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1. 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具体表现在:
(1)对因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2)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3)通过司法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情况,弥补立法的不足;
(4)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
[解析] 司法解释。
2.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按照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不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其组成人员是从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并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
(2)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①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②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提出报告;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⑤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解析] 人大专门委员会。
[答题思路] 分析主观题的目的在于明白主观题的出题方向,以便下面有针对性地复习。可以说,刑法和民法主观题考的都是最基本的重点,起不到区分考生成绩的作用,综合课的主观题已经成为真正区分考试成绩的工具。每年很多考生成绩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综合课主观题没有答好。
3.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有:
(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临时约法》第51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为了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第52条专门规定:“法官在任中的减俸或者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2)禁止刑讯和体罚。南京临时政府先后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大总统令内务部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指出刑事立法的根本原则是“维护国权,保持公安”。推行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明令各官署不论审理何类案件,一律不准体罚和刑讯逼供,对于犯人不准实行非人道待遇。
(3)试行公开审判、陪审制和律师辩护制度。《临时约法》第50条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同时引进西方资产阶级的陪审制度,选拔有识之士参与陪审,以提高案件的透明度,并允许律师辩护,以在更大程度上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大程度地利用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牵制司法权,预防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
四、分析题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1. 大学生小吴参加了一次普法宣传,当有群众问他什么是“立法”时,小吴解释说:“在我国,立法就是国家机关根据各自的需要创制新的法律文件的活动。”
请结合法理学关于法的制定的知识和原理,对小吴的上述解释进行分析。
(1)小吴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在我国,立法又称为法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小吴对我国“立法”的解释在以下几个方面是错误或片面的:
第一,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只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从事立法活动,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可以从事立法。小吴认为立法是国家机关的活动,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第二,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所有的立法都是根据国家的需要、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小吴认为立法是国家机关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第三,立法是立法主体依照立法程序进行的一项活动,小吴在对“立法”进行解释时,忽略了立法的程序性。
第四,立法活动的内容除了创制新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认可本来就存在的某些社会规范,修改或补充现存的法律规范以及终止某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小吴将立法的内容仅仅看做创制新的法律文件,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第五,法律文件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活动的对象仅限于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创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小吴认为立法的对象是法律文件,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解析] 法的制定。
[答题思路] 本题考的是法的制定的概念,即由特定机关,依照特定程序,制定和认可法律的过程。依照法的制定的含义,即可得出小吴的解释不正确,即没用明确特定机关、依据立法权和特定程序而不是各自需要、不仅创制还包括认可、立法活动的对象仅限于规范性文件等错误。此题不难,依据法理学基本概念即可作答。
公务员甲颇有才情,以本县三个招致群众非议的公共工程为背景,即兴创作一阕《沁园春·无题》词作,讥讽时弊,并通过手机短信发给十几个朋友,又通过QQ传给了几名网友。县公安局认为,该短信影响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遂以涉嫌诽谤罪将甲刑事拘留,后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没收其手机和电脑等物品。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相关理论分析:2. 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理论依据何在?
甲的行为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理由是:第一,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包括口头形式,也包括书面形式,必要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而以短信、QQ的形式发表言论和个人见解,是言论自由的合法表达方式;第二,短信的内容及其社会影响,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没有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言论自由限制的范围;第三,不同看法,即使是错误认识,也是表达的自由。
3. 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哪些宪法权利?宪法依据何在?
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三项宪法权利: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和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解析] 公民基本权利。
[答题思路] 本题考查宪法基本权利及义务知识点,难度不大,但答题时容易丢掉一些得分点。比如(1)问中理论依据答不全面,应首先明确甲的行为属于言论自由范畴,还要说明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没有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言论自由限制的范围。(2)问中容易漏掉侵犯了监督权。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每年考试中大题必然涉及的知识点。因此考生应该对该知识点特别重视,提前准备。
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晋书·刑法志》
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4. “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
汉朝《九章律》在《法经》和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篇。
5. “旧律”在篇目体例上存在什么问题?
汉律中《具律》排在第六篇,既不在开篇,也不在末篇,与其统率全律的地位不相符。
6. “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突出其作为法典总则的地位。这种变化说明了《新律》在法典篇目体例上的渐趋成熟,并对后世法典产生了很大影响。
7. 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的?
《晋律》在篇目上扩充至20篇,并在总则中新增《法例》篇,以丰富其内容;《唐律》在篇目体例上继承《北齐律》,趋于成熟,为12篇500条体例。总则是《刑名》和《法例》所合成的《名例律》。
五、论述题1. 联系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谈谈应该如何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实施。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1)依法治国的含义和意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2)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实施的具体措施有:
①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③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做到严格依法行政;
④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做到严格公正司法;
⑤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制,尤其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⑥大力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和能力。(联系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对上述观点作进一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