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
三、案例分析题1.
(一)
某房地产项目设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10年10月20日下午15: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拥有中标人所提交设计成果的受益权。
问题:
本案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有何不妥之处?
本案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妥之处如下。
(1)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不妥。根据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2.
(二)
货物招标通过合理划分标包,对采购货物进行有机的拆分和组合,可以增加招标的竞争性和招标效率;也可以结合标包的技术特点和要求设置投标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充分发挥各个投标人的专长,降低采购价格,保证供货时间和质量。
问题:
货物采购标包划分考虑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应考虑的因素有:
①法规因素;
②招标人的管理模式;
③招标人管理力量;
④货物功能配套与技术关联;
⑤货物种类与规模;
⑥货物的生产供应周期、效益。
(三)
某医院大楼依法进行招标,招标人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要求所有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办公地点进行签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三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用,其中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当天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B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问内以邮件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当天也及时发邮件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C则一直到开标前3天才来领取。开标后,投标人A、B、C分别进行了质疑与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问题:3.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方式是否正确?说明原因。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方式存在一些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例中,投标人A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投标人B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邮件,也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但招标人在处理投标人C的问题上存在一些缺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C,仅仅电话通知是不正确的方式。
4.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中应对哪些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
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响应和依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文件。招标人在投标须知中对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资料、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提出明确要求。
5.
(四)
某工程招标时,A、B、C、D、E五家投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评标时,发现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虽加盖了公章,但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只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被授权人的签字(招标文件中对是否可由被授权人签字没有具体规定);B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分析其原因是施工工艺落后造成的;C投标单位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380天作为投标工期,但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如果中标,合同工期按定额工期400天签订;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E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上有两个投标报价,但注明以第一个报价为准。
问题:
分别指出A、B、C、D、E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对A、B、C、D、E五家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具体分析如下:
①A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既无加盖公章又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标,作废标处理。A单位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视为有效。
②B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对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且投标人没有合理解释的,被视为无效。B单位的合理解释为施工工艺落后造成的投标报价明显过高,因此,属于有效投标文件。
③C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理由: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④D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属于微小偏差(或:明显的计算错误允许补正),应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且作有效投标处理。
⑤E单位的投标文件有效。理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作废标处理,E单位已经注明以第一个报价为准,因此其投标文件有效。
(五)
某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专业期刊、报纸、信息网络等途径发布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附有设计图纸,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了符合规定的押金。信息网络发布的投标截止日期是2011年5月13日,而在期刊、报纸上刊登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23日。在2011年5月14日,A企业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送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以已经超过投标截止日期为由拒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接收了B、C、D、E、F、G六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根据其项目特点决定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人提出了各自的疑问,招标人分别进行了澄清和解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召开投标预备会,解答了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了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开标后,C企业向招标人退还设计文件,同时要求招标人退还押金,招标人以退还押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退还。在开标资格后审中招标人发现,承包商G是假借资质投标的。投标委员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确定了B企业中标,投标人C企业投诉B企业的投标价低于其成本价。
问题:6. 承包商G假借资质投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的什么原则?《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①承包商G假借资质投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②《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7.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分析如下:
①招标人拒收A企业的投标文件不妥。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故投标截止日期应以期刊、报纸上刊登的2011年5月23日的日期为准,招标人拒收A企业的投标文件是违法的。
②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0日才发出澄清修改文件不妥。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在现场踏勘中对潜在投标人问题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因此,该部分内容属于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故该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0日才发出澄清修改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③招标人以退还押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退还C企业的押金的做法不妥。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在投标人退还图纸时应退还该押金,且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