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赵某的旅店2009年1月开业,因一直未申报,县地税局几次通知其申报,其拒不申报。 2009年10月7日县地税局稽查核定其欠缴税款5万元,并于2009年10月10日对赵某处以补交税款和滞纳金,罚款10万元的决定。王某是赵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所以劝赵某不缴纳罚款。赵某于2009年10月20日仅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王某的名义,向市地税局邮寄了行政复议书。该市地税局2009年11月1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以赵某未缴纳罚款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了赵某。回答以下问题,并阐述理由。
(1)本题中王某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2)处罚是否正确?
(3)市地税局不予受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4)如果赵某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能否受理?应于多少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1)不能。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的王某与县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王某不能申请复议。
(2)处罚正确。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且不缴税款已经构成偷税行为,处罚也是适当的。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万元为不缴税款的2倍,属于合理的处罚范围。
(3)不符合规定。缴纳罚款不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市地税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规定。
(4)应当受理。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应当自2009年10月20日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简述折扣销售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分别应如何处理。
1.增值税方面: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营业税方面:
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所得税方面: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 某综合性企业2002年度有关资料如下:
(1)8月与外商订立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20万美元,原材料100万美元。签订合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7。
(2)10月与甲公司签订转让技术合同,转让收入由甲公司按2003~2008年实现利润的30%支付。
(3)10月与银行签订一年期借款合同,借款200万元,年利率5%。
(4)10月根据客户订货单向乙公司销售货物一批,货款40万元,已收存银行。
(5)本题可能涉及的印花税税率分别为:
①技术合同、购销合同税率0.3‰
②加工承揽合同、产权转移书据0.5‰
③借款合同税率0.05‰
要求:(1)分期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
(2)请代该企业选择最适宜的缴纳方法。
(1)①该企业8月份应纳印花税=20万美元×8.27×0.5‰+100万美元×8.27× 0.3‰=827+2481=3303(元)
②该企业10月应纳印花税=5+200万元×0.05‰×40万元×0.3‰
=5+100+120=225(元)
(2)该企业2002午8月份各应税凭证印花税税额汇总计算为3308元,金额较大,已超过500元,可用《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该企业2002年10月份各应税凭证印花税税额汇总计算为225元,税额较小,未超过500元,可到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贴花完税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画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