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1. 孙某与公证员丁某是远房亲戚。2009年8月,孙某单独找到丁某,申请公证其与被扶养人吴某签订的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只写明吴某死后,将全部遗产赠给孙某,但并未规定孙某应尽的义务。丁某接过协议书后,便出具了公证书。
问:本案中公证员丁某违反了公证活动的哪些基本原则?为什么?
丁某违反了下述原则:
(1)回避原则。本案中公证员丁某与孙某是远房亲戚,属于应回避情形,因此其应当回避。
(2)合法原则。协议书中只规定了孙某享有的权利,并未规定其应尽的义务,这种协议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公证员丁某并未作具体审查,便出具公证文书,也属非法和无效的。
2. 2009年6月,公民丁某因经营需要向其朋友李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利息为2‰,丁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丁某借款后,不料市场有变,货物到货后销售不畅造成商品积压。借款到期后,李某即向丁某主张债权,丁某承诺3个月后一定还款,若到时无法偿还,可以自家经营用房(价值人民币37万元)折价归还。为证明还款诚意,丁某同意与李某办理借条及还款保证公证事宜。李某听说有一种公证方式,若债务人承诺到期还款,但因敌不能还款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员宁某在受理该业务并征得双方同意后,为其出具了该种公证文书。
问:该公证法律效力如何?
宁某为其办理的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公证员于某在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后,多次和他人谈论该公证书的内容。
问:于某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为什么?
于某违反了公证活动中的保密原则。我国《公证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