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1.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行政建制的显著特点。
(1)机构的设置比较合理和集中;
(2)实行总统垂直领导制;
(3)行政各部建制的顺序适应了当时形势的要求。
2. 简述《临时约法》对大总统职权的限制。
(1)参议院决议的限制,参议院可以通过决议弹劾总统和否决总统的提案。
(2)参议院同意权的限制,总统权力的行使大多要经参议院同意。
(3)国务员副署的限制,总统公布法律及命令时,须有国务员副署。
(4)事实上的限制,如军政、军令权等事实上都是由专门机关行使的.总统难以与闻。
3. 简述《临时约法》赋予国务总理和国务员的行政责任。
从国务员的产生看,国务总理由大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其余国务员则由总理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所以,国务员实际上并不对总统负责,而是对参议院负责。
(2)在国家行政活动中,“国务员辅佐大总统负其责任”,大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均须国务员副署,如认为发布的命令不合适.国务员有权驳回。
(3)从国务总理的地位看,他是国家的实际行政首长,也是国务员的首领,对于国家行政事务负有全面责任。国务总理不仅是国务会议的主席,而且有权中止各部总长的命令和处分,并可对地方长官发布训令和指令。可见,《临时约法》所设计的行政体制不再是总统制而是责任内阁制。
4. 简述参谋本部在中央决策中的作用。
南京临时政府的军事机关是大元帅大本营和参谋本部。大元帅大本营是最高军事指挥机关,法律规定由大总统兼任陆海军大元帅,但因其成立在先,以黎元洪为大元帅,以黄兴为副元帅。参谋本部是军令机关,不入政府系列,直接隶属大总统。由于黎元洪并未到大元帅大本营任职,故而大元帅府机构事实上并不存在,而是由参谋本部总长和陆军总长黄兴主持大本营事务。这样,参谋本部实际上掌握着军事决策权和部分行政决策权。
5.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行政执行的基本情况。
(1)严格办事规程,保证决策的贯彻执行。为了保证决策的贯彻执行,南京临时政府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大胆负责,在职责明确的前提下,直接办理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办之事,坚决摒弃“呈请转饬”的文牍主义。据此,临时政府具体规定了政府工作的办事规程。
(2)改革文书制度,提高行政效率。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南京临时政府对前清的文书制度作了重大改革:①简化文书种类,统一公文程式。②规范公文处理程序,加速公文处理。③革除封建称谓,使用公元纪年。
(3)行政执行中的种种阻力。尽管南京临时政府为保证决策的贯彻执行作了许多努力,但由于主观和客观条件所限,临时政府的行政执行仍然是步履维艰,遇到了种种阻力。①外国列强和本国封建势力的破坏。②临时政府内部成分复杂,意见极不统一。③“次长内阁”难以有效运作。④临时政府没有控制地方政权,难以将决策贯彻下去。
6. 简述临时政府行政办事规程的内容。
(1)各厅司依官制通则及各部官制,分掌部务,遇有相关事件,会同协商,呈由次长送总长核定。
(2)各部收到文件,由收发所汇呈承政厅,请总长阅后,分交主管各司,其不属各司者,交承政厅。
(3)各厅司收到文件,由秘书长及司长分交各该科长拟稿,经由秘书长、司长核准,呈由次长送总长核定。
(4)凡法律命令案由总长授意参事或司长拟稿,司长所拟稿呈请总长交参事审议后,再呈次长送总长核定;参事所拟稿则直接由次长呈总长核定。
(5)总长核定稿发交录事缮写后,由立稿员核对,送承政厅盖印封发。
(6)各司员自备私章一颗,遏有经办之事,应签名盖印,承担责任。若数员共办之事,并须连带负责。
(7)各厅应拟之稿除法令外,应有办结时限,电复及紧要事件,随到随办。
(8)办公时间,凡宾友到署来会者,非属公事,概不接见。
7. 简述南京临时政府对行政官员考核的内容,奖惩原则与方式。
南京临时政府要求各级行政长官对部属随时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为工作勤惰、优劣、迅速,操行是否公忠、严谨、廉洁,学识是否胜任并有无增进等。依考核结果,分别记过或记功,惩处或嘉奖。
临时政府对官员的奖惩原则是以德为主,德才兼备,赏罚分明。临时政府一成立,就公布了一些奖惩条令。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以物质奖励。
8. 简述中华民国(护法)政府的行政体制。
1921年4月7日非常国会通过《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大纲》,10日选举孙中山为非常大总统。5月5日孙中山宣布就职,正式建立起一个与北洋军阀政府对立的革命政府。
中华民国政府的行政体制基本上是按总统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行政首脑,总揽政务,发布命令,统率海陆军,任免文武官员,对外代表中华民国。总统府内设有参议,备总统咨询;另设有法制委员会和宣传委员会、参军处和秘书处、会计司和庶务司等机构,协助总统决策和处理日常事务。负责行政执行的机构有外交、内务、财政、司法、陆军、海军等六部。受总统直接指挥的还有大理院和参谋部。
9. 与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相比,广州国民政府的行政体制有哪些特点?
(1)“以党治国”的原则更加明确。国民政府受国民党的指导和监督,掌理全国政务。(2)采取委员合议制,确立了以委员会议的形式对国务实行集体领导的体制。(3)实行党政合一的“一权制”。国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均在国民党中央统一号令下分别行使职权。
五、论述题1. 试述中华民国(护法)军政府改组后行政体制的变化。
(1)改大元帅制为总裁合议制。军政府设总裁会议,由总裁组成。每次会议轮流推一人为主席,未经国会议决或同意,总裁不得擅自决定内外政策和任命政务员,经半数以上议员议决可以弹劾总裁。
(2)设内阁式的政务院。政务院院长和各部部长均为政务员。政务院院长由国会选举,经总裁会议任命。政务员辅助总裁,对国会负责。凡用军政府名义发出的政务性文告,由总裁联署,并经政务员副署。政务院设外交、内务、财政、司法、陆军、海军、交通等部。
(3)设民意机关性质的参事会。由各省议会选出二人,其职权是提出地方行政计划。
(4)设军事委员会和参谋部。军事委员会由各省军事长官所派的军事代表一人和军政府任命的军事委员若干人组成,其职权是提出军事上的计划,以备军政府决策时参考。参谋部设总长一人,次长一人,均由军政府任命,其职权是辅佐军政府运筹军务。
从形式上看,军政府改组后,实行总裁合议制,避免了个人决策的弊端。但是,由于军政府的领导权已落入了西南军阀之手,军政府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所谓“总裁合议制”不过是军阀政客联合分赃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