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拒绝。
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开证行处理妥当。因为,信用证方式下,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本案中买方应通过检验机构出具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证明后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
2. 我方按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期为5月份,证中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行收到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应根据信用证规定及时出运货物并制妥结汇单据,及时交单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