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符考试题库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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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分类模拟题物权(二)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当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并存时,质权优先
B.当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优先
C.两个都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依据时间先后确定优先顺序
D.登记了的抵押权依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
A
B
C
D
D
[解析]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的担保,因此留置权优先,A项不正确;抵押权只有在没有登记的时候质权才优先,B项错误;都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地位”平等,C项错误;登记的抵押权依照时间先后顺序受偿,D项正确。
2. 关于孳息,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B.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C.孳息都是动产
D.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A
B
C
D
C
[解析]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体的自然属性而使物主获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A、B项说法正确。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法定孳息因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故在逻辑上也可以是不动产。C项说法错误。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D项说法正确。
3. 关于抵押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如果期限届满,债务未受清偿,抵押权人即可以行使抵押权
B.抵押权的实现须以抵押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C.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
D.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
A
B
C
D
A
[解析]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2)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3)债权人未受清偿;(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C项说法正确。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D项说法正确。
4. 岳某向向某借用了一匹老马,在借用期间岳某意外死亡,其子小岳长期在外不知马非属岳某所有而继承。不久老马产下一匹小马。期满后向某要求小岳归还老马及马仔,但此时马仔已因小岳管理不善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向某有权请求小岳归还其老马,但无权请求返还马仔
B.向某有权请求小岳归还其老马及马仔
C.向某有权请求小岳返还其老马及马仔,但应向小岳支付必要费用
D.向某可以请求小岳赔偿马仔死亡的损失
A
B
C
D
A
[解析] 《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题中,老马属于向某借给岳某使用的,故向某是老马的所有权人。马仔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马仔应当由所有权人向某取得。“小岳不知老马非属岳某所有而继承”表明小岳为老马及马仔的善意无权占有人。《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小岳负有将老马及马仔返还给向某的义务,但此时马仔已因小岳管理不善而死亡,根据《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小岳为善意无权占有人,不必对向某承担马仔死亡的赔偿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5. 甲丢失一部手机,被乙拾到,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手机,卖给了二手手机店。丁以合理的价格在二手手机店买到。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甲不能请求丁返还
B.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手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二手手机店存在恶意
A
B
C
D
C
[解析]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的控制,而不问权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况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未变,依法或依约仍可请求返还,这种占有称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据为己有的意思)的占有;他主占有与“自主占有”相对应,即占有人以非所有之意思而对他人财产进行的占有。本题中,乙无所有权,属无权占有。丙盗窃想取得所有权,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属于自主占有。丁不知情购买,目的是自己占有该手机,属自主占有。从题目中,不能看出手机店存在恶意。B、D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管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A项错误。
6. 关于共同共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共同共有人解散共同关系时,可以划分份额
B.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可以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对抗第三人
C.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人因共有财产对外发生财产责任的,共有人为连带责任
A
B
C
D
B
[解析]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共有人没有对共有财产划分份额,但解散共同关系时,可以划分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可以约定。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因共有财产对外发生财产责任的,共有人为连带责任。因此B项说法错误。
7. 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一般应按______处理。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个人所有
D.公共所有
A
B
C
D
A
[解析]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8. 添附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它是附合、混合、加工的总称。下列关于添附财产的归属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B.应当予以拆离,将拆离的物返还原所有人
C.可以由原所有人共有
D.可以归一方当事人所有,给其他所有人以补偿
A
B
C
D
B
[解析]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添附财产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
9. 下列关于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的清偿顺序,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B.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
C.主债权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
D.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A
B
C
D
A
[解析]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顺序清偿。
10. 对于抵押权人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和抵押人达成协议实现抵押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B.由于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该行为,并要求恢复到原来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C.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A
B
C
D
B
[解析] 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实现抵押权,但是,一旦协议内容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进行撤销,故A项错误。选项B说的是保全请求权,如果抵押权人要求之后,抵押人不恢复到原来的价值,也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注意:只有保全请求权中有提前清偿)。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受到主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C项错误;当开始行使抵押权之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因此,D项不正确。
11. 贾某、朱某、王某合伙开办一家餐馆,三人出资相同。由于生意不好,贾某准备转让餐馆的门面房。下列选项哪一个是不正确的?______
A.贾某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B.对门面房的管理,由贾某、朱某、王某三人协商进行
C.门面房的外墙的厂一告收入,由贾某、朱某、王某享有
D.如果王某不同意,贾某和朱某无权对餐馆进行装修
A
B
C
D
D
[解析]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贾某、朱某、王某三人的份额是明确的,因此是按份共有。对房屋的装修可以看作是重大修缮,因此,要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贾某、朱某赞同,王某反对,贾某、朱某两人的份额已经达到共有份额的2/3,故可以决定对餐馆进行装修。D项说法错误。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A、B、C项说法正确。
