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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综合分类模拟96
一、单项选择题
1. 某市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理还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有关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20人以上。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如该公司应报批而未报批该搅拌站的环评文件,不得在缴纳罚款后再向审批部门补报
B.该公司将防治污染的设施与该搅拌站同时正式投产使用前,可在搅拌站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
C.该公司的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时,可由市环保部门自该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D.针对该公司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部门可先行拘留责任人员,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A
B
C
D
A
[考点] 环境保护法
[解析]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在被罚款之后是要求责令恢复原状。因此A项正确。试运行期间停运治污设施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因此B项错误。应该是从责令改正的次日起,而不是处罚之日的次日起。因此C项错误。执行拘留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市环保部门无权先行拘留责任人员。因此D项错误。
2. 我国作家程某创作完成的小说《天有多高》,出版后大卖,程某因此获得50万元稿酬,用该笔稿酬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后该小说在国外获奖,由某国际组织发放奖金60万元,并被外国某电影公司购买了改编权,获得该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150万元。关于程某纳税的税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程某获得的稿酬应按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B.程某获得的奖金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C.购买新能源电动汽车应该免纳车船税
D.程某在国外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A
B
C
D
B
[考点] 财税法
[解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据此,外国组织发放的文化方面的奖金,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B项正确。
3. 荣鑫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发起设立,公司章程中未对股权转让事项另作规定。甲以未评估的机械设备作价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在乙、丙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3日与丁达成转让协议,并变更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2019年6月3日,乙、丙二人方获知该转让存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乙可以在2019年7月2日前行使优先购买权
B.丙可以只主张甲与丁达成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C.股权转让给丁后,若经法定程序评估发现甲转让的机械设备价额非因市场因素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无论什么情况,公司都可以请求甲补足出资
D.股权转让给丁后,若经法定程序评估发现甲转让的机械设备价额非因市场因素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无论什么情况,公司都可以请求丁补足出资
A
B
C
D
C
[考点] 优先购买权、瑕疵股权转让的补足出资义务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相关知识点,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优先购买权效力、瑕疵股权转让的补足出资义务设计四个选项。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及优先购买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进一步规定,考生应当注意;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为善意时,不承担连带出资不足的义务。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规定,则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在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故乙、丙对甲的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甲在乙、丙不知道的情形下转让了股权,违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第2款的“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义务,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以欺诈、恶意串通以外的其他手段(隐瞒)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乙的优先购买权虽不因股权已经转让而消灭,但应在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行使,即应在2019年6月2日之前行使,而非2019年7月2日。选项A错误,不当选。
B选项考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救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2款,被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错误,不当选。
C、D选项考查瑕疵股权转让的补足义务。选项中的情形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的情形,属于“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公司有权请求甲履行出资义务,甲的补足出资义务也不因股权转让给丁而消灭;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丁只有在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4. 古某拖欠章某借款20万元,章某多次催要无果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古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2万元。判决生效后古某拒不履行,章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黄某为古某的债务提供担保,法院暂缓执行6个月。期限届满后,古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黄某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保证书
B.章某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C.黄某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财产
D.法院应当将古某和黄某均列为被执行人
A
B
C
D
A
[考点] 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执行担保)
[解析] 本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规定》)为素材,对执行担保的程序、担保形式和恢复执行的启动方式等知识点进行考查。题目考查范围窄,选项内容基本是对上述规定的简单重复,难度不高。
选项分析:
《执行担保规定》第3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据此,担保人黄某必须向法院提交担保书。选项A正确。
《执行担保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原则上申请执行人应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但也允许口头提出。选项B错误。
《执行担保规定》第2条规定,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据此,黄某可以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保证人身份提供执行担保。选项C错误。
《执行担保规定》第11条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据此,不得将黄某列为被执行人。选项D错误。
5. 王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由张某提供连带保证。因王某未及时偿还借款,李某起诉张某,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应裁定诉讼中止
B.应决定延期审理
C.应继续审理本案
D.应裁定驳回起诉
A
B
C
D
C
[考点] 诉讼中止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21年法考大纲新增司法解释,本题以此为素材,考查审理经济纠纷时,发现与案件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的处理方式。上述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难度不高,正确解题应准确把握裁定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切忌受到“先刑后民”错误观点的影响。
