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及意义。
(1)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抗日战争时期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的基础上形成的审判方式。因该审判方式是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因此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有:第一,方便群众,不拘形式,手续简便。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被陈规束缚,方便了群众,既做到了公平合理,又节省了民力财力,使案件得到及时解决。第二,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该审判方式对于重要案件都亲临案发地点,重调查研究,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从而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第三,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依法合理判决案件。该审判方式不仅依靠群众查清案情,而且把政策、法律和案情告知群众,从而使案件得到正确的解决。第四,教育群众,既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又使当地群众受到教育。
(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有利于生产,保证了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了实处。马锡五审判方式集中体现了边区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是边区革命审判制度的缩影。
2.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和历史意义。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同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围临时约法》的基础。
(2)该大纲的主要内容为:按照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3)性质和历史意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历史意义在于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是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