12. 赵某向吕某借款35万元,借期3年。赵某以自己的奥迪新车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间,方某向赵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该车。下列选项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赵某将该车卖给方某应得到吕某的同意
B.如赵某将该车卖给了方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赵某另行提供担保,则赵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吕某同意
D.如方某代为偿还35万元借款,则赵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吕某同意
A
B
C
D
C
[解析] 《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A、B项说法正确。在抵押人的转让权方面,物权法没有关于另行提供担保的规定,C项说法错误。同时,应注意的是,设立抵押权之后,抵押人并没有丧失处分权,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了抵押物的,不能说合同无效,因为在受让人代位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有效的,并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D项说法正确。
13. 2009年9月20日,甲向乙借款6万元,并用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9年10月7日、9日,甲分别向丙、丁借款6万元,同样以该汽车抵押,并分别于10月17日、1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11月20日,甲向戊借款6万元,也用该汽车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2009年12月28日,甲的各项借款均已到期,但甲均未偿还,乙、丙、丁、戊均对该汽车主张抵押权。那么关于甲的汽车上各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A.①乙、②丙、③丁、④戊
B.①丙、②丁、③戊、④乙
C.①丁、②戊、③丙、④乙
D.①丙、②丁、③乙和戊
A
B
C
D
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当多个抵押权并存的时候,都登记的依照时间先后;都没有登记的平等受偿;有登记的也有没有登记的,登记的优先。故选D。
14.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就此办公用房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A
B
C
D
D
[解析] 本题中没有担保物权存在,因为标的物是不动产,不可能存在留置和质押的情形,而不动产设抵押权又必须登记,题目中没有说登记,因此乙银行没有权利优先受偿。选D。
15. 下列各项中,可以以此设定证券质权的是______。
A.商标专用权
B.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C.提单
D.依法不可以转让的股票
A
B
C
D
C
[解析] 《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四个选项中只有C项中的提单符合规定,故选C。A、B项均不属证券,而D项为依法不可转让的股票不可设定质权,故此三项均应排除。
16. 关于地役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随意约定
C.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D.因行使地役权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赔偿
A
B
C
D
B
[解析]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订立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A项说法正确。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B项说法错误。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C项说法正确。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D项说法正确。
17.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序是正确的?______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A
B
C
D
D
[解析]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丁享有的留置权效力最先。《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1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乙享有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享有的质权受偿,丙享有的质权优先于甲享有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综上,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丁、乙、丙、甲。
18. 依照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对物权所作区分为______。
A.自物权与他物权
B.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C.主物权与从物权
D.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A
B
C
D
D
[解析]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是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同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和限制物权;根据物权的存在是否以物权人享有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将物权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标的物和种类不同而将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所以本题选D
19. 下列能够发生抛弃效力的是______。
A.将刚出生的婴儿抛弃在医院座椅上
B.晾晒的衣物散落不见
C.将体弱多病的牛拉到野外丢弃
D.将房屋闲置不用
A
B
C
D
C
[解析] 抛弃是权利主体主动放弃其财产所有权,或抛弃某种财产致使所有权消灭,但抛弃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能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故本题选C。
20. 某甲准备将自家汽车出卖给乙,则乙取得汽车的公示方式为______。
A.交付
B.登记
C.双方合意
D.乙交付价金
A
B
C
D
B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汽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其公示方式不是一般的交付而是登记。故选B。
21. 甲死后留有个人房产一套,和2万元现金,其子乙通过遗嘱继承甲的房产,其女丙通过遗嘱继承甲2万元现金,则乙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时间为______。
A.甲立遗嘱时
B.甲死亡时
C.遗产分割完毕后继承开始时
D.乙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
A
B
C
D
C
[解析] 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所以选C。
22. 可以不进行登记的物权类型有______。
A.集体所有的土地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
D.宅基地使用权
A
B
C
D
C
[解析]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故选C。
23. 甲将其所有的一部电脑卖给乙,但由于某种原因,甲乙之间特别约定,仍由甲继续使用电脑两天,关于这部电脑的物权变动生效时间为______。
A.物权变动约定成立时
B.物权变动合意成立时
C.物权交付时
D.以上都不对
A
B
C
D
B
[解析]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故选B。
24. 属于所有权的最基本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的是______。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A
B
C
D
D
[解析] 由于处分权是决定财产命运的权能,他决定财产的最终归属,因此这一权能只能由所有权人自己行使,非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否则就侵犯了所有人的所有权。
25. 不属于国家专有财产的是______。
A.土地
B.矿藏
C.无线电频谱资源
D.国防资产
A
B
C
D
A
[解析] 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有①矿藏、水流、海域,②城市的土地,③无线电频谱资源,④国防资产。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故选A。
26. 小区内的公用健身设施应当归______所有______。
A.物业管理公司
B.房地产开发商
C.全体业主
D.业主委员会
A
B
C
D
C
[解析]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内的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所以选C。
27. 甲在公交车上将一块名表丢失,乙捡到后卖给旧货市场的丙,丙将此表放在柜台出卖,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丁,不久后甲发现丁戴在手上的名表正是自己一年半前丢失的,要求丁返还,下列判断正确的是______。
A.丁返还甲的手表后,可以要求丙返还价款
B.丁因善意第三人取得手表的所有权无需返还
C.丁返还甲的手表后,要求甲返还价款
D.甲无权要求丁返还手表,只能向无处分权人乙请求损害赔偿
A
B
C
D
C
[解析] 此题是关于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物,而非基于他人行为而丧失占有物,物权法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故选C。
28. 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共有人对其共有物份额的转让,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
B.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物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且此权利的行使没有期限的限制
C.共有人可以抛弃其应有的份额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D.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
A
B
C
D
D