选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据此,本案中,李某起诉张某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与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即便王某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此,案件应继续审理。选项C为正确答案,其余选项均错误。
6. 某市百货商场在发出的邮购广告上以大字注明:“凡从本商场邮购微波炉,购买1台给付5%的回扣;5台至20台给付8%的回扣;20台至100台给付10%的回扣;100台以上给付15%的回扣。”有人见到广告后举报至有关部门,经查发现该商场所给付的回扣在账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商场给付回扣的行为是?______
A.不正当竞争行为
B.反正当竞争行为
C.行贿行为
D.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A
B
C
D
B
[考点] 竞争法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因此选B。
7. 张某是泉嘉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20%,2019年10月,张某向何某借款30万元,借期三个月,为担保还款,张某与何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张某股权转让给何某,但双方并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2020年1月,张某将股权卖给了不知有此协议的荣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荣某仅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10万元,余款未付。此时,张某欠何某的债务已逾期。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荣某自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才能取得泉嘉的股东资格
B.张某与何某之间关于以股权转让担保借款的约定有效
C.荣某自股权登记完成时,已合法取得泉嘉公司的股东资格
D.何某自借款到期日起有权要求泉嘉公司将其登记为股东
A
B
C
D
B
[考点] 公司法
[解析]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题目,张某与何某订立合同,约定将股权转让给何某,担保张某向何某借款的30万元,符合上述让与担保的条件,故根据该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该股权转让担保借款的合同有效,B项正确。根据上述规定,若债务人张某到期未偿还何某债务,又约定股权归何某所有,但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这部分约定无效,因此何某借款到期日无权要求泉嘉公司将其登记为股东,但可向公司主张就股权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D项错误。《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或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来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而股东登记则产生对抗效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由此可知,获取股东资格的法定性文件为股东名册,而非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完成对价支付,因此当荣某得以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为其获得股东资格之时,故A、C项错误。
8. 被告人张某因犯间谍罪被L省M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张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生效后,张某被送往N市监狱服刑。两年后,M市中级法院在李某抢劫案的二审审理中发现张某系同案犯。对于该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M市中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B.N市中级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C.M市检察院向M市中级法院追加起诉张某
D.M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李某抢劫案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A
B
C
D
D
[考点] 漏罪的处理
[解析] 本题看似在考查审判监督程序,实际是考查二审中发现遗漏同案犯的处理,同时为了增加难度,又加入了服刑期间发现遗漏罪行的问题。因此在解题时,如果把握住了问题的关键,就比较容易判断。应对此类题型的关键是厘清思路,不要被选项或者题干中的迷惑性信息干扰。
选项分析:
在张某因间谍罪服刑期间,发现其曾参与抢劫,此系遗漏罪行,并非原审生效裁判有误,故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因此,A、B选项说法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处理,根据《法院解释》第13条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即便由N市法院来审理,也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且从题干来看,该案一审为M市基层法院,M市中院为二审法院,因此也不应该由N市中院来审理。
C选项的错误比较容易判断,M市中院是在二审程序中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正在服刑的张某),因此如果M市检察院直接追加起诉张某,相当于张某(抢劫的罪行)未经一审直接二审,这明显是错误的。
因为二审发现一审还有同案犯未起诉,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进行一审。D选项正确。
9. 甲、乙、丙三人出资设立民达公司。在筹备过程中,甲以自己的名义与笔墨公司签订办公桌买卖合同,乙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纸砚公司签订生产设备的买卖合同,两份合同均未付款。甲在搬运设备到经营场所途中不慎将路人丁撞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当民达公司成立后,则办公桌买卖合同的责任只应由民达公司承担
B.无论民达公司成立与否,丁可以请求丙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C.无论民达公司成立与否,纸砚公司可以请求乙承担合同责任
D.当民达公司未成立时,纸砚公司可以任意向甲、乙、丙请求支付设备价款
A
B
C
D
D
[考点] 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公司设立中责任承担的相关知识点,通过公司设立中产生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来设计四个选项。其中需要注意发起人为履行设立公司职务而产生责任的主体认定,即在什么情况下责任由实施该行为的发起人承担、什么情况下由公司承担、什么情况下共同承担。
选项分析:
A选项考查设立中公司的合同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发起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并非免除甲的合同责任。选项A错误,不当选。
B选项考查公司设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产生的侵权责任,只有在公司未成立时其他发起人才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选项B错误,不当选。
C选项考查公司设立中产生的合同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在公司设立后合同相对方可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由于乙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纸砚公司签订生产设备的买卖合同,当民达公司成立后,该合同当事人为民达公司和纸砚公司,不包括乙。故民达公司成立后,纸砚公司不得请求乙承担合同责任。选项C错误,不当选。
D选项考查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当公司未成立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当民达公司未成立时,纸砚公司可以任意向甲、乙、丙请求支付生产设备的价款。选项D正确,当选。
10. 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同L国均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侵权的是?______
A.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
B.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
C.在我国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
D.在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安装在L国客运公司汽车上,该客车曾临时通过我国境内
A
B
C
D
C
[考点] 专利权
