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2004年6月7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争执,后发展为相互撕扯。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场治安室肆意殴打。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2004年7月20日,刘某一面对李某提起刑事诉讼,一面向李某所在地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该市公安局以李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不予受理,而建议刘某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刘某于2004年12月1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问:1. 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为什么?
李某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因为,李某对刘某的伤害发生在其执勤过程中,李某是作为执勤民警处理打架纠纷,对刘某肆意殴打,并造成刘某终身残疾的,因而,不属于个人行为。
2. 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丁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应当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赔偿义务机关某市公安局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刘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两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判决该案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3. 某市丝绸厂因经营困难,为扭亏而超出经营范围倒卖蚕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发现后,作出处理决定:对丝绸厂处以罚款,上缴财政。丝绸厂不服,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省工商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工商局处理决定。丝绸厂仍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丝绸厂超经营范围倒卖蚕茧,违反有关规定,属非法经营行为。省工商局对其违法行为所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合法,判决维持省工商局复议决定。丝绸厂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经查,上诉人丝绸厂已于被上诉人查处期间停止经营活动,职工已解散,法定代表人已离厂。因上诉人无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继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问: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一审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此案可否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应如何执行生效判决?
(1)此案不能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被上诉人工商行政管理局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此案生效的一审判决应当由被上诉人执行。
(2)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机关执法应当遵循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以防止国家利益受到损失。此案中,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丝绸厂违法行为时,就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以防其财产转移。行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立即依法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首先查清丝绸厂倒卖蚕茧违法所得资金的流向,根据其流向按有关规定逐一追缴。追缴非法所得不足时,可以变卖其财产抵缴。财产发生转移的,按照财产转移的去向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