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7. 甲在封闭的高速公路行使时,突然一行人横穿马路,甲刹车不及,将该行人撞死。甲的行为属于
- A.间接故意
- B.过于自信过失
- C.疏忽大意过失
- D.意外事件
A B C D
D
[解析]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解析] 认定犯罪主观方面应当有清晰的知识结构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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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因素 |
认识程度 |
意志因素 |
直接故意 |
明知 |
必然或可能 |
追求 |
间接故意 |
明知 |
可能 |
放任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明知 |
可能 |
自信能避免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不明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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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预见 |
意外事件 |
不明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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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预见 |
本题中,甲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行车,没有预见到会有行人中途横穿,也不可能预见,属于无罪过事件中的意外事件。
五、法条分析题1.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
(2)该条中“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含义是什么?
(3)该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4)假如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官却判处甲八年有期徒刑,作出这种判决的依据可能是什么?
(1)①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①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罚金;②也可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
(3)指刑法如果已将某些诈骗行为另外规定为特别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在本条与这些特别条款竟合时,特别条款优先适用,排斥本条适用。
(4)①甲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②甲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但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六、案例分析题1. 杨某原系某县食品卫生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刘某与相邻开酒店的蒋某因抢顾客发生争执,刘某怀恨在心便找到杨某,让杨某帮忙整治一下蒋某。于是,杨某来到蒋某的酒店,诬称蒋某的酒店卫生不合格,不容分说强令蒋某停业整顿,并扣缴了蒋某的营业执照,致使蒋某一个月未能正常营业,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使该酒店的声誉受到了严重影响。
问:对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在本案中,杨某是食品卫生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负有检查食品卫生的职责。但他违背其职责要求,假公济私,滥用职权,对蒋某的酒店故意挑三拣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程序,擅自责令其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致使蒋某酒店声誉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杨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依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辩析题1. 2001年,万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李某从万某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并以其所有的贵重红木家具(价值约12万元)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李某在没有通知万某的情况下就把家具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亲戚杨某,李某亦未告知杨某该家具已作抵押。万某找到李某交涉,李某却说:“这是我的东西,我想卖就卖。”
李某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李某的主张不能成立。“这是我的东西,我想卖就卖”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够成立。根据民法原理,物权是绝对权,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干涉。
但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往往给予所有权的行使以一定限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在本案中,李某转让家具之前既未通知万某,亦未告知杨某家具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而且李某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转让家具,损害了抵押权人万某的利益,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李某所谓“这是我的东西,我想卖就卖”,应以不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为条件,抵押权人于抵押物价值受侵害时,享有保全其抵押权的权利。
十一、法条分析题1.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分析该法律规定。
(1)该条法律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2)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3)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必须一方获得利益;二是必须他方受到损失;三是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是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4)不当得利法律后果在于:其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受益人(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受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和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但也要视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其责任的大小,受益人是善意的,其返还的利益范围仅以利益的存在部分为限,如受益人是恶意的,其负全部返还的义务。
十二、案例分析题1. 2001年9月8日下午,某村村民李某饲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李某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养猪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到,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脱责任,纠纷不断。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
问:谁的主张能够成立?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1)需要有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饲养的动物一般指家畜、家禽和驯养的野兽,也包括鸟、鱼、蜂、蛇等动物,甚至还包括已经逃逸、遗失的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伤人是指基于动物的本能所造成的他人的损害,如狗咬人、马踢人等,而非指动物在他人的驾驭、支配下造成的损害。(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者不能以自己对动物的致损后果没有过错来主张免责,但是,如果能证明动物所致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证明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狗和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一般人根本不会预见到打狗会造成这样一连串的后果,因此对林某来说,高老太受伤属于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为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由于不能预见,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加以避免或预防,因此他没有过错。这种抗辩仅适用于过错责任的场合。意外事件常见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外在因素的介入,引起无法预见的因果序列变化。二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某种致损风险,由于其发生几率极低,为通常的注意所不可预防。主张成立意外事件者,必须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其一,损害的发生归因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其二,行为人已经尽到他在当时应尽的注意。至于该外来原因是否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则在所不论。意外事件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抗辩事由,所以林某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作为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养狗人李某和养猪人麦某作为动物所有人和管理人,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二是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的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共同性并不以数个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联络为要件,只要各行为人对行为所致损害后果上有过错,且各行为相互间的联系构成引起损害后果的统一原因即可。三是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共同侵权行为种类大致有以下几种:(1)基于一个共同意思联络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2)基于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3)基于共同关联行为和分别过错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4)基于分别过错行为的结合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5)在相同时间、相同地点从数个相同行为人中不能确认谁是加害人。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包括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关系。从外部关系讲,共同侵权人对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从内部关系讲,还存在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分配和追索,即确定每一个共同行为人应承担的份额,并在共同行为人之一人偿付了全部损失后,其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索,直到其全部追索完毕。在本案中,李某的狗叼走林某肉铺的肉,麦某的猪于无人看管时在外游荡,狗撞到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和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并且没有抗辩事由存在的情况,所以李某和麦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