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1. 甲企业和乙企业签定合同时,把甲企业的名称转让给乙企业,此合同无效。
对 错
A
[解析] 企业名称的转让必须取得企业登记机关的批准。
3.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转让。
对 错
A
[解析] 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对某些由申请人支付一定的价款,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
4. 领导武昌起义的是同盟会。
对 错
B
领导武昌起义的是文学社和共进会这两个革命团体,而不是同盟会。
5. 国务院各部门的设立是由国家主席决定的。
对 错
B
[解析]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10. 保证合同应当由保证人与债务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对 错
B
[解析] 保证合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达成的就第三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保证合同是作为第三人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方式。因此,保证合同当事人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也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
11. 遗产的范围不包括劳动抚恤金等属于个人人身性的财产。
对 错
A
[解析] 遗产的范围包括:①公民的合法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合法的生产资料;⑥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其他合法财产。同时,依司法实践,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作为遗产。下面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①家庭共有财产中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②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③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财产;④按文物法的规定,应归国家所有的文物,但国家所给予的报酬则列入遗产范围;⑤某些人身权利,比如生前所获得之抚恤金,著作权中署名权等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12. 批评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
对 错
B
[解析]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因此最轻的党纪处分是警告。
16. 行政处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
对 错
B
[解析] 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18. 法的执行,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对 错
B
[解析] 法的执行,又称执法。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的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本题题干所述是法的适用的概念,故题干所述错误。
四、案例分析题1. 周某,东南某大学计算机系毕业,打工两年后,筹集资金35万元,在上海市某区租房2间,几番周折,终于在1998年9月申办成立了以周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由5人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网络产品开发。由于网络产品开发属高科技产业,依照有关规定,某区税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免去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条件,鼓励其进行高科技开发。2001年11月,3年的免税期到期后,周某仍以“公司经营不善,无纳税之能力”为由拒不交税。
问:私人企业拒不纳税怎么办?
本案涉及行政实体法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具体规定。依据该法,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纳税也是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为了鼓励高新科技产业,某区税务局依法免除其公司的3年所得税也是正确的。但是,3年免税期过后,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拒不交纳,否则构成违法行为。
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免税期满后拒不交纳税款,是不是税务机关就毫无办法呢?当然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即实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①行政强制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然,没有强制权的机关需要强制执行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②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也并非所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都适用行政强制,而是要求违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行政强制的条件才可适用。③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④行政强制具有可诉性,即对行政强制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本案中税务局完全可以对周某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强制,如冻结账号、强行划拨若干款项充抵税收等。
2. 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啰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块。”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块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②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③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和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20元。
④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2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⑤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⑥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当场缴纳的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