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1. 简述督促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1)在专门性方面,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包括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非诉案件。而简易程序解决的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2)在非讼性方面,督促程序不存在交叉的权利义务争议,具有非讼性。简易程序具有争讼性。(3)在简捷性方面,督促程序为一审终审,对于生效的支付令不得提起再审。简易程序实行两审终审,且对生效判决可依法提起再审。
2. 简述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情形。
(1)当事人不适格。(2)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3)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或同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3. 在民事诉讼中,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异议,该异议要成立所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支付令异议的成立条件有:(1)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受到支付令15日内;(2)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3)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对债务本身。
4. 简述督促程序中法院审查的特殊条件。
法院除了审查是否具备一般的诉讼要件,还要着重审查是否具备申请督促程序的特殊条件,即:(1)是否符合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2)是否具备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3)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具有法定的内容。(4)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等。
5. 简述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1)督促力。督促力是指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当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既判力。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在1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或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有既判力。(3)强制执行力。支付令具有既判力,对于债务人不按支付令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 简述支付令异议成立后的效力。
(1)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此裁定债权人不得提出异议,更不得提起上诉。(2)支付令失效,即支付令丧失督促力,而且支付令的既判力和执行力也无从产生。债权人如要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债权,只有另行起诉。但是,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7. 简述公示催告程序设立的目的。
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在于防止票据被冒领而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
8. 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1)专门性。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非讼性。①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案件不属于民事权益之争,仅在于确定一定的法律事实。②公示催告程序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论,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查。
(3)简捷性。①在公示催告阶段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即对于除权判决不得提起上诉。
9. 简述公示催告程序与票据挂失的不同点
公示催告不同于票据挂失。票据挂失是指遗失票据时,失主向有关单位(主要是银行)办理遗失声明,宣布遗失票据无效的手续。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允许挂失的票据,在其付款期满后一定期间内没有被冒领,可以办理退款,如果被冒领则往往需要确定有关银行是否负有法律责任;不允许挂失的票据,造成损失后果一般是自负。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申请公示催告,无须以是否挂失为前提,也不取决于法律是否允许挂失,其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对丧失的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使自己重新获得票据上的权利。
票据丧失而在电视、电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声明作废,与公示催告程序没有直接的联系,无论是否声明作废均可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而且两者在法律效力方面有着重大不同。声明票据作废仅是声明人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没有法律效力,与被告知的不特定的众人之间一般不能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公示催告程序与遗失声明不同,以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无效。
10. 简述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具备的条件。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1. 简要回答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除权判决应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对于除权判决不得提起上诉,除权判决一经宣告就产生既判力,所以利害关系人若因除权判决而受有不利益的,只能通过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来救济。(2)除权判决还具有除权力。即除权判决有除去公示催告票据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利害关系人不拥有该票据等上的权利。(3)具有执行力。即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上的权利,若支付人拒不支付的,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案例分析题1. 2004年1月份,某汽车公司委托东城商行高某为该公司购买90号石油,同时交给高某转账支票1张15万元。交货时,因石油质量不合格,汽车公司拒收。之后,汽车公司与高某达成书面还款协议,规定高某在同年8月15日还8万元,8月30日还7万元。到期高某未按约定还款。汽车公司于2005年5月26日申请东城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6月11日发布支付令,限令高某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向汽车公司支付石油款15万元。高某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还款。
问:本案是否符合督促程序的条件?应如何处理?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具备督促程序规定的条件:①本案申请的范围是已到期货款。②债权人汽车公司与债务人高某之间无其他纠纷。③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高某。④发布支付令的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2)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发布的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对被申请人产生约束力,被申请人高某在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必须清偿债务。高某在15日内既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又未偿还债务,汽车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枸杞合同。甲方按合同供货后,乙方却不支付货款。于是甲方向乙方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乙方按督促程序支付货款。乙方收到支付令后,立即以甲方所供枸杞不合格,造成其损失为由,向甲方所在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乙方的行为能否保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
乙方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履行债务,才能使支付令失效。异议只能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该案乙方对支付令有异议,却向另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行为不构成支付令异议。
某开发公司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到期后,开发公司没有主动还贷。银行多次向该公司发出催收贷款的公函,开发公司均无回音。2000年11月1日,银行向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签发支付令。支付令送达后,11月8日,开发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我公司暂时无法还贷,等以后有能力时再偿还。3. 该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
该中级法院没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规定,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而不是向中级法院提出。本案中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开发公司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4. 仅凭该开发公司的这种理由是否会导致支付令失效?
开发公司仅凭这种“异议”不会使支付令失效。因为,这种“异议”不能成立。督促程序中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对支付令所陈述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的不同主张,而不是缺乏清偿能力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