伤,其性质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孙某可以向销售者超市、煌煌商贸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跑步机生产商要求赔偿。因此AB项正确。该型号跑步机既然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即存在缺陷,生产厂家和总经销商还生产和经营该产品,超市从总经销商煌煌商贸公司依正规渠道进货,说明该产品的侵权责任与超市无关,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也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因此CD项正确。
11. 关于减刑,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减刑只能是减少刑期,不能变更刑种
B.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由于判决宣告前羁押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因此减刑实际执行的期限包含了审前羁押期间
C.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实际执行的刑期包含了判决宣告前羁押以及无期徒刑变更为有期徒刑前的服刑期间
D.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羁押的日期应计算到减刑后刑期以内
A
B
C
D
ABCD
[考点] 减刑
[解析] 本题比较简单,命题者主要想考查考生对于知识点掌握的细致程度。《刑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本题的考查即主要围绕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展开。
选项分析:
减刑既包含了刑期的减少,也包含了刑种的变更,如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A项错误。
实际执行的刑期,指的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将判决交付执行后的服刑改造期间,判决宣告前羁押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宣判前羁押毕竟不等于实际执行刑罚。B项错误。
判决宣告前的羁押期间不能计算在实际执行的刑期内,并且无期徒刑本来也不存在刑期折抵的问题。所以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不包含判决宣告前羁押以及无期徒刑变更为有期徒刑前的服刑期间。C项错误。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的刑期确实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但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内。D项错误。
12. 下列劳动争议中,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是?______
A.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的争议
B.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
C.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
D.追索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A
B
C
D
ABD
[考点] 劳动法
[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该规定C项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如果标的较小,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属于一裁终局的范畴,标的较大的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不符合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因此选ABD。
13. 已故著名摄影家曾某于1940年深入抗战一线拍摄了一幅珍贵的摄影作品《卢沟的眼泪》,并于1993年在国内首次发表。2005年甲公司未经许可也未署名,以《卢沟的眼泪》作为封面,制作并销售抗战影视片《卢沟烽火》。乙网络平台购买该片后擅自将其上传其网站供客户点击欣赏。曾某之女丙作为继承人起诉,要求甲公司和乙网络平台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曾某故去后,其著作权无受侵害的可能
B.甲公司侵犯了曾某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C.甲公司侵犯了丙的著作财产权
D.乙网络平台侵害了甲公司和丙的著作权
A
B
C
D
CD
[考点]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侵权行为
[解析] 本题通过提炼司法实践中的若干典型侵权形态,涵盖了美术作品、影视作品、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数个易混淆的知识点,有一定难度。解答本题,考生需要注意区分不同的作品类型,对不同的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有准确的把握和区分。
选项分析:
选项A考查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据此,自然人死亡后,其著作人身权并不当然消灭,仍有被侵害的可能。选项A错误,不当选。
选项B考查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与发表权侵权。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而且该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没有保护期限制。2005年甲公司使用曾某的摄影作品却没有署名,侵犯了曾某的署名权。但曾某在1993年首次发表,发表权“一次用尽”,不可能再受侵害。选项B错误,不当选。
选项C考查著作财产权的继承。《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上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据此,曾某过世后,其著作财产权通过继承转移至其女丙。甲公司使用摄影作品创作影视作品,未经丙许可,侵犯了丙的著作财产权。选项C正确,当选。
选项D考查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乙网络平台擅自使用甲公司的影视作品进行网络传播,侵害了甲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该影视作品中包含《卢沟的眼泪》这一摄影作品,也构成对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选项D正确,当选。
14. 2018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
B.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
C.公司营业执照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
D.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
A
B
C
D
ABD
[考点] 公司法
[解析]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对于普通公司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理论上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是1元,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1元公司。因此A项正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B项正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据此,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因此B项正确。《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据此,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定记载事项。因此C项错误。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时的验资要求,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出资必须经过验资,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因此D项正确。
15. 甲发明了一种轻薄口罩,口罩具有良好的过滤效果,申请了某项专利,专利的技术参数是A+B,后乙改进了工艺,使这款口罩更加轻薄和过滤效果更好,专利参数是A+B+C,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乙应当经过甲的同意
B.丙公司若要生产A+C型口罩,需要经过乙的同意
C.丙公司若要生产A+B+C+D型口罩需要经过甲乙的同意
D.丙公司若要生产A+B+C+D型口罩只需要经过乙的同意
A
B
C
D
AC
[考点] 专利权
[解析]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我国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是新设计。由“口罩具有良好的过滤效果”以及“专利的技术参数是A+B”可知,本题中涉及的专利是一种技术方案,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知,我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包括字面侵权和等同侵权,分别采取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的侵权判断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指的是,如果专利产品的必要技术特征都被侵权产品覆盖,都在侵权产品中得到体现,就满足全面覆盖原则,构成专利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指的是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本题中,乙享有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是A+B+C,甲的技术方案是A+B,乙的技术方案中全部包含甲的技术特征,因此其实施专利需取得甲的许可。丙公司生产口罩的技术特征为A+C,乙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为A+B+C,因此丙公司的技术方案比乙公司的技术方案少一个技术特征,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丙公司若要生产A+C型口罩不需要经过乙的同意。丙公司生产A+B+C+D的口罩,技术特征全面覆盖甲公司和乙公司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因此丙公司若要生产人A+B+C+D口罩,既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也需要经过乙的同意。因此AC项正确,BD项错误。
16. 美籍华人朱某2011年起在北京甲信息公司任首席财务官,2012年在新疆H市W区注册乙公司。2018年度朱某在中国居住183天,在美国居住182天,从甲信息公司取得工资收入,从乙公司取得投资分红,另在美国取得劳务收入、专利许可收入。北京某税务局在审核中发现W区某税务所出具的朱某税收完税证明,表明朱某在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共计在W区某税务所申报缴纳10笔个人所得税,合计5200多万元,单笔税额最高达3100万元。经调查,H市政府基于招商引资的目的,出台了各种税收优惠或奖励政策,其中针对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予以返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朱某为居民个人,应就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B.朱某取得的各项收入实行综合课征,应合并纳税
C.该税务局有权按照合理方法对朱某在W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
