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案例:居住于A市的李某有一子居住于B市,李某想在退休后能和儿子一家生活在同一城市,以便相互照顾。现李某看中了B市的一套公开销售的商品房,欲购买并打算对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进行公证。
问:1. 李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李某应向B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我国《公证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业务,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2. 李某可否委托其子代为办理该公证手续?
可以。我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本题中的公证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故李某可以委托其子代为办理公证手续。
4.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律师杨军受个体户李某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一审判决公布后,杨军认为裁判结果不公平,明显偏袒对方,不利于其委托人李某。在上诉期间,他没有征求李某的意见,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问题:律师杨军的上诉有效吗?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委托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律师法》第27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杨军律师没有委托人李某委托代为上诉的授权委托,就代为上诉,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当事人李某也要求上诉并重新签订要求代为上诉的《授权委托书》,等于追认了杨军律师的行为,则上诉有效,否则上诉行为无效。
5. 张某,男,24岁,原系某县某乡农民,此人一贯不务正业。张为谋取钱财,到广西冒充地毯厂采购员,以招收80名工人和介绍对象等欺骗手段,先后从广西骗13名女青年到北方某县,介绍给本县五个村12个男青年,对不同意搞对象的妇女,进行语言威胁,有5名妇女结了婚(其中两名被迫成婚),8名妇女以回原籍办理结婚手续为借口逃回广西。张某以给女方路费为借口,先后从男青年家中索取现金7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迫成婚的妇女得到解救。此案的辩护律师,在为出庭辩护做准备,调查了解案情,收集有关案件材料时,收买妇女的当地群众和被害人均不愿意提供有关情况。
问题:辩护律师怎样才能取得所需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本条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收买妇女的当地群众和被害人不提供信况的情形下,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如果辩护人直接向证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提供的证人调查,应经上述人的同意,并且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的证人调查的,还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