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1. 某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为25个月,其双代号网络计划如图所示,该计划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问题:(1)该网络计划的计算工期是多少?为保证按期完工,哪些施工过程应作为重点控制对象?为什么?
(2)当该计划执行7个月后,检查发现,施工过程C和施工过程D已完成,而施工过程E将拖后2个月。此时施工过程E的实际进度是否会影响总工期?为什么?
(3)如果施工过程E的拖后2个月是由于20年一遇的大雨造成的,那么承包单位能否向建设单位索赔工期及费用?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1)(1)用标号法确定关健线路和工期:
1)计算工期:25个月。
2)为确保工期,A、E、H、I、K施工过程应作为重点控制对象。
3)由于A、E、H、I、K五项工作无机动时间,为关健工作,所以应重点控制,以便确保工程总工期。
(2)[答案与解析]
E拖后2个月,将影响总工期2个月。因为E为关键工作,总时差为0。
(3)[答案与解析]
可以索赔工期2个月,但不能索赔费用。20年一遇大雨非人力所能预料和控制的自然因素,即使是有经验的工程师也无法预料。因此可索赔工期,但不可索赔费用。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采用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全费用单价计价,混凝土分项工程的全费用单价为446元/m3,直接费为350元/m3,间接费费率为12%,利润率为10%,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结算;工程量以监理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工程保留金按工程进度款的3%逐月扣留;监理工程师每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为25万元。
施工过程中,按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提出了一项工程变更,施工单位认为该变更使混凝土分项工程量大幅减少,要求对合同巾的单价作相应调整。建设单位则认为应按原合同单价执行,双方意见分歧,要求监理单位调整。经调整,各方达成如下共识:若最终减少的该混凝土分项工程量超过原先计划工程量的15%,则该混凝土分项的全部工程量执行新的全费用单价,新全费用单价的间接费和利润调整系数分别为1.1和1.2,其余数据不变。该混凝土分项工程的计划工程量和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变更后实际工程量见表1。 表1 混凝土分享工程计划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表 月份 | 1 | 2 | 3 | 4 | 计划工程量(m3) | 500 | 1200 | 1300 | 1300 | 实际工程量(m3) | 500 | 1200 | 700 | 800 | |
问 题2. 每月的工程应付款是多少?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应是多少?
表2 单价分析表 序号 | 费用项目 | 全费用单价(元/m3) | 计算方法 | 结果 | ① | 直接费 | — | | ② | 间接费 | | | ③ | 利润 | | | ④ | 计税系数 | | | ⑤ | 含税造价 | | | |
每月的工程应付款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
(1)1月份工程量价款:500m
3×446元/m
3=223000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23000元×(1-3%)=216310元。
表3 单价分析表
序号 |
费用项目 |
全费用单价(元/m3) |
计算方法 |
结果 |
① |
直接费 |
— |
350.00 |
② |
间接费 |
350×12%×1.1 |
46.20 |
③ |
利润 |
(350+46.2)×10%×1.2 |
47.54 |
④ |
计税系数 |
[1/(1-3%×7%-3%×3%)-1]×100% |
3.41% |
⑤ |
含税造价 |
(350+46.2+47.54)×(1+3.41%) |
458.87 |
|
因低于监理工程师签发进度款的最低限额,所以1月份不付款。
(2)2月份工程量价款:1200 m
3×446元/m
3=535200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535200元×(1-3%)=519144元。
2月份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519144元+216310元=735454元。
(3)3月份工程量价款:700 m
3×446元/m
3=312200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312200元×(1-3%)=302834元。
3月份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302834元。
(4)4月份累计计划工程量为4300 m
3,累计实际工程量为3200 m
3,实际工程量比计划工程量少1100m
3,累计减少量超过计划工程量的15%以上,因此全部工程量单价应按新的全费用单价计算。
4月份工程量价款:800 m
3×458.87元/m
3=367096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367096元×(1-3%)=356083.12元。
4月份应增加的工程款:(500+1200+700)m
3×(458.87-446)元/m
3×(1-3%)=29961.36元。
4月份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实际付款金额为356083.12元+29961.36元=386044.48元。
3. 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达成协议,监理单位应如何处理?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什么为依据?
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达成协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4. 监理单位在收到争议调解要求后应如何进行处理?
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在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4)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的意见。
(5)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5. 计算新的全费用单价,将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填人表2相应的空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