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论述题1. 试述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合并与分立时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制度。
在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公司实行多数表决原则,即使有小部分股东反对,公司仍能通过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决议。为了保护对公司合并或分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设立了异议股东的保护制度。《公司法》第75条规定,对股东会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案例分析题1. 甲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合二为一,双方董事会经多次磋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为提高效率,双方在作出合并协议10日内通知了部分债权人,同时决定对部分债权人不予通知。过了30日后,双方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新成立了丙公司。公司成立后不久,甲公司原债权人要账,丙公司工作人员认为,甲公司已不存在,债务不应由其承担。
试分析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公司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在合并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甲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乙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皮革市场竞争中,均感到由于受到人力、财力、物力限制,总是难以形成预期的规模效益。两公司之间经过协商,发现双方都有合并意向,于是就有关事项草签了协议。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就合并后新设公司的名称、合并条件、新设公司章程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后,同意合并。两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8月20日看到公告,找上门来,要求其偿还所欠货款8万元。乙公司称因新公司马上设立,一切债务要等到新公司设立之后一并偿还。丙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还款。
问:2. 本案中两公司的合并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存在。本案中两公司的合并属新设合并。依照《公司法》第174条之规定,公司应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而乙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只在报纸上进行公告,是不合法的。
3. 乙公司是否应偿还货款?
该条还规定,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本案中丙公司在公告之后5天内便要求乙公司还款,故乙公司应当偿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