[解析]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根据第一项规定,A项“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以及B项“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均属于因“专利权用尽”而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因此AB项错误。根据第四项规定,制造该发动机用于碰撞实验虽然属于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但只有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才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制造”发动机构成侵犯专利权。因此C项正确。根据第三项规定,该发动机属于在临时通过中国领陆的外国运输工具中,为运输自身需要而使用,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因此D项错误。
11. 回兴公司开发了一项“智慧法律机器人”的专有技术,虽未申请专利,但实施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哪一种情况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______
A.李某利用爬虫技术侵入回兴公司网络系统读取了该机密资料
B.戴某高薪挖取回兴公司的技术人员陶某并引诱其透漏了回兴公司的该机密资料
C.回兴公司技术主管钱某携带该机密资料离职,并将其转让给某公司
D.王某通过软件分析破译了该机器人的核心算法
A
B
C
D
D
[考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解析] 本题指令句点明的核心信息是“侵犯商业秘密”,考核重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解题时应注意区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合法取得商业秘密行为”。注意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没有绝对的排他性,不能排除他人以合法手段取得商业秘密。
选项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3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据此,利用爬虫技术侵入回兴公司网络系统读取了机密资料属于第1项中的“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故李某侵犯了商业秘密。A项错误。
戴某属于第4项引诱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错误。
钱某属于第3项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C项错误。
王某通过正当的软件分析破译了该机器人的核心算法,属于合法的反向工程,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D项正确。
12. 甲国在乙国东区和西区各设立一个领事馆。某日,甲国驻乙国东区领事馆领事史蒂夫在乙国西区C市一超市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超市以其影响经营为由报警,史蒂夫则以其在做商业调查为由指责超市干扰其履行领事职务。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未经乙国同意,史蒂夫不得在西区执行领事职务
B.史蒂夫在西区执行领事职务无需征得乙国同意
C.即使在东区,未经乙国同意史蒂夫也不得进行任何商业调查
D.乙国警察可对史蒂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A
B
C
D
A
[考点] 领事职务、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解析] 领事官员有权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及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报告。考生如果对调查行为反应过于敏感,就会作出错误判断。此外,考生需要注意,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要受领馆辖区范围限制。
选项分析: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官员执行职务应限于领馆辖区范围内,在领馆辖区外执行职务须经接受国同意。在第三国执行领事职务,或代表第三国在接受国内执行领事职务,应当通知有关国家或接受国,并以有关国家或接受国不反对为限。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选项C为重点干扰项。根据该公约,领事职务包括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及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报告,并向相关人士提供有关资料。也就是说,作为甲国驻乙国东区领事馆领事,史蒂夫可以以合法手段调查乙国商业活动及发展情况,无需特别征得乙国同意。因此,选项C错误。
尽管领事官员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的例外针对的是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情形。就一般纠纷而言,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拘束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因此,选项D错误。
13. 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A
B
C
D
C
[考点] 企业破产法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C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不经过申请破产程序而直接申请破产重整。因此A项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计划可能被执行,也可能不被执行,如果重整计划不被执行,重整程序也要终止。所以,破产重整期间的终点为重整程序终止之时而非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时。因此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基于租赁合同占有、使用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从而在重整期间内该租赁合同已届期时,依《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自己可以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返还所出租的房屋。因此D项错误。
14. 甲在车祸中意外身故,留下已怀孕的妻子乙独自生活。某日,乙在小区散步时被10岁小孩丁骑车不慎撞到,致乙腹中胎儿早产,胎儿娩出时为死胎。经查,丁为丙的儿子,丙因为上班,将其交给朋友戊看管,事发时,戊正用手机看电视剧而让丁一人嬉戏。丁自有存款8万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乙可以代替死去的胎儿继承甲的遗产份额
B.乙可以代替死去的胎儿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C.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其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
D.对于乙的损害,戊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A
B
C
D
D
[考点]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监护人责任
[解析] 本题将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问题与监护人责任相结合进行考查。解题时,考生一方面要明确《民法典》对胎儿利益特殊保护的方式,即“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该特殊保护有一个前提,即胎儿娩出时是活体对于监护人责任,考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2)被监护人自己有个人财产时,先由被监护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3)存在监护职责委托的情况时,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选项分析:
选项AB考查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据此,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无权继承甲的遗产,也无权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进而也自然没有替代的问题。选项AB均错误。
选项CD均考查监护人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条规定了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但是依据该条,如果被监护人有个人财产,则应由被监护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被监护人丁有8万元的存款,这笔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此丁需要以该8万元承担侵权责任。选项C错误。选项D则涉及监护职责委托时受托人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存在监护职责委托时,受托人在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题中,戊作为受托人,在损害发生时正用手机看电视剧而让丁一人嬉戏,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选项D正确。
15. 甲创作歌曲《平安之路》,乙在某商业场合对其进行了演唱,丙公司将乙的演唱制成唱片,丁酒店把该唱片买回后在酒店大厅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戊广播电台在电视栏目中进行了播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B.丙公司把乙的演唱制成唱片,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C.丁酒店在酒店大厅将该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不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D.戊广播电台的播放行为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A
