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题1. 1996年10月6日,杨树清从县良种场以每头800元的价格购得8头奶牛和部分越冬饲草。同日,杨树清又与同村周振华达成购买饲草的口头协议。协议商定,杨树清以每公斤2角的价格,共计800元人民币购买周振华的饲草4000公斤,约定于1997年2月10日交钱交货。1997年1月1日,杨树清之子燃放鞭炮,不慎将自家饲草烧光,杨树清便找到周振华要求提前交付购买的饲草。周振华称“饲草可以按去年的价格,但我现在要牛不要钱,购买4000公斤饲草所需要的800元钱要用两头良种奶牛来折抵。”杨树清迫于大雪封山,又没有别的办法可想,被迫同意将两头良种奶牛折抵4000公斤饲草。但第二天,杨树清又找到周振华,表示愿以1500元的价格买回两头奶牛,周振华则称“买卖既做,决无反悔之理”,坚持不同意,杨树清只得起诉于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两头奶牛。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周振华利用杨树清家的饲草被火烧掉,大雪封山,又没有别的办法可想的困难境地,迫使杨树清接受自己提出的苛刻条件,以两头价值1600元的奶牛折抵800元钱购买4000斤饲草。周振华和杨树清之间进行的饲草买卖行为属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1)周振华应将两头奶牛返还给杨树清;
(2)杨树清应向周振华支付800元人民币。
2. 甲欲出售自己的一间平房,邻居乙得知此事后,就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将甲的一间平房出卖给丙。后甲、丙相遇,甲表示并未授权给乙而且对该买卖合同不予追认,丙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问:乙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乙的行为属无权代理。因甲不予追认,故该代理行为自始不能发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对甲无任何约束力。无权代理的后果由乙承担,若因此给善意第三人丙造成损害的,也应由乙承担责任。
3. 甲乙发生争执,甲伸手将乙推倒在地,致乙受伤。乙住院治疗,花去费用2万元,期间乙从未要求甲承担责任,甲也未提起此事。2年后,乙要求甲承担治疗费用2万元,遭到拒绝。经协商无果,乙诉至法院。
问:法院能否支持乙的主张?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乙于2年后才主张权利,超过了时效规定,失去胜诉权。法院经审理,如果认定乙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且也没有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的,则应判决乙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