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答题1. 简述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和申请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事宜的,可委托任意一家有条件从事涉外代理业务的中国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申请人应向商标局报送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商标图样以及委托书、其他证明文件等。
2. 简述获准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获准注册:
(1)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3)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商标法》第16条第1款明确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不得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 如何判定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注册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是指:
(1)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根据《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尚未承认诸如气味、声响或电子传递信息等可以注册。
(3)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关键在于把握商标的独特性或标记性。只要其具有一定的特色,足以将其与其他商品区别开来,足以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就应认为其具备显著特征。
4. 简述我国《商标法》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三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此外,三维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时,根据《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5. 简述判断近似商标时可采取的标准。
判断近似商标时可采取以下几个标准:
(1)人的标准。对于商标图案构成相同或相似的认定,一般应以具有普通知识的购买人在购物时所给予的注意为标准,但由于人的知识、经验因人而异,对商标的注意程度也会因商品的不同而不同,所以判断时应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2)地的标准。由于各地区购买人的知识、经验及喜好各不相同,因此审查商标近似的标准也应园地而异。
(3)物的标准。一般而言,购买者在购买商品时,对于日用消费品等价值低的商品的商标的注意程度较低,而对于嗜好品及价值昂贵的商品的商标的注意程度较高,因而对于前者的相似标准宜从严,对后者则从宽,以避免消费者发生混淆。
(4)时的标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因年代、时令的差异对商品的商标的注意程度也有差异,因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因时而异。
6. 简述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方法。
(1)隔离观察法。该法是指将两件以上的商标分别置于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观察,如果具有普通知识和经验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加以普通注意尚容易发生混同,则这种商标为近似商标。
(2)要部比较法。由于一般人对事物观察的焦点在于事物中足以惹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因此如果两件以上的商标的主要部分的外观明显不同,不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则它们为非近似商标,反之则为近似商标。
(3)分离比较法。在判断两件组合商标是否相似时,应将所比较的商标的各组成部分分开进行比较,如果其比较部分的读音、含义、外形等近似或无重大差异,则为近似商标。
7. 简述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一申请一商标原则。
(2)同一申请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
(3)同日申请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的原则。
8.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审查的基本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后,进行商标注册的审核与核准,其基本程序为:
(1)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文件是否按规定填写。
(2)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商标局决定受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
(3)公告、异议。实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经商标局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核准注册。公告期满无异议,或经异议,不成立的,由商标局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