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空题1. 订立合同,对当事人的资格要求是:应当具有相应的______能力和______能力。
2. 我国旅游发展的总方针是______、______、______。
大力发展入境旅游 积极开展国内境旅游 适度发展出境旅游
3. 旅游安全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______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______者。
4.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需缴纳______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需缴纳______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内旅行社,需缴纳______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
5. 外国旅游者处于本国的______优越权之下,本国的______优越权之下。
6. 申请设立门市部的旅行社,应当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______,并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______个工作日内报批备案。
7. ______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______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8. 我国对公民自费出国旅游采取的方针是______,现阶段主要是以______方式开展出国旅游制度。
9.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接到______,经审查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______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______化石和 ______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五、案例分析题1. 牛先生参加了Y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成都、乐山、重庆、三峡、宜昌十五日游”,预交了全额旅游费用3200元。按照行程计划,旅游团将返回成都的前一天晚饭时导游向大家宣布了一件突发事件:由于山体塌方,返回成都的道路被阻,旅游团只能滞留九寨沟,等待交通恢复。旅游团滞留九寨沟一天后,交通恢复,启程返回成都。由于长江游船的船票和从宜昌返回旅游出发地的火车票已经预定,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旅行社的导游与牛先生等旅游者商议,决定取消乐山一地的旅游活动,按时赶赴重庆,衔接下一段的行程。接下来的旅游活动按照行程计划顺利完成。牛先生返回后向旅行社提出,乐山旅游活动取消,旅游费用应该退还。旅行社认为,取消乐山旅游活动系不可抗力造成的,不予退费。旅行社反过来要求旅游者牛先生支付滞留九寨沟期间发生的费用。
请问:(1)滞留九寨沟期间的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有何依据?(2)乐山一地的旅游费用是否应该退还旅游者?有何依据?
(1)旅行社不承担滞留九寨沟、不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计划按时返回成都的责任,旅游者在因此九寨沟滞留期间发生的直接费用,如:住宿费、餐费等,应该由旅游者自行承担,如果旅行社先行垫支,旅游者应当退还此笔款项。
滞留九寨沟系不可抗力所致,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山体塌方,造成道路阻隔、交通中断,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旅游者支付的团款中所含的乐山一地旅游活动的费用,旅行社应该退还旅游者。
为减少更大的损失,取消乐山一地的旅游活动,旅行社的安排处置得当合理。因不可抗力——山体塌方、交通阻隔,旅游团滞留九寨沟一天。当然,比较理想的处置结果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行程顺延,完成旅游计划。但是,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已经预定了长江上的游船和返程火车票,如果顺延,势必要重新购买游船票和火车票,在旅游旺季临时更改游船票和火车票比较困难。两相比较,应选择损失较小的方式。故旅行社决定取消乐山一地的旅游活动,安排旅游团直接赶赴重庆。旅行社这样的安排处置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2. 1999年10月1日,济南旅游者郝某等7人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遂前往
某旅游一条街,只见有一辆旅游车上一位佩带某旅行社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正在招徕客人前往威海一日游。因该车旅游线路、价格较为合理,郝某等7人当即决定购票上车参加该旅游团。该旅游车在前往威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郝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紧急送医院救治后先后出院回到济南。
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作了处理,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进行了调解处理。郝某等旅游者认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乘坐旅行社的车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旅行社理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为此,向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到投诉后,旅游质监所即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旅游经营者,该旅游车上的导游属该非法经营者所临时雇用:而该旅游车则是该非法经营者从某宾馆临时租用。并查明,该导游所属旅行社不知晓此事。
请问:
(1)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如何处理?有何依据?
(2)对该导游人员如何处理?有何依据?
(3)旅游质监所是否能向郝某等旅游者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请求赔偿吗?有何依据?
(1)在此案中,该旅游团的组织经营者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属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导游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经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在本案中,该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受雇于非法经营者进行导游活动,因此,旅游质监所对该导游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3)旅游质监所对郝某等旅游者的赔偿要求,可以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这是因为:第一,对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者,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只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责令其对旅游者进行损害赔偿,实质上认可其是合法经营者。
第二,由于该起损害赔偿是由非法经营者造成的,那么,本案属于公民之间的损害赔偿不属于旅游管理部门管辖,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