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1. 简述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2. 简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
(1)提出者应限于案外人,即执行当事人以外的,认为权利因执行行为受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2)异议理由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对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等;对于执行程序上提出的意见,则不属于执行异议。
(3)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4)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3. 简述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裁判。
(2)该外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双方有互惠关系。
(3)该国法院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六、案例分析题1. 某省A市B区居民甲与A市C县居民乙因财产纠纷诉至C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败诉;甲不服,上诉于A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经重审,法院仍判决甲败诉,双方均未再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的第2个月,甲找到了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并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在再审中,A市中级法院发现原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丙,并通知丙参加诉讼。
问:
(1)本案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为什么?
(2)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此案?为什么?
(3)丙参加诉讼后,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1)当事人应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本案生效判决为C县法院作出的,所以C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法院。
(2)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此案。因为本案是一审生效判决,A市中级法院再审属于提审,故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审理。
(3)二审法院应当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因为本案一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丙,二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只能调解不能判决,以保证其上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