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二、判断题1. 甲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向债务人行使了履行债务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对 错
A
[解析] 诉讼时效中断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所以,此题是正确的。
2. 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是:抵押权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质权则以动产为标的物。
对 错
B
[解析] 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解析] 质权的标的物不仅仅是动产,还包括权利质押。
3. 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无效。
对 错
A
[解析] 债权转移
[解析] 依照我国法律,债权转移时,只须通知债务人即可;而债务转移则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
4. 违约方依约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已支付定金的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
对 错
B
[解析] 民事法律责任
[解析] 依我国合同法第u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两者不可同时使用。
5. 出租车在马路上待客空驶是要约,乘客打车是承诺。
对 错
A
[解析] 要约、承诺
[解析]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不同于要约邀请之处就在于其具有内容及效力上的确定性。出租车待客是具有确定性的,只要有人打车,就必须接客,所以为要约。
6. 下大雪清扫路面,避免行人跌伤,构成无因管理。
对 错
B
[解析] 无因管理的特点
[解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为他人管理事务”必须是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所以此题为错。
7. 继父母虽非亲生父母,但只要尽了抚养义务,即可继承继子女的遗产。
对 错
A
[解析] 继父母、继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
[解析]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法律规定。
8.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之一是:前者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而后者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对 错
A
[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解析] 两者的区别为:第一,责任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而缔约过失责任不需要有合同的成立。第二,两者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为法定责任,违约责任为约定责任。第三,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等多种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以损害赔偿作为其责任形式。第四,赔偿范围不同,第五,赔偿的限制也不同。
9. 李某的未成年人儿子在学校将他人打伤,李某与学校虽无过错,但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 错
B
[解析] 未成年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 160、16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且,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只适用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强制许可也可以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对 错
B
[解析] 强制许可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才可以适用强制许可,而外观设计不适用。
五、论述题1. 试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状态。损害后果是侵权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有违法性,才称得上侵权行为,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民事责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成立。(4)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的加害行为时,其对该行为将导致的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试评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1)该条法律是关于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的规定。(2)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①从主体上看,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②从客体上看,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③从内容上看,相邻关系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4)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主要相邻关系是:相邻土地通行或占用关系;相邻截水、排水关系;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相邻房屋滴水关系;相邻地下物或植物危及安全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5)处理以上相邻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是: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该原则要求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如相邻一方必须在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②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该原则要求相邻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互助的精神协商解决相邻关系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如对于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形成的历史通道,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堵塞。因堵塞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6)该条的立法意义在于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发挥不动产的效益。
六、案例分析题1. 1995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个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的手中。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7月 4日,加工厂按合同约定将30万元定金汇人A市工商银行张某指定的账户。后因种种原因,张某组织货源不成,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便找到刘某,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所签,且定金未汇人本公司账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加工厂诉至法院。
请回答: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试作简要分析。
(2)食品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四个:①食品公司经理与个体户张某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代为转送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②张某和食品公司之间的无权代理关系,张某超越委托转送材料的授权范围,未经食品公司同意,擅自与粮油加工厂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属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③A市食品公司与B市粮油加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是无权代理人,玉米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食品公司和食品加工厂;④张某与食品公司发生侵权行为之债关系,张某未经许可擅自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食品公司造成了损害。
(2)食品公司应对张某行为承担责任。因为张某持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粮油加工厂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
(3)本案应作以下处理:①张某与粮油加工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②合同届期没有履行,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和定金罚则的适用,粮油加工厂有权进行选择;③食品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一、填空题1. 享有______和______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______犯罪,可以______、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管制的期限,为______以上______以下。
4. 追诉期限从______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______起计算。
5.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______、 ______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二、判断题1. 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 )
对 错
B
[解析] 刑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 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对 错
A
[解析]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解析] 危害行为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故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是危害行为。
3. 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对 错
A
[解析] 共同犯罪
[解析]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故故意内容不同而同时实施犯罪的,不是共同犯罪。
4.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均为结果犯。
对 错
A
[解析] 结果犯的概念
[解析] 根据刑法学理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害罪、盗窃罪、诈骗罪都是以是否发生犯罪结果确定是否既遂的犯罪,故这几种犯罪都属于结果犯。
5. 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
对 错
B
[解析] 共同犯罪形式
[解析] 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
6. 具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对 错
A
[解析] 立功
[解析] 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 对于累犯,不适用减刑。
对 错
B
[解析] 减刑
[解析] 我国刑法对于累犯,只规定不得假释,没有规定不得减刑。
8. 特赦是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所以,特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对 错
B
[解析] 特赦的法律后果
[解析] 特赦后再犯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构成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第 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此处规定的“赦免”即指特赦。
9. 持刀致人死亡的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 错
B
[解析]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解析] 持刀致人死亡的情况非常复杂,并非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等等。
10. 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 错
A
[解析]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解析]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即为抢劫罪。
三、单项选择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四、多项选择题(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七、分析题1.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要求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法条评析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
乙某,男,18岁。
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他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以当场使用暴力(携带凶器)的方式,迫使他人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并且甲、乙二人都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2)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都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甲、乙共同密谋实施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甲、乙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甲、乙因未遇见行人,并未抢到任何财物,而抢劫犯是典型的结果犯,故二人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甲、乙的供认是自首行为。二人虽是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经盘问后做的供述,但他们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甲的行为不构成累犯。累犯要求前一个犯罪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本案中甲某的前罪判处的是拘役6个月,不符
合累犯条件。
(6)乙某已满18周岁,不符合刑法第 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
2. 法条评析
《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1)本条是关于侵占罪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侵占罪,是指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一款仅规定了侵占罪的一种情况即侵占他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情形。
(2)该款侵占罪的构成特征表现在:
①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侵占罪的对象既包括私人所有财物,也包括公共财物。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侵占行为是以非暴力手段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序一般较轻,因此,只有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其犯罪对象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定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拒不退还是指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时,仍不退还。
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第3款规定本条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该罪的被害人不提起诉讼的,司法机关不主动对侵占罪的行为人进行追究,即“不告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