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1. 简述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 简述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尽可能地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2)对所有的行政相对人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如在行政裁决中要给利害关系人以同等的辩论机会等。(3)行政机关要公正地查明一切与作出行政决定有关的事实真相。(4)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时要排除偏见,如实行回避、审裁分离、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等。
3. 简述行政诉讼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情形。
(1)被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的。(2)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的。(3)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具有属于适当性范围问题的。(4)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而不宜判决维持的。
六、案例分析题1. 王某系某信用社聘用的信贷员。聘用期间王某共贷款给张某10万元,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向张某催还款时张某否认借款一事,信用社请求县公安局向王某追要借款。公安局随即以金融诈骗立案,并于当晚将王某送进留置室。第二天,王某叫其家人按照公安人员的意思缴纳了25万元现金并写了一张75万元的借据和保证书后,才得以释放。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人民法院应对此案作何种判决?为什么?
人民法院对此案应作出撤销判决。因为县公安局明知该案属经济纠纷,自己无权处理,王某也并非债务人,而将王某违法留置,威逼其还款。被告公安局的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也违反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其行为已构成越权,据此,法院应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应责令被告返还原告所交现金和所写下的借据及保证书。
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事先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境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护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受理。
问:2. 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
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 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因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