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条分析题1. 《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试分析该法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及犯罪构成特征。
(1)本条的罪名是间谍罪,罪状是叙名罪状。
(2)构成特征:①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②客体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具备上述三种间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间谍罪。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④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六、案例分析题1. 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已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 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交代了罪行。案发后查明:(1)甲已有3个月身孕;(2)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3)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末归;(4)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
(3)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
(4)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5)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乙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5)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辩析题1. 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井水不犯河水”。请运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加以辨析。
井水不犯河水本来意思是指各管各的,互不相犯。考虑到特定的词井水与河水的关系,可以对应民法里面的不动产物权,即大家在行使自己的不动产物权的时候,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但是有一个例外,是相邻关系,特别是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即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合理扩张,而相邻人必须负担一定的义务,对自己的权利有必要的限制。
十一、法条分析题1.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试分析该法律规定。
(1)该条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2)该项制度的意义在于,既要鼓励助人为乐,又要适当限制擅自干预他人的事务。(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管理他人的事务;二是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三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四是管理他人事务不违背本人的意思并采取有利于本人的方法。(4)其法律后果主要是: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