B
C
D
A
[考点] 著作权
[解析]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乙的演唱活动,受到作者的约束,需要作者的许可并付费。因此A项正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立合同,并支付报酬。”利用他人的表演制成唱片,需要经过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同意并向其付费,所以丙需要经过甲和乙的许可并付费。因此B项错误。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现场表演,比如参加各种选秀、联欢会等),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机械表演,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播放背景音乐)的权利。此权利只有作者享有,表演者及录制者均不享有此权利,所以丁酒店的机械表演行为需要甲的许可并付费。因此C项错误。《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电台播放唱片,适用“法定许可”,只需要向词曲作者付费,不需要许可。因此D项错误。
16. 下列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受益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能成为受益人
C.受益人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
D.受益人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
A
B
C
D
D
[考点] 保险法
[解析]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仅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不需要具有行为能力,也不需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D项错误。
17. 下列有关公司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公司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
B.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C.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
D.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公司的对外行为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表示
A
B
C
D
C
[考点] 公司法
[解析] 公司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C项正确。解散须注销方能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A项错误。公司的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法律效力,而在登记前即具有对内效力,B项错误。公司的对外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D项错误。
18. 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A
B
C
D
C
[考点] 票据法
[解析] 《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本题中,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并不退出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其向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此A项错误。《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是汇票的出票人,也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是票据债务人。因此B项错误。《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C项正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法背书行为无效。因此D项错误。
19. 某公司与姜某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下列哪一项约定是合法的?______
A.试用期为6个月
B.在每月25日支付当月工资
C.未经该公司同意,姜某不得兼职
D.该公司有权随时通知姜某终止用工
A
B
C
D
D
[考点] 非全日制用工
[解析]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考查频次最高的法律。同样作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非标准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的考查频次远低于劳务派遣。
选项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A项不合法,不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2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本题中双方关于工资支付的约定,实质为每月支付一次。B项不合法,不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非全日制劳动者有权兼职,只要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可,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C项不合法,不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项合法,当选。
20. 甲国有企业和乙公司拟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提供的以下法律意见中不正确的是?______
A.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B.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C.公司成立后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D.公司的总经理可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A
B
C
D
A
[考点] 公司法
[解析]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属于国家。A项不正确。《公司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B项正确。《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C项正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的取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A.无偿取得票据权利与有偿取得票据权利在权利效力上没有分别
B.继承取得票据,需原权利人签章
C.受赠取得的票据,不能主张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
D.受让以不合法方式取得的票据时有过失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A
B
C
D
BC
[考点] 票据法
[解析] 《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由此可知,无偿取得票据的,不能如有偿取得票据一样主张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因此A项错误,B、C项正确。《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由此可知,仅有轻过失取得不合法票据的,可以享有票据权利,所以D项不正确。
2. 我国A公司承建乙国B公司试验大楼。应B公司要求,A公司向我国C银行申请开立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项目完工后,B公司提交了认定项目存在“施工不良”等内容的《项目工程检验报告》,要求C银行赔付。A公司则提交一份认定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仲裁裁决,主张B公司保函欺诈,要求C银行止付。B公司将C银行诉至我国法院。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项目工程检验报告》如系伪造,B公司构成保函欺诈
B.B公司与C银行如无约定,两者之间的争议适用中国法
C.仲裁裁决认定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B公司构成保函欺诈
D.如仲裁裁决未认定A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不构成保函欺诈
A
B
C
D
ABD
[考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析] 在独立保函实践中,债务人常以基础交易对抗受益人付款要求,甚至会提交有关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这样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只有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情形,才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其他情形的设计则是意图给考生“挖坑”。
