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述题1. 试述教育的国家化和教育法产生的关系。
19世纪下半叶,由于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经济生活急剧变化,教育开始成为对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社会性事业,这就要求扩大国家直接干预和调整文化教育发展的职能,把教育纳入国家活动之中,用行政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用法律的手段确立义务性的国民教育制度。这样一种趋势,在教育史上被称作教育的国家化。教育管理的国家化和国家教育权力的产生标志着教育权结构的一次历史性转换。在这之前,教育在很长时期内一直是父母的一种自然权利。学校产生以后,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原先由家庭执行的那部分教育职能,于是父母的教育权就委托给了学校和教师,从而构成了学校、教师、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具有私事性质的社会关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教育领域不断扩大,内涵日益纷繁复杂,这就使教育的国家责任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通过法律的手段确立国家的教育权力,加强教育管理的集中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行政系统,是有效地实现教育的国家责任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化、科学化,仅仅依靠教师的个人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它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于法,体现国家的整体利益,不允许任何人违背它;它要求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有一定的行为方式和程序,一切财物的使用和管理也有一定的规格和使用规范。只是这样,才能保证学校教育目标、方向的正确以及教育教学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总之,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立法领域。
2. 试述国外教育法发展的历史阶段。
(1)零星立法阶段;(2)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3)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4)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
3. 试述我国教育法规体系。
第一层次是教育法;第二层次是部门教育法;第三层次是教育行政法规;第四层次是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教育行政规章。
4. 学校领域内有哪些法律关系?
在学校领域内,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的关系有以下几方面:(1)学校与政府。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学校可以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建议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政府机关与学校发生关系时,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并行使广泛的职权,在学校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政府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如果政府机关不履行职责,则学校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因此,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政府机关作为关系的一方,占据着主导的地位,政府机关采取的与学校有关的行政行为,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学校产生直接的权威性的促进、帮助或限制、制约作用。(2)学校与社会。学校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存在着广泛的联系。学校与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既有互相协作、互相支持的关系,又存在复杂的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国家用法律确认学校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3)学校与教师。在学校内部,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就其行政性质而言,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学校有权组织教育教学工作,监督和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对教师进行奖励和惩罚,教师在工作中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但是,由于教师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的社会群体,教学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师个体积极性的发挥,因此学校应给予教师以较大的自主权,实行教学民主与学术民主,并根据学校民主管理的原则,让教师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4)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学校有权要求学生家长按法定的义务就学年限送子女进学校学习,有权要求学生接受为学生健康而采取的各种卫生保健措施,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决定其升级、毕业和升学,有权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等。同时,学校也负有保障学生健康和安全的责任,禁止对学生进行任何体罚和人格侮辱。学生及其家长也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学校提供符合健康和发展标准的教育条件,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在学校享有一个公民应享有的各种个人权利和自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学生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教师的教育和管理。
5. 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1)承担主体具有多重性;(2)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互性;(3)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
6. 法律救济有哪些制度?教育领域内有哪些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
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它具有如下特点:①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③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2)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它在性质上也具有法定性、专门性和行政性的特点。学生申诉的范围十分广泛,一般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学校或教师侵犯的行为。提起学生申诉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①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较小,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做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③提起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之内。④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7. 试述良好测验应当符合的标准。
好的测验都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通常用实用性、信度、效度、难度和区分度等指标衡量测验质量。(1)实用性。实用性反映了试题的基本质量,其基本要求是:①便于组织。②测验便于实施。③容易评分。④结果要容易解释。(2)可信度。具体要求是,先后两次用同样的试卷测查同一批学生,则两次测验的分数应该比较相近,对同样的答卷组织两次评分,评分结果相近。如果上述评分结果相差悬殊,就表示试卷可信度很低。提高测验信度的一般方法是:①题量不能太少。②成绩要拉开档次。③多出客观题。④建立详细的评分指南。⑤评分要认真。最后一条尤其要引起教师的重视。(3)有效性。估计测验效度的方法主要有两种:①内容效度,反映了题目对所考察内容的代表性问题。②效标关联效度,反映了测验分数和所选择的效标分数之间的一致程度。效标是检测效度的参照标准,通常用一个较为公认的测验工具作为效标。(4)难度。不同的测验对难度有不同的要求,如选拔性考试难度以中等为宜,否则很难筛选。一般来说,某一道试题答对的学生少于20%时便是过深,答对的多于80%时则是偏浅。(5)区分度。区分度是测验能否拉开分数距离的指标。试题的区分度也称为鉴别力,了表示某道题目能够将不同程度的学生鉴别开来的能力。
8. 试述教育评价的概况。
最早的、有组织的教育评价可以回溯到中国的科举考试。科举考试的目的是通过考试的方法来挑选人才,在唐朝时科举考试已经发展得很完善。完善时期的科举考试不仅考察学生的书本知识,也考察学生的实际能力,是一种非常好的选拔人才的方法。但后来逐步形式化,变成另一种束缚知识分子思想的工具。西方直到19世纪末才开始实行正规的教育评价活动,早期评价研究主要集中在美国。赖斯的拼写测验是经典的评价研究,这项研究是在1895年到1905年的10年间在美国全面开展的。赖斯在全国范围内取样,测评学生的拼写能力,结果发现练习时间对拼写水平没有影响,练习时间只要达到最低要求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赖斯提出应当减轻学生的拼写负担。20世纪初,教育评价和教育测验发展很快,此时期最有影响力的桑代克被称为现代教育测验之父。到了20世纪30年代。这一时期研究成为教育评价的里程碑。这一时期研究对一系列学校教育成果进行了评定,并使人们认识到,为了使评价能够达到预期目标,关键要明确每种教育活动的目标。20世纪50年代,布鲁姆建立了教育目标分类学。直到现在,布鲁姆的教育目标分类学仍然是测验的重要指标体系。
9. 试述教育评价的类型。
从评价的严格程度上考虑,可以分成正式评价和非正式评价。例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的评价报告是正式评价,而对学生的印象和看法属于非正式评价。从解释评价结果的标准上考虑,可以分成相对评价和绝对评价。从评价的功能上区分,可以分成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1)相对评价和绝对评价:对应于常模参照性测验和标准参照性测验,评价可以分为相对评价和绝对评价。相对评价是在群体中进行对比,这时衡量标准是相对的。绝对评价要和预定的标准相比较,只要达到了标准,就称为合格。例如教师要满足一定的专业要求,必须通过某种资格认证考试,才能获得教师资格。(2)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对应于形成性测验评价和总结性测验,评价可分为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形成性评价是指在活动过程中,以改进工作为目的而开展的评价。通过揭示问题和反馈信息,这种评价对改进工作质量很有帮助。总结性评价是对活动结果的评价,它的目的在于评判活动效果。这种评价具有事后检验的性质,一般是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开展的评价活动。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在评价技术上并没有差别,只是实施过程不同。前者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以改进工作为目标;后者要等到活动结束时才进行,目的是为了鉴定分等。