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比较辨析题1. 我国宪法的发展途径是宪法修改。请对该观点加以辨析。
这个观点是片面的。
中国宪法发展的途径,主要有如下几种:
(1)宪法修改。作为宪法发展途径的宪法修改,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形式上的条件,即宪法修改应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②实质上的条件,即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或指导思想。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宪法修改,能比较好地处理宪法稳定与宪法发展的关系。一方面,它可以防止因过于频繁和全面的修改,保持现行宪法的形式稳定;另一方面,又可较好地吸收改革开放的成果,使宪法与处于变革中的保持动态的平衡,从而得到发展。
(2)宪法解释。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是宪法授权或认可的机关对宪法所进行的阐明,其目的是明确宪法的含义,以便于宪法的实施。一般而言,宪法解释并不是宪法发展的方式,因为宪法解释的功能不在于创制新的宪法规范和确立新的宪法原则。此外,普通立法和对宪法事例的解释和研究,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起到对宪法发展的促进作用。
(3)创设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一种现实的宪法规范,在改革推进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创设宪法惯例对宪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培养宪法意识。宪法意识的培养也应是宪法发展的重要途径。此外,普通立法和对宪法事例的研究,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起到对宪法发展的促进作用。
2. 有人说,目前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确定采用与香港、澳门相同的方法。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此观点是不正确的。(1)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两地将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单独选举自己的全国人大代表。(2)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采用协商选举的办法产生。在每次换届选举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个协商选举方案。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约为13人,他们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的。具体选举程序是:从大陆现有的台湾省籍同胞中,产生一个约120人的选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台湾省籍同胞的分布情况,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其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选定的选举委员会成员集中到北京参加协商选举会议。具体选举办法与《选举法》规定的间接选举程序相同。
3. 有人说,我国国家主席的职能主要是通过行使个人决策权的方式来实现的。请对此观点进行辨析。
此观点是错误的。(1)我国国家主席没有个人决策权,他的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2)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公布权,即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的权限;任免权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