选项分析: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项目工程检验报告》如系伪造,属于前述第3种情形,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因此,A选项正确。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才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仅认定受益人存在违约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前述司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涉外独立保函未载明适用法律,开立人和受益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亦未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的,开立人和受益人之间因涉外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适用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独立保函由金融机构依法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律。”本题中开立人C银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B公司与C银行之间的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因此,B选项正确。
3. 杨某驱使其饲养的烈性犬将朱某咬伤。区公安分局经调查,决定对杨某行政拘留3天,罚款500元。杨某、朱某均不服,提起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杨某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B.本案成立共同诉讼
C.朱某的代理律师有权向相关公民调查取证
D.法院有权将罚款数额判决变更为800元
A
B
C
D
BCD
[考点]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共同诉讼、诉讼代理人、变更判决
[解析] 本题为综合性试题,主要考查以下内容:第一,治安违法行为的属性;第二,必要共同诉讼的界定;第三,诉讼代理人的取证权利;第四,变更判决的适用。四个选项中,A、C选项对考生来说具有一定难度,内容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分类,以及《行政诉讼法》对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期间的调查取证规定。如果考生未就上述问题仔细复习,即容易作出错误判断。
选项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四种不同类型,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妨害社会管理,每类行为又分为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该法针对不同种类、不同违法形式的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处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规定在该法第75条,即:“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从该条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处的章节位置来看,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被归入了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因此,该种行为虽然客观上侵害他人人身权利,但立法者并未将其归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只是规定依照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据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27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题涉及的行政行为为同一行为,起诉人一方为二人,符合该条有关共同诉讼的规定,B选项的说法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据此可知,代理诉讼的律师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取证权利不同,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本题中,杨某、朱某互为利害关系人,且均提起行政诉讼,其诉求内容相反,故法院依法可以作出变更加重判决。D选项说法正确。
4. 张某在某美容诊所做了多项手术,由于手术失败致脸部凹陷,精神痛苦。张某以该美容诊所不具备相应手术资质且未告知主治医生不具备行医资格,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美容诊所存在超范围、超资质为张某实施美容手术的行为,并给其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张某在选择美容机构时,也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裁判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
B.法院对“双方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成属于内部证成
C.法院主要依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
D.“美容诊所存在超范围、超资质为张某实施美容手术的行为”表达的是裁判事实
A
B
C
D
BC
[考点] 演绎推理、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适用的步骤
[解析] 该题取材于真实案件。题干表述强调的是法院对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的认定一选项设计与历年考题相似,考生可以借此检验知识掌握程度,发现薄弱环节,巩固基础知识。
选项分析:
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其经典形式是三段论。演绎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在该案中,(二审)法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是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A选项正确。
法律证成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内部证成负责法律决定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外部证成负责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进行证成。内部证成关注由前提到结论的逻辑推导步骤,而外部证成的对象是在内部证成过程中所使用的各个前提。法院对“双方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成,不是在推导纠纷双方责任如何承担的法律决定,而是为该决定的作出准备前提,即证成双方合同的性质,因此属于外部证成,B选项错误。
C选项是干扰项。归责的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法院在归责时,分别论证了美容诊所的行为过错(故意超范围、超资质为张某实施手术,造成损害),也论证了张某的行为过错(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这体现了归责的公正原则,即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所以C选项错误。
在法律适用中,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需要对芜杂的生活事实进行整理、选择和判断,将其转化为“法律事实”,才能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上。法官认定的裁判事实(即“法律事实”)需要通过合法的证据进行支持。借助该选项,考生要注意“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别:案件的客观事实是不依赖于人们的认识的事实真相;而法律事实是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美容诊所存在超范围、超资质为张某实施美容手术的行为”是法院通过证据采信核实认定的事实,是裁判事实,D选项正确。
5. 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______
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
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
A
B
C
D
ABC
[考点] 财税法
[解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因此ABC项正确。因为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最终申报了,就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只有逾期仍不申报的才属于税务机关有权直接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
6. 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和贩卖毒品罪,两罪均被G省S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林某不服提起上诉。G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本案的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如林某在死刑复核阶段没有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最高法院应当为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B.如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的,可以将案件发回S市中级法院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C.如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仅贩卖毒品罪的量刑过重,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D.如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林某还有遗漏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A