[解析] 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由于各共有人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一部分,具有所以权的效力,所有权具有支配性,所以共有人对其份额的转让不必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故A错。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但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以保护转让其份额的共有人的权益,否则如果其他共有人无限拖延,共有人转让份额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故B错。共有人可以抛弃其应有的份额,但要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行使,故C错。所以本题选D。
29. 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下列关于土地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B.宅基地属于农民个人所有
C.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D.城市市区的土地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A
B
C
D
D
[解析]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故选D。
30. 既属于从物权又属于用益物权的是______。
A.抵押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地役权
D.宅基地使用权
A
B
C
D
C
[解析]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从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主物权,地役权属于从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主物权、用益物权。故选C。
31.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丁占有该房屋75%的份额,丁急需用钱,现欲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戊借款50万元,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丁的抵押行为______。
A.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
B.元需任何人同意
C.需经甲乙丙一致同意
D.须经乙丙丁三人中至少一人同意
A
B
C
D
B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做出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丁对房屋占75%的份额,超过了三分之二,并且事先对此没有作出约定,所以无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故选B。
32. 相邻关系的客体是______。
A.相互毗邻的不动产
B.必要的便利
C.相互毗邻的土地
D.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A
B
C
D
D
[解析] 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相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故选D。
33. 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分别转让
B.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设定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C.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不能设立抵押权
D.工业、商业、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竞价方式出让
A
B
C
D
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故A错。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设定上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故B错。物权法第143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C错。D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选D。
34.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为无偿取得
B.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制
C.宅基地使用权在设定上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D.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宅基地进行收益和处分
A
B
C
D
C
[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故选C。
35. 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哪项财产可以抵押______。
A.宅基地使用权
B.某大学的办公楼
C.家庭承包的耕地使用权
D.国有土地使用权
A
B
C
D
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36. 甲向乙借款五千元,以苹果手机作为质押,则质权成立的时间为______。
A.质权人同意时
B.质押合同成立时
C.质押合同登记时
D.苹果手机交付时
A
B
C
D
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故选D。
37. 甲因女儿上学急需用钱,遂将自家电视交给乙,双方约定乙借给甲五千元,甲将电视放入乙家,并且乙可以使用电视,一年后,甲还钱,乙归还电视,若一年后甲不还钱电视归乙所有,则甲与乙的关系是______。
A.抵押关系
B.质押关系
C.留置关系
D.以上都不对
A
B
C
D
D
[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在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所以甲乙不是质押关系,故选D。
38. 出质人对质物的占有属于______。
A.直接占有
B.无权占有
C.善意占用
D.间接占有
A
B
C
D
D
[解析] 直接占有属于事实上对物的占有,间接占有属于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出质人与质押人存在质押法律关系,在清偿债务后对占有物享有返还请求权,故选D。
39. 甲将一块名表交给乙保管,并约定保管费用,甲因债务关系又将该名表抵押给丙,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不久后抵押合同期限届满,则关于乙丙的受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乙丙同时受偿
B.乙优先于丙受偿
C.丙优先于乙受偿
D.根据甲的意愿决定由谁受偿
A
B
C
D
B
[解析] 同一动产上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质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或质权,并且留置权对抵押权或质权的效力不受其产生的时间影响。故选B。
40. 关于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A.质权人根据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B.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C.债权已届清偿期
D.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A
B
C
D
D
[解析]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故选D。
二、简答题
1. 简述抵押物。
抵押物即抵押合同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既然抵押物是债务人保证其完全履行债务所提供担保的财产,那么该财产应该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并且债务人将其抵押以后交付之前在其继续使用期间不会毁坏其价值,毁坏其形态。
对于何种财产能够成为抵押物,我国《担保法》第34条有明确规定:(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述六种情形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同时《担保法》亦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担保法》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34条第5项、第86条第8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1)划拨方式。土地划拔,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3)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规定办理。(1)乡(镇)村公益用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论述题
1. 论述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权利:(1)占有权。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3)使用权。留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权人可以使用留置物。(4)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5)优先受偿权。依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义务:(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导致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题
胡某与张某是夫妻,双方于2011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张某未经胡某同意,擅自把电脑拿走,并同刘某协商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刘某拿到电脑后,经常随身携带,某次外出不幸丢失。恰巧电脑被方某捡到,并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事武某。后武某在开学术会议时携带该笔记本被刘某认出,刘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
问:
1. 刘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刘某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因为刘某构成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胡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2. 武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为什么?
