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 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赵某(男,15岁),给赵某5000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赵某说没问题,10天以内解决。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吴某问赵某哪儿来的这些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弄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5000元钱退回。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赵某见火势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3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问题: 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参考答案及解析] 1.(1)对于肖某而言,首先他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其次,他为了骗取保险金,唆使赵某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2)对于杨某而言,他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在审讯期间他如实交代从本公司骗领的5万元赔款,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杨某还构成贪污罪。
(3)对于赵某而言,他放火烧车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赵某年满15周岁,放火罪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的8种罪之一,因此赵某构成放火罪。
2.吴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吴某和赵某构成放火罪的共犯,虽然在实施放火行为的时候吴某没有去,只有赵某一个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且赵某的放火行为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按照共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吴某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他的退出没有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随赵某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赵某、吴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 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杨某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1. 案情: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际来到雷某家,雷某刚满10周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洪某冲进去将雷某家的电视机砸坏,雷某之子上去阻拦,洪某即持匕首向其砍去,正值扭打之时,雷某下班回家,见状惊恐万分,为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洪某打倒在地,洪某当即昏迷,经送医院抢救,仍致其重伤。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雷某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李某担任保证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是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雷某对该不起诉决定也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仍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本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有:
1.公安机关对雷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应既要求交纳保证金,又要求提出保证人。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应当作出“依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雷某的行为属于第15条中“其他法律(刑法)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
3.法院不应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洪某的刑事自诉。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雷某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第9日才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限只有 7天。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5.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被不起诉人只能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高检规则》第303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
七、1. 中国共产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党内和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也引起我们法律工作者的深深思考。胡锦涛同志对和谐社会作了高度的概括,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把民主法治作为六个基本特征的第一条,同时,又提出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
试论述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答题要求: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及解析] 构建和谐社会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辩证统一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以法治作为基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特点,影响和决定了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地位和关键作用。
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对国家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就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个和谐的社会。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新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人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
树立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目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们一定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各方面的和谐,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