B
C
D
BD
[考点] 死刑复核程序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死刑复核的相关规定,该程序每年都在客观题中命制题目,尤其是2021年《法院解释》又进行了修改,考生应高度重视。
选项分析:
根据《法院解释》第47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对于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则没有规定。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法院解释》第43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在最高院复核之前,经过了S市中院一审和G省高院二审,所以最高院可以将案件发回S市中院一审。B选项说法正确。
对于C选项,解题时要注意,“仅……”意味着两罪在事实认定上没有问题,仅是一罪的量刑不当。根据《法院解释》第429条的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
对于D选项,解题时注意,“有遗漏的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明原判在认定事实上不清楚,根据《法院解释》第429条的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
7. 某普通合伙企业共有甲、乙、丙、丁4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下列关于甲、乙2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有?______
A.甲或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不得互相干涉
B.甲和乙一致同意,可以将合伙企业名下的房产转让
C.甲等4人均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D.甲等4人均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A
B
C
D
ABD
[考点] 合伙企业法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因此A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B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并不是绝对不能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只要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然可以进行交易。故D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C项正确。
8. 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之一
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C.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政府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级政府备案
A
B
C
D
ABC
[考点] 环境保护法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因此ABC项正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应当是省级政府制定,报环保部备案。因此D项错误。
9. 根据《环境保护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权和职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B.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A
B
C
D
ABCD
[考点] 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环境规划制度、环境监测制度、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政府监管责任制度)
[解析] 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是环境资源法中的高频考点,往年试题往往侧重于对一个或两个具体制度的考查。本题的创新及难度源自于整合了多个环保基本制度这种命题“套路”,在近年经济法试题中也曾出现过。
选项分析:
《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A项正确。
《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B项正确。
《环境保护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C项正确。
《环境保护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D项正确。
10. A区的甲公司认为B区的乙公司生产的给料机侵犯其商业秘密,为保全证据,向乙公司仓库所在的C区法院申请查封了仓库中3台给料机。机器查封10日后,甲公司向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受理了案件。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C区法院应当责令甲公司提供担保
B.C区法院应当主动将查封的给料机移交B区法院
C.C区法院查封时可要求甲公司派员到场
D.如乙公司认为查封错误受到损失,应向C区法院起诉
A
B
C
D
AC
[考点] 证据保全的程序
[解析] 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修正对证据保全制度有较多新增规定,法考复习应予以关注。本题主要对诉前证据保全的担保、证据移转、保全方法等规定予以命题,还涉及对证据保全和其他保全制度的内在适用关系的考查。选项D是主要干扰项,《民诉解释》并未明确第27条能否适用于证据保全,需要借助于保全制度的内在适用关系予以判断。
选项分析:
《民事证据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据此,C区法院查封了乙公司的给料机,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甲公司提供担保。选项A正确。
《民事证据规定》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据此,C区法院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B区法院。C区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移交保全证据。选项B错误。
《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选项C正确。
《民事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据此,证据保全错误索赔应参照其他保全制度的规定。又根据《民诉解释》第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如乙公司因证据保全受到损失起诉,应由受理案件的B区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C区法院管辖。选项D错误。
11. 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A
B
C
D
AC
[考点] 劳动法
[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A项正确。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情形,故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只有劳动者对该裁决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因此B项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题述案例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乙区,而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甲区。因此C项正确。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题述案例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不是用工单位,所以不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
12. 诚意商行是秦某和郑某共同出资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于2020年4月份完成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约定秦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2020年3月,在合伙企业筹备阶段,秦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和甲公司签了一份购买测温仪的合同。2020年5月,郑某了解到乙公司还有测温仪存货,遂以合伙企业名义和乙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后来市场测温仪需求大降,甲公司现在要求还款,乙公司要求履行合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秦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购买测温仪的合同,不得以诚意商行的名义签订
B.乙公司无权要求郑某承担责任
