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1. 简述密尔的代议制政府建设方案。
(1)实行精英民主。只有精英统治,民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并富有成效。一个自由的政府必须造成一种保证精英人物成长的自由气氛和发现并任用精英人物的政治习惯。(2)以比例代表制替代多数代表制。密尔认为,真正的代议制民主是代表一切人而不是仅仅代表多数的民主政体。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国家里,每个部分或任何部分的人都会有其代表。(3)保障少数代表在议会的对抗职能。通过有教养的少数来制衡民主制的多数专制。(4)主张扩大选举权。代议民主制政体是代表一切人而不仅仅是代表多数人,密尔主张,在一个充分发达和文明的国家里,不应当有贱民,不应当有被取消的资格的人,除非由于他自己的过错,主张妇女和男子同样应有选举权。(5)议会实行两院制。
2. 简述代议制机关议事规则的要求。
(1)议事规则必须是事先制定的,并以法律(议会法)的形式加以规定;(2)议事规则要体现平衡原则,要做到保护代表各种不同人群的代表的权利,甚至包括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保护由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3)所有决定都必须经过充分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
3. 简述法治的内涵。
(1)法治与自由。作为近代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法治首先是与自由联系在一起的;(2)法治与自然法。法治概念的第二个涵义在于是否承认高于制定法的自然法的存在。在近代,自然法观念被普遍接受,自然法被认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的成文法都来自自然法,自然法居于实在法之上并指导实在法,任何与自然法相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只有当自然法成为约束制定法的最高准绳,法治才能实现。
4. 简述戴雪在《宪法精义》中指出的法治的三个特征。
(1)法治意味着正常的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它与专制权力的影响相对立,并且排斥专制的存在、特权的存在乃至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存在;(2)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说意味着所有阶层平等地服从由普通法院实施的国家普通法;(3)法治可以被当做表达一个事实的公式,即宪法的法律,属于宪法法典组成部分的法规,在由法院加以界定并实施时,它们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个人权利的结果。
5. 简述宪法具有其特殊属性,又具有与一般法律本质上的一致性的表现。
(1)宪法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2)宪法仍然是法,在本质上同普通法律一致。“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可能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
6. 简述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
(1)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和公开的;(2)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司法必须独立。
7. 简述法律的普遍性的内容。
(1)法律的适用不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人群,而是所有的人和一系列相同的事物,即不分性别、出身、种族、信仰、地域、场所,这意味着不能选择性地立法和执法;(2)法律的规范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如正义、人权、自由、平等、尊严等等,它们都是不因时间、地点而变化的永恒法则。
8. 简述二战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
(1)公民不分性别、职业、种族、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享有公民投票权。(2)随着奴隶制度和种族歧视政策的废除,少数民族和有色人种开始享有同白种人同等的政治权利,同等的劳动权、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也可以平等地参与竞争性政府的公职,担任公共机构的职位和职务。(3)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政府官员,凡触犯法律皆绳之以法,任何人都没有法外特权。(4)最重要的是司法平等,即普遍公民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并同等地依法治罪。
9. 简述司法独立的内容。
(1)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预;他们在审理、判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只根据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2)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司法独立必然要求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在权限上分立,在机制上制衡。(3)为保证法官独立审判,制定相应法律条款以保护法官地位和权力不受侵犯。如终身职务,司法上的豁免权,等等。
10. 简述分权制衡原则的内容。
(1)权力的分立是指政府的权力主要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开来交给不同的政府机构。(2)制约与平衡是使三种权力混合起来,让政府的三个部门互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