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题1. 2004年1月份,某汽车公司委托东城商行高某为该公司购买90号石油,同时交给高某转账支票1张15万元。交货时,因石油质量不合格,汽车公司拒收。之后,汽车公司与高某达成书面还款协议,规定高某在同年8月15日还8万元,8月30日还7万元。到期高某未按约定还款。汽车公司于2005年5月26日申请东城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6月11日发布支付令,限令高某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向汽车公司支付石油款15万元。高某收到支付今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还款。
[问] 本案是否符合督促程序的条件?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具备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有:(1)本案申请的范围是已到期货款。(2)债权人汽车公司与债务人高某之间无其他纠纷。(3)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高某。(4)发布支付令的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发布的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对被申请人产生约束力,被申请人高某在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必须清偿债务。高某在15日内既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又未偿还债务,汽车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