C.乙公司可主张秦某、郑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郑某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故乙公司无权要求诚意商行履行合同
A
B
C
D
BD
[考点] 合伙企业法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因此A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既然诚意商行约定了秦某为事务执行人,则郑某无权对外代表诚意商行,但该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有权要求合伙企业履行合同。因此D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因为诚意商行和乙公司的购销合同有效,债权人乙公司可以主张普通合伙人秦某和郑某对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
13. 中国甲公司的一项发明在中国和A国均获得了专利权。中国的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中国地域内的专利独占实施合同。A国的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A国的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中国的戊公司、庚公司分别从丙公司和丁公司进口这些产品到中国使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权
D.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A
B
C
D
BD
[考点] 专利权
[解析]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因此,乙公司擅自许可丁公司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对甲公司构成违约。因此B项正确。侵权专利产品不适用“专利权用尽”规则。因未经专利权人甲公司许可,丁公司在A国制造并出售的专利产品属于侵权专利产品,不适用“专利权用尽”规则。庚公司将丁公司在A国生产的专利产品进口到中国的行为,属于对甲公司在中国享有的专利权的侵犯。因此D项正确。
14. 关于诉的分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______
A.丰庆公司诉请法院解除其与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赵某诉请法院确认其丈夫杜某为失踪人,属于确认之诉
C.徐某起诉张某归还欠款,诉讼中徐某死亡,原告变更为其子小徐,属于变更之诉
D.楼上邻居擅改公共管道,胡某诉请恢复原状,属于给付之诉
A
B
C
D
ABC
[考点] 确认之诉(内容)、给付之诉(内容)、变更之诉(内容)
[解析] 诉的分类属于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已有两年未命题考查二鉴于该知识点的基础性地位,前些年几乎每年必考,法考复习中应予以充分关注。本题以非讼程序、诉讼承担作为解题干扰信息,考点没有明确的解题依据,需要考生对各类诉的内涵、诉的分类理论的适用前提准确把握方可准确作答。还需要注意,形成之诉必须基于形成诉权而提起。
选项分析: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形成之诉必须是原告基于形成诉权(如撤销权)提起的诉讼,而一般形成权(如解除权)并不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只要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可发生效力。合同解除诉讼的本质不是通过判决来解除合同,而是要求法院对已解除的合同状态予以确认,因此丰庆公司请求法院解除其与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确认之诉。选项A错误,当选。
诉的分类理论仅适用于诉讼案件。选项B是宣告失踪案件,属于民事非讼案件,不适用诉的分类理论。虽然选项中出现了“确认”两字,但其与确认之诉风马牛不相及。选项B错误,当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选项C是因诉讼承担而变更当事人,这并非改变或消灭原有的借贷法律关系,因此不属于变更之诉。选项C错误,当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将公共管道恢复原状属于积极的行为给付,该案属于给付之诉。选项D正确,不当选。
15. 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A
B
C
D
CD
[考点] 商标权
[解析]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逍遥乐”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甚至可以说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乙公司抢先注册“逍遥乐”商标侵害了甲公司的在先权利,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因此A项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因此B项正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若“逍遥乐”被核准注册,在先权利人甲公司可在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C项错误。根据上述《商标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商标抢注行为,只能通过商标的异议程序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程序反对抢注的商标,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只有在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仅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虽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受限制,即使“逍遥乐”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是如此。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侵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加害人仅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D项错误。
16. 甲公司给乙公司出票,银行已经承兑。乙公司到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发现甲公司余额不足,遂口头告知拒付。这时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致电乙公司要求还款,乙公司答复说用汇票支付,遂将汇票从银行处要回并背书给丙公司。丙公司又提示银行付款,也被银行口头拒绝。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务因交付票据而消灭
B.银行口头拒付,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C.乙公司不得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D.甲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A
B
C
D
BC
[考点] 票据法
[解析]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据此,银行拒绝付款,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以方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银行口头拒付,若导致乙公司无法行使追索权,银行应对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因此B项正确。《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据此,乙公司被拒绝付款后,不得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因此C项正确。若背书转让的,称为期后背书,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乙公司需对丙公司承担汇票责任,但不能因交付票据终结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务。因此A项错误。《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背书是期后背书,不适用本条规定,丙公司只可向乙公司主张票据责任,而甲公司和银行对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D项错误。
17. 张某担任甲市乙区法院的副院长,关于相关主体行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______
A.经院长授权,可担任乙区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
B.其父可同时担任甲市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C.受院长委托,可主持乙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D.若其退休,两年内不得到乙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
A
B
C
D
ACD
[考点] 审判机关(审判组织)、法官
[解析] 法官制度是法考中的高频考点,2019年修订《法官法》又有诸多新增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是2022年法考大纲新增法律法规。本题遵循“逢新必考”规律,以张副院长的行为为主线,对法官任职回避、法官考评委员会、法官离任后任职限制等知识点子以综合命题,还附带对审判委员会的类型予以考查。本题A和C选项采用“无中生有”之法,以副院长不能担任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基层法院不能设立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作为命题陷阱。虽然各选项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考查点很细,对知识点记忆精确度要求很高,难度颇大。
