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比较辨析题1. 试比较所有制、财产权、分配制度与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
(1)经济制度是由不同层次的多种制度构成的复合体,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由生产关系三项基本内容构成,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产品的分配形式。因此,作为经济基础的法律形式的经济制度也必然反映这三项基本内容,而与之相应的就是所有制、财产权和分配制度三项基本经济制度。(2)所有制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在现实中是生产关系的核心,自然也是法律上的经济制度的核心。因为它决定了整个社会的财产的最终归属。财产权是所有制实现的具体化。财产权就是整个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最好体现。最后是分配制度,分配制度虽然由生产过程所决定,但是,它同时具有某种程度的独立性,这不仅是因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分配时所依靠的标准不同,而且更关键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欲通过分配来实现自己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占有。因此,在特定社会制定什么样的分配原则,不仅决定了人们最终所有财产的量,而且也反映了该社会的生产过程的性质。(3)总之,宪法上的经济制度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权、分配制度这三种所构成的一个逻辑上自足的整体来展开的。在规定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权、分配制度这三者也是相互联系并相互作用的。
2. 试比较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1)人权从理论上说来源于自然法所主张的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是任何人都可享有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人权的范围要大于基本权利,人权的享有主体除了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2)基本权利是指那些表明公民在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中所处法律地位的权利,亦称宪法权利。基本权利是人权的宪法化,我国宪法使用“基本权利”这一用语,所谓“基本”,无非是要强调这些权利是制宪者认为最为重要和必不可少的权利。
3. 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只表现为事务范围上的广泛性。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此观点过于绝对。宪法实施的广泛性有两方面的内容:(1)宪法实施的事务范围上的广泛性,这是由宪法规范的内容所定的。宪法需要对国家、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方面作出规范,而一般法律只调整一个或几个方面,这就使宪法规范调整的国家、社会事务范围非常广泛,也就决定宪法实施范围上的广泛性。(2)宪法实施的主体上的广泛性。一方面,宪法调整事务范围上的广泛性决定宪法实施主体上的广泛性;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表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