武某不能取得对电脑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①受让人受让动产时是善意的;②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③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④占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本案中,由于电脑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因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武某不能取得有关所有权。
小王向小张借款8万元,以价值12万元的一个祖传古董瓷器出质给小张作为担保。不久,小张经济也发生困难,于是征得小王同意后,向小李借款10万元,并将瓷器出质给小李。小李在将瓷器搬运回家的途中,黄某酒后驾车将小李撞倒,瓷器也摔碎了。交警勘察现场后,认定此次事故的责任完全由黄某承担。由于小李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向小李赔偿了医疗费等7万元。现查明,黄某与梁某、周某均为甲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日黄某驾车是为该合伙企业购买货物。合伙协议约定黄某、梁某和周某按照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现在该企业全部财产价值4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3. 小张将瓷器出质给小李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小张未通知小王,擅自将瓷器出质给小李,则该行为是否有效?
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可以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但如果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4. 瓷器毁损后得到了赔偿,存在于质物上的质权是否还存在?为什么?
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所以作为质物的瓷器虽然不存在了,质权仍存在其替代物,即赔偿金上。
5. 如果瓷器毁损后得到了全价赔偿12万元,此时小王与小张的借款均已到期,且二人均无力偿还,则小李可以优先受偿多少万元?说明理由。
应当由小李对瓷器毁损赔偿金中的8万元优先受偿。小张对于小王的8万元的债权不能优先受偿。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质权只有在原质权担保的范围内得到优先受偿,且转质权优于原质权而受偿,所以具体到本案中,小李的质权要优先于小张的质权而受偿,同时小李对于小张的10万元债权中只有在原质权担保范围内的8万元部分可以得到优先受偿。
王萍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他半亩国有土地。2010年春,王萍出资5000元委托其弟弟王刚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杜某、李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王刚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杜某、李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3间房以17000元价格卖给杜某、李某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王刚负责。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人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本案被告王刚始终未告知王萍。2010年春节,王萍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王刚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果,王刚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王萍参加诉讼。王萍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6. 被告王刚与原告杜某、李某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本案中,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书面合同,此时合同成立。
7.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其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依法属于效力待定。
8. 原告杜某、李某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原告杜某、李某夫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杜某、李某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9. 杜某、李某夫妇安装水管、建厕所等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属于添附行为。因为房屋并不属于杜某、李某夫妇所有,其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进行的附合、加工行为,在民法上统称为添附。该添附行为是善意的。
10. 王刚拆毁东院墙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属于侵权行为。
11. 王萍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如何?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
王萍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即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物主张全部所有权,属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院处理结果: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生效,房屋应退还给第三人即所有人;被告退还房款及利息给原告;被告赔偿原告占有、使用期间因进行添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王萍对原告添附行为增加的房屋价值予以适当补偿;
12. 假设王萍回原籍探亲时追认了王刚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如果王萍追认,该买卖合同转为有效,双方只要补办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即归杜某、李某夫妇所有。王刚应将房款交付给王萍。
钱某、陆某、赵某合伙经营一花店,取名为“浪漫满屋”,负责人为钱某。钱某、陆某、赵某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红比例均为4:3:3。2009年情人节的前几天,因赵某外出,钱某与陆某商议后与花卉市场老板方某签订了一批玫瑰购买合同。因花店流动资金不够,钱某决定向银行贷款9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钱某以花店所有的一辆解放牌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花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钱某、陆某、赵某三人一致同意;(2)水果店除欠银行9万元以外,尚欠王某、孙某各2万元债务;(3)花店的财产价值仅值9万元。
问题:
13. 该合伙组织与花卉市场老板方某所签合同效力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该合伙组织与花卉市场老板方某及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因为根据民法原理,合伙协议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方某及银行均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其他合伙人不得以代表权的内部限制来对抗,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14. 该合伙组织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抵押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该合伙组织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并无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该抵押合同已生效。
15. 若花店的债权人银行、王某、孙某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赵某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能够对赵某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先以其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二、简答题
1
2
三、论述题
1
四、案例分析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深色:已答题 浅色:未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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