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选项是正确的)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
五、法条分析题1.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本条是关于绑架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此条款所规定的罪状属于叙明罪状。
据此,绑架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本罪的法定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和绝对确定的死刑的结合,包含两个量刑幅度。其中,构成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上述第一个量刑幅度,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上述第二个量刑幅度,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六、案例分析题1.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张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三人事先商定行窃即意味着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然后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从盗窃的数额来看,只有人民币200余元;尚未达到盗窃罪成立所必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在盗窃过程中,王某为了抗拒抓捕而对胡某使用了致其死亡的暴力行为,属于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行为,只能由王某单独承担责任。据此,张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王某实施的盗窃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就是说,他的行为尚未构成盗窃罪,但是,其当场使用暴力致民警胡某死亡,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对他的行为,可按照抢劫罪论处。
2.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
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199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之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是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有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李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保管本单位奖券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已经中奖的奖券加以侵吞,且中奖的奖券属于公共财物,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李某在实施贪污行为的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属于犯罪中止,李某的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因此,对李某应当免除处罚。另外,李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本单位领导找其谈话后,主动将奖券交给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构成自首,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判断题1. 保证合同应当由保证人与债务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对 错
B
[解析] 保证合同的订立
[解析] 保证合同由债权人与保证人订立,因此提法错误。
2.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违约方可以在违约金和定金之间进行选择。
对 错
B
[解析] 违约责任
[解析] 违约金与定金并存时,非违约方可以择一行使,而不是违约方。
3. 以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
对 错
B
[解析] 权利质权
[解析] 股票出质,分两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出质,登记于股东名册时生效;股份公司以登记于证券登记机构时生效。所以,本论述错误。
4.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
对 错
A
[解析] 表见代理
[解析]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但表见代理本质是无权代理。因为代理人无代理权。
5.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 错
B
[解析] 诉讼时效
[解析]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题中表述不全面。
6. 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 错
A
[解析] 继承人的确定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0—12条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 相邻关系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基于合同的约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 错
B
[解析] 相邻关系
[解析] 相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
8. 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是,二者均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对 错
B
[解析] 留置权和质权
[解析]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
9.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 错
A
[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个体工商户对外所欠的债务,由其家庭财产或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对 错
A
[解析]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负担
[解析] 个体工商户对外所欠的债务,由其家庭财产或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三、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
五、辨析题1.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其说法加以辨析。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相对于他物权而言,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对标的物行使其支付配权。因为所有权人行使权利时,不能滥用权利,阻碍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使,第二,如果所有物上设立了他物权,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受到了限制。
总之,所有权是完全物权,但权利人行使权利受到限制。
六、法条分析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该条法律是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立法意义在于:允许当事人根据特殊要求,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中,约定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从而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条件的法律特点是:第一,条件未来性;第二,或然性;第三,意定性;第四,合法性;第五,特定的目的性。
条件的种类与效力:第一,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第二,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如果将上述两类事件结合在一起,会出现如下四种组合:肯定的延缓条件、否定的延缓条件、肯定的解除条件、否定的解除条件。
七、案例分析题1. 张山在回家的路上,拾得一只名贵宠物狗,张山将该狗带回家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某日,张山牵着该狗外出散步,遇见领着10岁的女儿玩耍的李文田。于是,两人聊起天来,未顾及小孩,结果李文田的女儿被该狗咬伤,花去医疗费人民币500元,并在脸上留下疤痕。李文田要求张山承担其女儿的500元医疗费,并要求赔偿其女儿被狗咬伤脸上留下疤痕的精神损害。此时,狗的主人刘卓从报上得知狗的下落,找到张山认领。李文田也向刘卓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张、刘二人均以李文田自己未照看好女儿为由,拒绝李文田的要求。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该案纠纷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1)五种民事法律关系。张山拾得遗失物;张山对李文田女儿的动物侵权关系;张山对李文田女儿精神赔偿法律关系;李文田对其女儿监护失职的责任;张山发布寻找失主的广告。
(2)张山应赔偿李文田女儿的医疗费 5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由于监护人李文田监护失职,可以适当减轻张山的赔偿责任。
张山应将宠物狗返还给刘卓,但可以要求饲养费用。
理由:第一,动物侵权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张山作为动物管理人,没尽到管理职责,负赔偿责任。第二,对于人身权的侵害,导致精神侵害,侵权人应负精神赔偿金。第三,李父母对女儿监护失职,可以适当减轻张山的赔偿责任。第四,根据拾得遗失物规定,拾得人应返还拾得物,但可以要求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