选项分析:
《法官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据此,张副院长无权担任乙区法院考评委员会主任。选项A表述错误,应选。
《法官法》第23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张副院长之父可以担任上一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选项B表述正确,不应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6条第3款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据此,张副院长可以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但乙区法院不允许设立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选项C错误,应选。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4条第2项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据此,张某担任副院长,属于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退休后3年内不得到乙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选项D错误,应选。
18. 甲公司中标了某市人社局的医保支付软件,测试成功后人社局下文要求市内两定机构(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安装使用,于是两定机构纷纷使用该软件。后甲公司全资设立乙公司,并将全部社保业务转交给乙公司。乙公司为扩大销售收入,与两定机构签订合同,要求必须购买加密键盘和读卡器,否则不安装该软件。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本案所涉及的相关商品市场应确定为医保支付软件市场
B.本案所涉及的相关地域市场应确定为某市
C.甲、乙公司共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D.人社局下文要求两定机构安装使用该软件,构成行政性垄断行为
A
B
C
D
AB
[考点] 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解析] 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中考试频率最高的知识点,本题涉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被考查多次。本题考查的“相关市场”的认定、行政性垄断的认定,在以往考试中也已考过,但本题还新考查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的认定。
选项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中标了某市人社局的医保支付软件,在该市医保支付软件上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因此本案中该商品范围为医保支付软件、该地域范围为某市。A、B项正确。
《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因此本案中乙公司强制搭售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甲、乙公司虽系母子公司,但也是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甲公司并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C项错误。
某市人社局通过招投标公开选择了甲公司的医保支付软件,且两定机构安装使用并无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从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分析,虽主体符合,但人社局既未实施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机制、损害公平竞争秩序、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严重后果。D项错误。
19. 2020年7月1日,某区公安分局以王某涉嫌伤害罪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2月12日,王某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5日,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8月30日,王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区公安分局和区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王某取保候审期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C.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王某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D.王某有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A
B
C
D
BD
[考点] 刑事司法赔偿
[解析] 本题为综合性试题,旨在通过具体案例的设计综合考查考生对刑事司法赔偿具体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具体内容涉及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赔偿范围、赔偿程序和赔偿方式等,需要考生对刑事司法赔偿的相关规定有较好的把握。
选项分析:
《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区检察院。A选项的说法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据此可知,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期间并未被实际羁押,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B选项说法正确。
《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据此可知,C选项说法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前述第17条规定可知,本案中王某有权提出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D选项说法正确。
20. 关于逃税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马某为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公司涉嫌逃税300万元,占应纳税数额90%,但税务机关未向其追缴。马某成立逃税罪
B.范某2014年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行政处罚,2018年逃税200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的80%,但税务机关未向其追缴。范某构成逃税罪
C.黄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指使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200万元,占应纳税额的97%,且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黄某成立逃税罪
D.丁某非法购买并使用多副军车号牌,逃避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数十万元,且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丁某应以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与逃税罪数罪并罚
A
B
C
D
CD
[考点] 逃税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于逃税罪犯罪构成的理解与掌握程度逃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但是,逃税罪有个特别的处罚阻却事由,即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要特别注意。
选项分析:
税务机关的处理程序是追究行为人逃税罪刑事责任的必经前置程序,马某未经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因此不成立逃税罪。A项错误。
逃税罪的事实处罚阻却事由在适用时有例外规定,即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里规定的“2次以上行政处罚”中的“2次”,是指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逃税,即第三次再逃税的,才不适用处罚阻却事由。范某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因此追究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仍然应当适用处罚阻却事由,由于税务机关未向其追缴应当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据此,范某不成立逃税罪。B项错误。
黄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管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然未补缴,成立逃税罪。C项正确。
丁某的两个行为分别符合逃税罪与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数罪并罚。D项正确。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二、多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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