D.朱某在W区不合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税收机关有权无限期追征
A
B
C
D
AC
[考点]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款征收)
[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一直是财税法部分考试频率最高的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在2018年大修,对纳税人、课征方式、应纳税额、税率等都作了重大调整,也增加了反避税条款等内容。考生要特别注意避税与偷逃税行为的区别。
选项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A项正确。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2款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此四项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朱某取得的所得中的投资分红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不能合并纳税。B项错误。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朱某为获得税收返还在H地巨额纳税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C项正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朱某不存在上述情形,不构成偷税。D项错误。
17. 郑某之女郑某某出嫁到邻村后,户口仍登记在郑某名下。W区政府根据设区的A市政府《工业城用地范围内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中“已出嫁妇女只能在男方计算家庭人口”的规定,只认定郑某的房屋迁建补偿安置资格。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W区政府的行为并判令重作。法庭调查期间,郑某某得知W区政府的决定依据的是A市政府的文件,遂请求对该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______
A.可以郑某某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合法为由不受理其申请
B.应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问题听取A市政府的意见
C.应在裁判主文部分确认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D.应在裁判生效后就认定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A
B
C
D
ACD
[考点] 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
[解析] 本题考查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原告申请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第二,法院庭审期间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程序权利保障措施;第三,法院如何处理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认定问题;第四,法院在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情况下,如何履行备案手续。四个选项中,C、D选项具有一定难度,需要考生对《行诉法解释》相关内容有较深刻的把握。
选项分析:
选项A涉及原告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一并审查申请的时间。《行诉法解释》第1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据此,相对人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时间,一为第一审开庭审理之前,一为法庭调查阶段。因此,A选项的表述错误,当选。
《行诉法解释》第14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据此,在法庭审理期间,人民法院需要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问题听取其制定机关的意见,B选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行诉法解释》第14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据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情况下,需要在裁判理由部分加以阐明,而非在裁判主文中直接作出违法确认,C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
《行诉法解释》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据此,就违法规范性文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备案,是针对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题中被告为W区政府,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由设区的A市政府制定,只需报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无需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D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
18. 在加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某市政府对该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其中做法是需要纠正的是?______
A.房地产建设用地的供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同时,放宽占用农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的条件
B.土地使用权出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之一即可
C.预售商品房,要求开发商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D.采取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住宅,方便市民改作居住用途
A
B
C
D
ABD
[考点]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故A项做法需要纠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三者均须满足,而非择一,故B项做法需要纠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C项做法合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而非商业类办公住宅,故D项做法需要纠正。
19. 某区文化广电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以陆某非法经营音像制品为由,对其经营商品实施登记保存。经调查取证,该局告知陆某拟没收非法财物并罚款20万元。经听证,该局按事先告知的内容作出了处罚决定。陆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陆某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实施登记保存应制作现场笔录
B.文化广电局应在听证的15日前通知陆某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C.区政府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D.法院的审理对象是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音像制品
A
B
C
D
AC
[考点]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程序
[解析] 本题为综合性试题,考查考生对以下知识的掌握程度: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一审案件的审理对象。四个选项中,A、B选项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考生明确登记保存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实施程序,并注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关期间规定。
选项分析:
关于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中登记保存行为的性质问题,理论界基本存在共识,认为其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具备强制性、暂时性、非终局性、非制裁性等基本特征。因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所以,该行为的实施需要符合《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制作现场笔录;……”依照上述规定可知,A选项说法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64条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据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中,区文化广电局的处罚行为被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包括两个:一为区政府;二为上一级文化广电主管部门。C选项的说法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结合上述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在一审程序中,是以被诉行政行为——本题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审查对象,而非本题中的相对人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据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20. 某公司预计2013年棉花丰收而订立了招收工人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每名工人缴纳1000元的“进入费”。后由于棉花大量减产,该公司遂提出变更原劳动合同,工人未同意。该公司宣布解除劳动合同,退还1000元的“进入费”,对工人的补偿要求不予理睬。针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工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B.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将“进入费”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C.如已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劳动行政部门对该公司处以每人1500元罚款
A
B
C
D
BCD
[考点] 劳动法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BCD项正确。A项不属于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A项错误。
一、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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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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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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